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歷屆考卷1 種考試・本頁 47 題
本科目全站收錄 47 題,本頁列出其中前 47 題,依考試與年份分組。整卷題目與答案請點各卷連結。
- 第 1 題申論題
甲、乙、丙共有A 屋,應有部分各1/3,而A 屋所坐落之B 地則由乙、 丙各依1/2 之比例共有;A 屋、B 地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 內,甲、乙、丙則居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乙、丙以多 數決成立共有房地使用管理決定(下稱「系爭決定」),決議:「A 屋、B 地均由乙全權使用管理出租,包含修繕、招商、共同費用支出及管理人 之管理報酬,A 屋、B 地所生一切使用收益,扣除前述相關費用、報酬 後,依A 屋、B 地價值占全部不動產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但若各共有 人對相關費用、報酬有反對意見,則待爭議結束後,管理人再行分配」。 乙乃將A 屋出租予他人,每月收取新臺幣7 萬元租金。甲則認為系爭決 定等同賦予乙恣意決定管理費用、管理人報酬,以拖延甚或免除分配租 金收益之地位,且A 屋租金收益之分配,應僅由A 屋共有人共享,不應 納入B 地價值而為計算,而有顯失公平之處,擬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 規定聲請變更系爭決定。試問: 甲應向何法院聲請變更系爭決定?(25 分) 甲之聲請,得否僅列乙為相對人?(25 分) 如法院以系爭決定非顯失公平為由,駁回甲之聲請,其裁定未據抗 告而確定。甲得否以該裁定不當為由,聲請同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法人列乙補習班、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⑴乙補習班給付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予甲法人,及⑵乙補習班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⑴金額 時,丙就不足額部分負連帶責任,主張:「乙補習班係由丙、丁、戊三人 合夥設立經營之事業,丁為其負責人。乙補習班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所載信用卡持卡人以簽帳方式支付購 買商品及服務之款項,於乙補習班請款後,伊即將該簽帳款項撥付之。詎 伊撥付500 萬元後,乙補習班無預警歇業,持卡人因向乙補習班所購買 之商品或服務未獲給付,乃要求發卡銀行扣除簽帳款,依系爭契約相關約 定,乙補習班即應還款予伊。又依民法第681 條規定,乙補習班之財產不 足清償時,合夥人丙應就不足額部分對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上開契約 約定及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試問:甲法人於乙補習班之外,另列 丙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 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3 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 月26 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 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 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 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 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 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 婚登記日係112 年4 月13 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 歲,未附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主張乙於民國108 年10 月5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 並以其所有A 地為擔保此一借款債務返還,設定足額抵押權。如乙屆期 未清償,甲持債權及抵押權等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裁定,法院裁定准許之後,乙提起抗告,抗告理由主張乙僅向甲借款180 萬元,且甲亦積欠乙400 萬元貨款,乙就之已向甲行使抵銷權等情,乙 之抗告理由是否有理?又若甲持准予拍賣A 地之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 執行完畢,並獲償300 萬元,如乙主張甲對乙並不存在系爭借款債權, 而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不當得利300 萬元之返還,甲則抗辯乙應先提起 確認甲對乙300 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乙逕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並不合法。甲之抗辯是否有理?(40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何謂真正爭訟事件?公司清算人之選派事件是否為真正爭訟事件?對 於真正爭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是否發生既判力?(3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於民國107 年2 月15 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整,借款期限2 年,並以乙所有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乙於 借款期限屆至未返還借款,甲因而於110 年5 月25 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為 拍賣抵押物裁定,同年8 月10 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問: 若甲另於110 年9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600 萬元借款, 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若甲另於111 年6 月4 日以相同事由再次聲請法院准予拍賣系爭抵押 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如乙對於甲於110 年5 月25 日聲請之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 審級中,乙抗辯其已清償該筆借款,抗告法院得否改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對於該清償抗辯為實體審理?(20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關於非訟程序之舉證,試以法律規定或證據法理說明以下二問題: 非訟事件法是否存在主觀舉證責任?非訟事件法中對於待證事實有 規定須釋明者,試說明其證明度與證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25 分) 對於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與對於某私文書之認證,其二者在其 後發生相關訴訟時,若被提出為證據,其各具有如何之形式證據力或 實質證據力?(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主張乙為擔保丙對甲所負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 款債務,將乙所有A 地設定抵押權予甲,因丙於該債務屆清償期猶未清 償,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A 地。 在本事件程序,甲與乙得否成立下列內容之和解:乙給付甲80 萬元, 甲其餘請求拋棄?(25 分) 丙得否聲請參與本事件程序,並主張其對甲所負該借款債務已經清 償?(25 分) 乙收受准許拍賣之裁定後,如主張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對該裁定提 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 屋,租期自108 年1 月1 日至109 年2 月29 日, 租金每月新臺幣5 萬元,雙方就所訂租約書至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 證書上並載明屆期未返還A 屋者,願逕受強制執行。甲於109 年1 月出 國,將A 屋委託丙保管。租期屆滿後,乙持該公證書聲請法院對丙強制 執行交還A 屋,丙乃對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丙非承租人,不得 依該公證書對其為強制執行。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出租人將A 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約定租期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至 109 年12 月31 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按月繳租,如逾 期未繳,每月得另科罰違約金貳仟元。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公證書載明 「屆期若不遷還房屋,可逕予強制執行」。甲於107 年1 月3 日以乙未 於約定期間繳付租金,欠租已達半年,雖經其催告定期給付,乙仍未於 催告期間內給付欠租,甲已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主張兩造租約 已經終止,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A 屋。如乙於訴訟中辯稱本件甲 可逕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 強制執行即可,其訴請返還A 屋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問:法院應如 何處理?請詳予說明。(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均為該公司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其等皆認為公司帳目有疑, 惟僅甲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具狀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然甲於提出該聲請事件後,法院裁定前,即於同年 5 月11 日死亡。此時甲如無其他得續行程序之人,乙、丙二人可否聲明 承受該程序?又乙、丙二人如於同年5 月31 日聲明承受程序,法院應 如何處理甲之聲請事件?請詳予說明。(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按非訟事件法第35 條之3 第1 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 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 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 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49 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 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 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 之乙公司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事件(下稱A 訴訟事件),其後又 以其具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乙公司股東資格,於同一法院提起請求 法院選派乙公司檢查人之非訟事件(下稱B 非訟事件)。嗣甲於上開事 件均向受理之臺北地院聲請裁定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均遭 受理之臺北地院裁定駁回。請問:甲對臺北地院分別所為之A 訴訟事件 及B 非訟事件之裁定,能否提起抗告?理由為何?請詳予說明。(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發票人甲住所地在臺中市,因甲向營業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之機車經銷商乙,購買機車 一部,遂以新北市板橋區為發票地,簽發載有本票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交付與乙, 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因本票屆期不獲付款,其向發票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試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認有再 審原因,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2 款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生前負債甚多,其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4 個月後,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 經法院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在案。試問甲之債權人應否受該准予備 查內容之拘束?(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以智慧財產法院所為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責任財產,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地政事務所,對乙所有之不 動產為查封登記,乙以其未違反和解筆錄情事,執行法院不能僅憑甲單方主張,逕 認乙違反和解筆錄,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 行程序,試問應由何法院管轄?(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關於非訟事件裁判所需事實及證據之蒐集原則,是否採行職權探知主義?關係人是 否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就其所提出之事實是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 述?(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 地,主張乙為擔保其於某日向甲借貸 50 萬元之債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甲,惟被擔保債務已屆清償期,乙猶未償 還,故請求准許拍賣之。如乙抗辯其未曾向甲借貸,該抵押權設定係屬偽造,法院 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持有乙簽發之票面金額100 萬元本票一紙,於票載到期日提示而未獲兌現。為此, 甲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系爭本票之強制執行。在此程序上,甲、乙得 否成立准許強制執行之和解?如乙在法院裁定前死亡,甲得否聲明乙之繼承人丙承 受該程序?(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8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80 萬元, 已屆約定之清償期仍未償還,並提出公證書為證據。如乙抗辯:該公證書已載明屆 期未還願逕受強制執行,系爭借款返還請求權已有執行力,故甲之請求欠缺訴之利 益,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在非訟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程序標的可否成立和解?(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法院就非訟事件所為之本案確定裁定有無既判力?(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乙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甲,以乙公司財務困難,暫停營業,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法院裁定准許開始重整。乙公司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是否停止其執行?如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是否停止其執行?(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持乙所簽發之本票,聲請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收到准許強制執行 裁定後30 日,主張該本票係屬偽造,對甲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該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在本件訴訟上,就該本票是否真正之事實,由誰負舉證責任?如法 院判決乙勝訴確定,對前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之效力有何影響?(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92 年8 月19 日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0 萬元,甲為 此於當日簽發面額10 萬元、到期日為92 年10 月11 日之本票一紙交予乙,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乙遲至95 年12 月9 日始持該本票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經地方法院裁定准許後,甲以該本票權利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抗告,抗告法院 應如何裁判?(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渠等未協議履行同居義務之住所地,甲男設籍及工作處所均在台 中市,並與乙女共同居住台中市,乙女則設籍於台北市。因乙女藉故離家,並返回台 北市居住,甲男屢次前往迎返團圓,乙女均置之不理,無意履行同居義務,甲男為免 夫妻住所之爭議,向法院聲請指定夫妻之住所,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嗣於民國97 年1 月1 日死亡,丙已為成 年人。甲男於生前向丁男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因甲男遺產不足清償,乙與丙乃於 97 年3 月1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問:(25 分) 乙與丙應向何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院應如何處理? 倘乙與丙係於97 年5 月1 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法院准予備查,丁應如何 主張權利?
- 第 4 題申論題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乙為甲之輔助人。試附理由扼要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設甲經乙同意,為貸與丙現金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定期消費借貸。丙逾期 未償,甲未另徵得乙之同意,乃逕對丙起訴為求償借款之訴訟行為。甲就其對丙 起訴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如何?受訴法院及甲應否為如何之處理? 設甲經乙同意,向債權人丁明示願就主債務人戊對丁所負之200 萬元定期貨款債 務為連帶保證。戊逾期未償,丁乃對甲起訴求償,甲未另徵得乙之同意,乃為應 訴之訴訟行為。甲就丁之起訴所為應訴行為之效力如何?受訴法院及甲應否為如 何之處理? 設乙出具載有:「同意甲對己起訴為請求給付欠租之訴訟行為」內容之同意書予 甲後,甲乃隨即憑以對己起訴求償欠租,訴訟進行中甲、己並成立訴訟上和解。 該甲、己間所成立的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若該和解內容嗣經甲發覺對其相當 有利或不利時,則甲分別得否為如何之處理以維護其權益?
- 第 1 題申論題
甲於民國97 年10 月11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到期日97 年12 月9 日、未載 付款地與發票地之本票一紙交付乙後,甲由臺南市遷居臺中市,乙於同年12 月10 日 經提示不獲付款,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甲所簽發本票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 定,試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甲並提供A 不動產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甲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乙銀行聲請拍賣A 不動產時,該抵押物已轉讓於丙, 試問法院於裁定前,應否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我國人民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其欲收養丙男與丁女婚生之未成年人戊男,而戊男未 婚。甲男與乙女之住所在高雄市,而丙男、丁女及戊男之住所均在嘉義市。試問: 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以何人為聲請人?應由何法院管轄?聲請人應提出 何種文件供法院審查?(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300 萬元,丙、丁並擔任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清償 期屆至,乙未依約清償,乙住所地在臺中市,而丙、丁之住所地在彰化縣,甲為此 向法院聲請對乙、丙及丁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試問:何法院有管轄權?支 付命令嗣經3 個月後,仍無法對丁為合法送達,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法定期間 內以其非債務人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如何處理?丙之債權人戊得否於 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明代位丙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試述非訟法院裁定之特色。(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18 歲之F 女與未婚之成年男子M 同居,生一子K。事後M 與W 結婚。為確保K 受 扶養與妥善照顧,M答應F 之母S 要求,三人同行去找公證人N,請求公證。會談時, M 在N 面前承認K 為其親生子,並同意扶養K 直至大學畢業。M 並表示最初五年每 月支付新台幣1 萬5 千元為扶養費,以後之扶養費依需要酌增。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回答下列問題,並詳述理由(含理論分析): N 應如何開始程序?請詳列處理要項或步驟。(10 分) 假設您為N 之佐理員,請就此事件試擬一公證書稿。並請附帶說明本非訟事件之 關係人範圍。(20 分) S有無權利請求N 付與公證書影本?(5 分) W對上開公證行為是否得表示不服?此事件何法院有管轄權?(15 分) 何人得提起民事訴訟,否認K 與M 之親子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2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扶養費請求事件究屬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在其審理程序上,是否需求或應該交錯 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試敘明法理依據,分別就下列三種情形析述之:(30 分) 年邁父母對成年子女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基於扶養協議(有關如何扶養之當事人間契約)所提起扶養費請求事件。
- 第 2 題申論題
立法者係依據何項前導法理增訂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調解程序之下列規定?(30 分) 擴大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之事件類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 在調解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酌定調解條款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15 條之1 第1 項)。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容許轉換為改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0 條之1 第1 項)。
- 第 3 題申論題
在股東聲請法院定公司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審理程序上,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 直接審理主義?(20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小額事件,受訴法院如認為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 之請求額顯不相當時,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此項立法之走向,是否亦顯示民事事件之非訟化現象?試析述其導因及法理依據為 何?(20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試述非訟程序之特色。(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N 以遺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S,董事V 向法院辦妥財團法人S 之設立登記後,法院 依法公告。N 之繼承人E 有一債權人G 向法院請求閱覽N 之遺囑。試問: 何法院有管轄權?請附詳細理由。(7 分) 本案何人為關係人?理由安在?(6 分) 法院應如何處理?(6 分) G 之請求遭拒絕時,關係人得為如何之法律救濟?(6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甲乙訂立貨品買賣契約,甲因乙拒絕支付價金而訴請給付,經法院以乙有先為給付 價金義務為由,而判決甲勝訴確定,嗣乙以該確定判決,既未免除甲之對待給付, 即應負交付貨品之義務,即定相當期限催告交貨竟遭拒絕,乙認為甲應負給付遲延 責任,且其已通知甲解除系爭貨品買賣契約,甲自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乃再訴請確認甲對伊之系爭貨品價金債權不存在,法院應為如 何之判決?(25 分)
- 第 4 題申論題
甲向乙借款二百萬元未予清償,另甲將其所有房屋出售予丙,惟甲怠於收取買賣價 金二百萬元,乙爰本於代位權行使甲對丙之權利,訴請丙給付,試問: 乙如何表明訴之聲明?法院應否將訴訟事件通知甲?(10 分) 甲得否另行對丙起訴?(15 分)
- 第 1 題申論題
非訟事件於法院審理時,就事實及證據之調查,究採何等主義?又其調查之範圍有 何限制? (25 分)
- 第 2 題申論題
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之美國學校,為一財團法人,如其擬在台灣聲請為設立事務所 之登記,應如何辦理?又該美國學校如擬在台灣聲請核准設立為財團法人,則該聲請 登記在實體上與程序上又有何不同? (25 分)
- 第 3 題申論題
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有關當事人恆定主義之規定,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25 分) 有無區別一般繼受與特別繼受之必要?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移轉,在適用上有無不同?
- 第 4 題申論題
甲以其對乙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之借款債權為由,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 應給付甲新台幣二百萬元,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甲勝訴,並為假執行宣告,乙不服向台 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審理中,甲向桃園地方法院具狀表示為保全該二 百萬元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乙之財產,試問桃園地方法院應否准許? (25 分)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