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各類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製造者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C)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