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
市值3,000 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
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
償本息及違約金共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借款清償期屆至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
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
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1 年內准予乙拍賣A 地,就其賣得價金,
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
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