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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04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委任乙專利師為代理人,授予乙有代收關於本案一切資料之權限,且記載乙之送達地址為「臺北市A 路2 段5 號4 樓」。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准予專利,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發函通知甲於文到次日起30 日內繳納相關規費,並交由郵務機關送達。嗣郵務人員於104 年3 月12 日(週四,正常上班日)上午10 時15 分抵達「臺北市A 路2 段5 號1 樓」,因乙自該日起請假2 天,無法聯絡,郵務人員即將該通知函交予該處公寓之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丙簽收(親簽丙的姓名)。丙於翌日(104 年3 月13 日,週五,正常上班日)交予乙所屬事務所之總機人員丁,並於104 年3 月16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轉交予乙。試問:本件智慧財產局之通知函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104 (A)年3 月9 日104 (B)年3 月12 日104 (C)年3 月13 日104 (D)年3 月16 日|71220
甲就乙所取得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後,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前往郵局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清楚蓋有郵戳日期為104 年6 月1 日。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4 年6 月5 日收受(週五,正常上班日),收文戳章記載104 年6 月5 日,並於104 年6 月15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指定A 專利審查官審查,嗣於104 年7 月20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因A 離職而改指定B 專利審查官審查。試問:甲之舉發提出日為何?104 (A)年6 月1 日104 (B)年6 月5 日104 (C)年6 月15 日104 (D)年7 月20 日
由經濟部訂頒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規則 (C)行政契約 (D)行政計畫
技術審查官於訴訟期日(含準備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法庭之訴訟程序中,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對證人發問 (B)協同兩造整理爭點 (C)命兩造提出證據 (D)為專家證人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一發明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不具進步性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甲對該初審審定不服,試問:甲得否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其理由為何? (A)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經濟部為智慧財產局之上級行政機關 (B)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訴願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對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C)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D)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復查,對於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舉發人甲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訴願? (A)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30 日內 (B)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45 日內 (C)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60 日內 (D)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90 日內
甲取得發明專利後,每年均於期限內繳納年費,惟未於第6 年繳費期限期滿前繳納第6 年專利年費,亦未於期滿6 個月內加倍補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即發函告知該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下稱系爭函文)。甲對系爭函文不服,試問:甲得否提起相關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 (A)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智慧財產局應自為審查 (B)可直接提起訴願,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係屬行政處分 (C)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影響人民權益重大,僅可由行政法院審理 (D)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僅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71220
依行政程序法第9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 (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 (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 (C)期刊已經報導處分之結果者 (D)有可能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者
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執行力 (B)既判力 (C)存續力 (D)一事不再理
甲對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訴願,甲即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以何人為被告?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C)經濟部 (D)乙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嗣後就同一處分之事件,有必要時,仍得再提起訴願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 個月內為之 (C)凡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D)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較撤銷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為高時,為保障公益,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該行政處分
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卻遭駁回,如認為其權利受違法損害,經訴願程序後,人民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A)確認訴訟 (B)撤銷訴訟 (C)給付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71220
依行政訴訟法第4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具備專利師資格者於專利行政爭訟事件得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有關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陳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B)終止訴訟委任,應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終止之表示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有關訴訟代理事項均得單獨為之 (D)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其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即停止其訴訟代理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何種智慧財產行政訴訟? (A)簡易行政訴訟 (B)一審通常行政訴訟 (C)二審通常行政訴訟 (D)三審通常行政訴訟
下列何者非專利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行為? (A)確認爭點 (B)訂定審理計畫 (C)就證據為辯論 (D)為訴之聲明
因專利權之讓與、信託及授權或設質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登記,其性質為何? (A)對抗要件 (B)成立要件 (C)生效要件 (D)構成要件
下列何者非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確認專利有效性採行之程序? (A)確認專利價值 (B)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C)確定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平 (D)判斷先前技術有無提供創作動機
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嗣甲提起行政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僅能提出何種新證據? (A)以A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B)以B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C)以D 引證主張不具進步性 (D)甲不能提出任何新證據
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甲無法證明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公開,訴願機關亦同此認定,甲遂於行政訴訟審理時,舉出證人B 以證明A 引證早已公開之事實。試問:智慧財產法院得否審酌證人B 之證述? (A)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 (B)可審酌,因證人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 (C)不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 (D)不可審酌,因證人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