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動產共有關係,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該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房屋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B)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於他人時,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者,應適用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規定
(D)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