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1 月5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A 專利權提起舉發,其後,甲於同年4 月30 日補提新證據引證a 案,惟遭智慧局以逾期提出為由而不予審酌。該舉發案後經智慧局做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該審定提起訴願,惟遭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嗣甲於本件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除提出前開引證a 案,並就同一舉發撤銷理由再提出新證據引證b 案為主張,請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應如何處理?
(A)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不予審酌
(B)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仍應予以審酌
(C)就引證a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予審酌
(D)就引證a 案證據應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