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由甲將證人欄上已有
丙及丁簽名之離婚協議書交給乙簽名,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3
日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於同年3 月26 日另訂有夫妻財產分
配協議書一件,由公證人認證之,協議書中並載有:「本協議以離婚登記
日為生效日。」其後甲不依協議書履行,乙乃起訴請求之。問:若甲抗
辯「該離婚協議書之證人簽名係其所偽造,離婚無效,故乙之請求無理
由」;乙則主張「該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已經認證,推定甲乙間婚姻不存
在,應依該協議書履行,始為合法」,何者之主張有理?另若甲、乙之結
婚登記日係112 年4 月13 日,結婚當時雙方均僅17 歲,未附法定代理
人同意書下,戶政機關誤為結婚登記,甲及乙擬聲請登記分別財產制,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