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5 分,共25 分)
某機關人事室新來的承辦人員將升任簡任第11 職等的某甲,備文呈請上級主管機
關任命。
乙對丙說:「聽說我們部長想把人事處的12 職等處長調到本部所屬□□館去當館
長!」丙回道:「本部□□館館長職務是教育行政職系,人事處處長是人事行政
職系,職系根本不同。部長不懂人事制度,這個職務調動是違法的!」
以下是兩位剛考上四等特考的新進公務人員的對話:
丁:「我們現在才委任第3 職等,不曉得什麼時候,才有機會升到較高的職等。」
戊:「其實也不要急,只要我們表現良好,長官也可以讓我們『權理』。當我們
到委任第5 職等時,就有機會權理到薦任第8 職等了。」
以前從未擔任公務人員(即毫無公職年資)之某己普考及格,分發委任第3 職等
辦事員,應予試用3 個月。
某庚在服務機關試用期滿,被其科長評定為不及格。經人事室檢送相關資料,逕
送首長核定後,再送銓敘部審定為不及格,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