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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4 年現行考銓制度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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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有謂:我國人事機構與上級之間的關係為「雙重隸屬(監督)關係」。試以直 轄市(或行政院所屬部會)之人事處為例,說明何謂「雙重隸屬(監督)關係」? 又,該項關係對機關運作及人事人員(或機構)有何影響?(2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因公涉訟的保障規定為何?某機關張姓單位主管因工作績效檢 討需要,於內部會議時大聲斥責一位余姓部屬,說他毫無工作能力,且工作怠惰, 根本不適任現職。余姓部屬認為張姓主管在開會的公眾場合羞辱他,讓他精神受到 創傷,無以見人,於是對張姓主管提起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訴訟,並請與會的同事出 庭作證。請問:張姓主管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為何?余姓部 屬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又為何?(25 分)
以下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5 分,共25 分) 某機關人事室新來的承辦人員將升任簡任第11 職等的某甲,備文呈請上級主管機 關任命。 乙對丙說:「聽說我們部長想把人事處的12 職等處長調到本部所屬□□館去當館 長!」丙回道:「本部□□館館長職務是教育行政職系,人事處處長是人事行政 職系,職系根本不同。部長不懂人事制度,這個職務調動是違法的!」 以下是兩位剛考上四等特考的新進公務人員的對話: 丁:「我們現在才委任第3 職等,不曉得什麼時候,才有機會升到較高的職等。」 戊:「其實也不要急,只要我們表現良好,長官也可以讓我們『權理』。當我們 到委任第5 職等時,就有機會權理到薦任第8 職等了。」 以前從未擔任公務人員(即毫無公職年資)之某己普考及格,分發委任第3 職等 辦事員,應予試用3 個月。 某庚在服務機關試用期滿,被其科長評定為不及格。經人事室檢送相關資料,逕 送首長核定後,再送銓敘部審定為不及格,予以解職。
考試院已研擬完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101 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修正 條文,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乙等、丙等之獎懲與原規定有何不同之處, 試列舉比較之。(25 分)
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年度調整有那些值得檢討之處?如何改進?試申述之。(25 分)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救濟程序,有復審及申訴兩種,請試就下列狀況申述之: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在何種情況要提出復審,在何種情況要提 出申訴?兩者有何差異?(15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201 號及312 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在那幾種情況,得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10 分)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中有「遺族撫慰金」一項,請分別說明撫慰金的意義、種類及其 給與標準。(25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敘述都有錯誤,請依法制規定指出其錯誤之處(需寫 出法規名稱及相關條文,無須寫條次)。(每小題5 分,共25 分) 公立學校校長、教務長是教授兼任,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大法官、監察委員、考 試委員都屬於政務人員,另各機關駐衛警察並非考試及格公務人員,所以均可不 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 林候選人的太太是公務人員,卻在其先生競選活動時公然為其站臺,雖其未表明 公務人員身分,仍然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某公立學校總務組長掌管該校場地租借業務,於選舉期間,他僅將場地租借給某 一政黨候選人,其他政黨候選人來租借,一概拒絕,因學校並非政府機關,所以 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 為了做到行政中立,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也不得兼任政黨職務。又公務人員 的身分並不因上下班而有不同,所以不但上班時間不可以參加政黨及政治團體活 動,即便是下班時間及放假日也不可以參加此類活動。 公務人員參加競選係屬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所以競選期間不需要向服務機關請 假。又公務人員參選,其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會計,可以請他的所屬公務人員同事 兼任,比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