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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3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甲於民國113 年2 月1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對A 專利權之舉發,智慧局擬訂於同年9 月2 日就該舉發案舉行聽證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聽證時,僅得陳述意見、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B)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並得對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聽證會主持人不得拒絕 (C)當事人逾時出席聽證,主持人仍應准予出席聽證,不得禁止其出席 (D)當事人於聽證期日10 日前檢附申請書提出改期申請者,智慧局應即通知他方當事人改期舉行聽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申請案,於審查後認應准予專利,於專利申請人遵期繳費後,該局為審定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關於前開行為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授益行政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日與期間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B)遲誤法定期間已逾2 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C)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D)申請回復原狀,應依補正通知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何者情形而補正?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事後已於行政法院審理中參與者 (C)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記明,且屬應經訴願程序者 (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行政法院審理中給予者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經智慧局作成核駁審定。核駁審定書於民國(下同)113 年4 月8 日由智慧局寄出,甲於113 年4 月10 日收受該核駁審定書。若甲不服該核駁審定,則甲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末日為何? (A)113 年4 月29 日 (B)113 年4 月30 日 (C)113 年5 月9 日 (D)113 年5 月10 日
訴願程序之參加人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下列何者文書,受理訴願機關不得拒絕? (A)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B)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C)原行政處分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D)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申請訴願機關命相對人提出文書供其閱覽影印,倘訴願機關未准其閱覽者,訴願人應如何救濟? (A)應向訴願機關聲明異議 (B)應就該拒絕閱覽之決定,另行提起訴願 (C)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D)應就該拒絕閱覽之決定,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訴願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B)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不得提起訴願 (C)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願 (D)中央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非為行政處分,但仍得提起訴願|71220
關於訴願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辦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D)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總統府提起訴願
下列何者不具專利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資格? (A)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 (B)專利代理人 (C)律師 (D)專利師
下列有關行政法院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法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B)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送達效力以當事人受送達為準 (C)當事人或代理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20 日發生效力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而涉訟者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60 萬元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當事人無委任訴訟代理人,於下列何者情形,行政訴訟程序法院不應當然停止? (A)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B)當事人因天災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在障礙消滅以前 (C)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行政訴訟審判長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被告提出證據文書,惟被告逾期始提出該項證據文書。若審判長已告知當事人遲延提出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B)被告若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且法院認該延遲有礙訴訟之終結者,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 (C)若被告已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法院仍應予斟酌 (D)若被告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但該延遲並無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仍應予斟酌
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為如何處理? (A)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B)以裁定敘明理由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統一見解 (C)提案由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統一見解 (D)由各庭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 條之1、第15 條之2、第15 條之5 至第15 條之11 規定|712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協助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審理時向專家證人直接發問 (B)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C)案件繁雜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作成中間報告書。但法官於技術問題之判斷,並不受技術審查官於報告書記載之技術分析見解所拘束 (D)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性質上屬僅供法官參考之內部意見,故無公開內容予兩造當事人之必要。但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需當事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為之,無須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B)當事人聲請法院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遭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之筆錄或其他文書須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遠距端,經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其效力與經簽名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同,無須事後再行補送簽名原本 (D)採遠距視訊方式審理者,其期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之應到處所,為當事人所處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所在處所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1 月5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A 專利權提起舉發,其後,甲於同年4 月30 日補提新證據引證a 案,惟遭智慧局以逾期提出為由而不予審酌。該舉發案後經智慧局做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該審定提起訴願,惟遭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嗣甲於本件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除提出前開引證a 案,並就同一舉發撤銷理由再提出新證據引證b 案為主張,請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應如何處理? (A)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不予審酌 (B)就引證a 案與引證b 案等證據,均仍應予以審酌 (C)就引證a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予審酌 (D)就引證a 案證據應予審酌,就引證b 案證據應不予審酌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關於技術審查官所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B)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C)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D)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行為,為非告訴乃論罪 (B)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若屬國家安全法第3 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C)行為人若於外國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以犯罪地之法律就該行為亦有罰則規定,而其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我國刑罰之適用 (D)行為人若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有我國刑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