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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5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人事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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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於2016 年7 月25 日三讀通過「政黨 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總統隨即於同年8 月10 日 公布施行。本條例第2 條規定:「(第1 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 項) 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 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18 條第1 項:「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 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第15 條第1 項:「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 第20 條第1 項:「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 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第16 條:「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 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請從行政組織法角度,說明本條例第2 條 第1 項所稱「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意指為何?(25 分)
甲為合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新住民權益促進協會」,為辦理新住民學習成長課 程,遂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交計畫書等文件,申請經費補助。案經該會考量 基金預算額度及申請計畫內容等因素後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3 月20 日以A 函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補助案核定通過,補助金 額計新臺幣八十五萬元整。受補助人應確實遵循核定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執行 計畫。」嗣內政部發現受補助課程有「多次上課時間未達計畫書所定之120 分鐘,教 師任意提早下課」之違規情事,經去函要求改善未果後,遂於105 年5 月18 日以B 函通知甲「廢止原補助處分,並溯及自核定時失效。已撥付之補助款項新臺幣八十五 萬元整應全數返還,並於文到之次日起十天內,匯入指定帳戶。」 B 函之合法性為何?(15 分) 假設甲於B 函所定之期限屆至時仍未匯還補助款,內政部得為如何之處置?(10 分) 參考法條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三:「補助對象:(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五:「補助標準:(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 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代號:20130-20330 21030 全一張 (背面) 等 別:高考二級 類 科:ㄧ般行政(一般組)、ㄧ般行政(兩岸組一)、人事行政、法制 科 目:行政法研究
(二)
(一)
甲擬於Y 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2 條第1 項及同條第6 項授權 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 條規定,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Y 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12 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甲從Y 市 政府網站上查詢到乙公告有「Y 市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其中明載申 請案之營業地點審核期限為20 日,審核完畢後應於4 日內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基 此,甲估計至遲應可於6 月6 日得知申請結果。詎料,甲遲至同年7 月11 日始收受 乙所核發之經營許可函。甲指摘經營許可之核發,逾越公告之「Y 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所定的處理期間,係屬違法。乙則抗辯:「Y 市殯葬服務業經 營許可申請作業流程」僅為其依職權將業務處理流程予以標準化,供承辦公務人員 遵循之內部文書而已;其雖於網站上公告,但因未踐行下達程序,不屬於行政規則, 對人民不生任何直接與間接法律上及事實上之效力。經營許可之核發,符合殯葬服 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6 條第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 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規定,並無不法。甲、乙之主張,何者 為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42 條第1 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第6 項:「第一 項申請經營許可之程序、事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 條第1 項:「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第6 條第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備齊文件後二 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應將展延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Y 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 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營業,違反Y 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A 函對乙為「處1 萬元罰 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2 次課處20 萬怠金未 果後,遂對該網咖營業處所施以斷水斷電之處置。乙終無法繼續營業,遂與甲終止 租約,搬出租屋。甲收回房屋後,因該屋仍處斷水斷電之狀態,無法居住與利用, 遂向丙提出復水復電之申請。 甲之申請有無理由?(15 分) 甲之申請若遭丙否准,有無法律救濟途徑可資行使?(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