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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10 年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觀護人「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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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犯罪之被害人A 主張審判程序到庭接受詰問,將因身心壓力無 法為完全之陳述,故要求以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下稱 警詢筆錄)。試問,為保障本案被告公平審判之基本權利,法院於審判期 日應如何進行「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25 分)
甲夫、乙妻共同經營風景區民宿,甲夫為免遭受取締,關說公務員A, 盼A 於寒、暑假旅遊旺季時不要取締,並約定依時節分兩次各交付新臺 幣(下同)50,000 元。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甲夫寒假交付50,000 元部分,以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然第一審審理過程,檢察官又以 乙妻亦涉本項犯罪,追加起訴其違背職務行賄行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 甲夫寒、暑假兩次交付行為皆構成犯罪,但認為檢察官追加起訴乙妻部 分有犯罪不能證明之情形。試問法院應如何諭知本項判決?(25 分)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 條規定:「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 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 再行發受。」現受處分人甲預計出版個人人生體悟、隨想,擬將相關內 容整理成書信寄給機構外之友人。試問保安處分執行機關實施書信檢 查,以及相關「有礙紀律」不許發送或刪除的正當性?(25 分)
某甲犯強制性交罪在監執行,執行期間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惟經 評估其犯罪狀況具固定行為模式,且多次鑑定再犯危險性皆偏向中高 級。現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於某甲施以刑後強制治療,要求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且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另執行期間 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試問強制治療的法律意義,以 及法院裁定如何保障被告權益方符正當程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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