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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警察法制人員 57 題

甲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一筆A 土地,與乙約定借名登 記於乙的名下,平日仍由甲使用。嗣後乙因心肌梗塞猝死,乙的女兒丙 雖然知悉借名登記一事,但仍依法辦理繼承A 土地,並將A 土地以高於 市價300 萬元(即1,300 萬元)出售予丁,且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丁。 事隔一年,甲發現乙死亡一事。試附理由說明:甲向丁請求返還A 土地 是否有理由?甲向丙請求交付所收取的價金1,300 萬元是否有理由? (25 分)
甲與乙結婚多年,乙於婚姻關係中繼承一幅名畫,嗣後甲因急需用錢, 謊稱其為該畫所有人,擅自將畫出售予丙並交付之,丙亦支付價金予甲。 乙發現甲擅自出售其畫後,再考量二人價值觀與個性均相差甚遠,導致 婚後相處多有摩擦,遂與甲協議離婚。甲婚前有存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受父母贈與200 萬元,甲以其婚前存款與父母贈與的金錢購 置房屋一間,價值2,000 萬元,惟尚有房屋貸款400 萬元未清償。乙婚 前購置一間房屋,於協議離婚時,該房屋價值700 萬元。此外,乙尚有 存款4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 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畫?(10 分) 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協議離婚時,甲乙應如何分配其財產? (15 分)
甲主張其所有之A 地為袋地,須通行毗鄰乙丙二人共有之B 地,始能與 公路聯絡,因乙否認甲之主張,丙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乃以乙為 被告,訴請確認B 地供其所有之A 地通行使用。試附理由說明:甲提起 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甲獨資設立A 商號,承作乙及所營補習班之影印機出租及維護業務,由 乙按月計付影印費等。嗣後甲與乙間就影印費收費金額發生爭議,乙主 張A 商號維修工程師丙與甲共同詐欺超收影印費。乙於起訴狀、辯論意 旨狀記載其所受損害至少有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甲與丙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求為命甲與丙連帶給付1,500 萬元之判決。審判長審理時發現,乙於起 訴狀所表明1,500 萬元有最低金額之用語,但是於一審言詞辯論時又提 及1,500 萬元為一部請求。試問:審判長應如何處置?(25 分)
甲持有小客車駕駛執照,受僱於乙物流公司載運貨物。一日乙公司之大 客車司機因病請假,乙公司則調度甲代理駕駛。甲駕駛大客車行經某路 時,適逢丙騎重型機車超速迎面疾駛而來,甲丙雙方煞車和閃避不及相 撞,丙受重傷。試問:丙訴請甲及乙公司連帶賠償有無理由?能否減輕 賠償責任?(25 分)
甲為A 地所有人,甲於民國90 年4 月20 日與乙訂立租地建屋契約,乙 在A 地興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築B 房屋。嗣後乙將B 屋 出售予丙。試問:甲以無租賃契約為由,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 (25 分)
甲向法院訴請連帶保證人乙履行主債務人丙所積欠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借款債務。丙向法院聲請輔助參加乙進行訴訟,並獲准許。如法院 認定甲與丙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不成立,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訴請 丙返還300 萬元之借款,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將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與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乙、丙賠償其所受損 害新臺幣200 萬元。如乙提出清償抗辯,法院認無理由判決乙、丙均敗 訴。然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甲之子乙於民國(以下同)105 年1 月間擅自數次使用甲之印章、存摺, 先後提領甲於A 銀行之存款計新臺幣300 萬元,甲於翌年2 月間發覺 後,即屢次催促乙速返還該款項,均未獲乙回應。嗣甲於109 年1 月間 過世,其財產由配偶丙、子女乙、丁繼承。試問丙、丁得依如何根據請 求乙返還上述款項?又如丙未得乙、丁之同意,單獨起訴請求乙返還上 述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以其所有之A 屋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期限20 年之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未來向乙之借款後,即由甲向乙借款800 萬 元,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分100 期攤還本息,如不遵期償付,即喪 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試問: 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旋即基於乙、丙之合意,由丙承擔甲對乙所 負上述債務。如丙未遵期償付時,乙得否實行對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10 分) 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甲旋即將A 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丙,且於乙、丙完成變更原抵押人甲為丙之同時,約定由丙向乙貸款, 以清償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遲未向乙借款、甲亦未向乙清償債 務時,乙得否實行對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5 分)
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L 地,遭到丙、丁(住所 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F 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 應,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F 廠房返還L 地予全體共有 人。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L 地係甲、乙共有、F 廠房係由丙、 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 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因乙到期 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訴訟 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 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 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 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800 萬元借據,立即向管 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700 萬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 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800 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 裁判?(25 分)
甲是A 腳踏車所有權人。A 腳踏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乙未 經甲的同意,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出賣A 腳踏車於丙, 約定價金3 萬元,並約定於乙之住處交付A 腳踏車。丙至乙之住處,乙 亦未經甲的同意,即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將A 腳踏車所 有權移轉於丙。丙為此共花費來回交通費用2000 元。丙並不知乙無權代 理A 腳踏車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一事。甲拒絕承認A 腳踏車買賣與A 腳 踏車所有權移轉。甲請求丙返還A 腳踏車,丙遂將A 腳踏車返還於甲。 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甲是A 屋所有權人。甲日前將A 屋出租於乙。乙在A 屋內燒炭自殺而 身亡。A 屋原本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但A 屋因乙燒炭自殺 一事,其目前市價僅500 萬元。甲將A 屋出賣於丙,約定價金1000 萬 元。丙支付1000 萬元價金於甲。甲交付A 屋,並移轉A 屋所有權於丙。 丙不久後得知,乙在A 屋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試問丙請求甲返還1000 萬元價金,有無理由?(15 分)
甲是A 地所有權人。乙是甲的單獨繼承人。甲出賣且交付A 地於丙,惟 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其後死亡。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 主張?(10 分)
何謂訴訟參加、主參加訴訟?其效力各如何?(10 分) 甲自認為A 屋所有權人,起訴主張乙為無權占有人,訴訟繫屬中,若 丙主張自己始擁有A 屋所有權,試問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15 分)
民國89 年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作了那些修正?(10 分) 甲曾匯款400 萬予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惟事後甲主張與乙締結 之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故乙受領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 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向乙主張民法第179 條返還400 萬元。試問就 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A 騎機車參加跨年晚會,回程途中,因過失和B 發生車禍。A 雖然有意 願賠償B,但B 堅持自己的機車是特殊改裝車,修理費用極高。經討價 還價後,B 同意A 賠償新臺幣1,000 元即可。隔天,A 詢問車行老闆好 友,好友表示B 一開始的修車費用估價過高。A 欲後悔履行賠償,有無 可能?(25 分)
A 客運公司僱請司機B 擔任駕駛。某次行駛中,乘客C 不願讓位「博愛 座」給老翁D,雙方爭執不休之際,B 司機過失緊急煞車,致使老翁D 摔傷。問:老翁D 可以如何求償?(25 分)
甲在乙所開設之健身房工作已經三年多。現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惡意環 境、逼迫自己離職。因此,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然第一審判決甲僅5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甲就第一審敗訴部 分聲明上訴後,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附帶上訴, 並主張甲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300 萬元。 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附帶上訴?(25 分)
甲女乙男結婚數年後,甲女以乙男與丙女有婚外情,故訴請裁判離婚。 甲女於本件離婚訴訟之準備程序期間,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判決乙男應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 女並聲明追加將丙女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丙女妨害家庭致甲女產生精神 與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丙女應給付甲女100 萬元。試問受訴 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女所提出之各項追加?(25 分)
甲公司刊登僱用人員之徵才廣告,廣告中特別以受僱人必須能提供某特 種技能之勞務作為僱傭契約之內容。乙應徵後,與甲公司訂立僱傭契約, 成為甲公司之受僱人,嗣後甲公司發現乙事實上並無此種特種技能,無 法對甲公司為該種勞務之提供。試問甲公司與乙所訂立之僱傭契約效力 如何?請就民法第246 條第1 項前段、第88 條、第92 條、第485 條之 規定為說明。(25 分)
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A 地出售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 乙亦付訖價款,嗣後甲發現被詐欺。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各小題法律 關係: 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或甲僅撤銷 與乙之買賣契約。(13 分) 承題說明,若乙又把A 地再轉售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 丙亦付訖價款:(12 分) 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 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A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董事長甲將公司 員工乙、丙二人解僱,禁止二人進入公司並停止發給薪資。乙、丙主張該 解僱不合法,其與A 公司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嗣經乙、丙聲請法定調解 機關調解不成立後,乙、丙為共同原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A 公司, 請求確認共同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丙共同提起此確認之訴 是否合法?(25 分)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訴訟中乙主張對甲 有到期之300 萬元貨款債權,並為抵銷之預備聲明。甲於第一審因就其 主張債權未能舉證而受敗訴判決後,以原法院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而 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抵銷後剩餘之 50 萬元。如第二審法院認定,原法院判決確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甲 之250 萬元債權及乙之300 萬元之主張均經有效證明,第二審法院應如 何裁判?(25 分)
研究生甲參加丙補習班所開設為期三週之電腦課程,學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甲於報名時即當場將1 萬元之學費繳交予丙,丙亦受 領之。惟甲之父乙不知甲業已付清學費之事實,竟又為甲將1 萬元之學 費給付予丙,丙所聘僱之員工丁不查,乃以丙之名義受領該1 萬元,並 當場開立收據予乙收執。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 如何?(25 分)
甲與乙共同參加一喜宴。喜宴結束之際,乙已呈現三分醉意,而走路顛 簸,惟甲仍將其所擁有之A 車出借予乙使用。於是乙乃駕駛該A 車返家, 然而於行駛途中,因乙精神不濟,以致不慎撞傷路過之行人丙,丙因此 受傷送醫。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 何?(25 分)
甲為A 地之所有權人,乙為B 地之所有權人,二人為世交好友,同時將 A 與B 二土地以一契約售與丙後,甲乙二人皆拒不辦理其所有權移轉登 記。嗣甲死亡,其繼承人有丁、戊二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若丙起訴請 求被告乙、丁、戊三人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問:該訴訟進行中, 乙提出丙之解約通知書,證明丙已經解除該契約,而丁、戊二人對此未 表示任何意見,則此證明對各被告之效力如何?此外,若丁於該訴訟 中,自認丙提出之契約書為有效,對各被告之效力又如何?(25 分)
甲向乙購買廠房設備,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後,乙拒不 交付買賣標的物。甲遂以先位聲明,主張基於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乙 給付上開標的物;甲恐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備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 返還受領之300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審理此種合併類型之訴訟? 若甲之先位聲明被駁回,但備位聲明勝訴,此時甲如欲上訴,是否具有 上訴利益?若上訴狀中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合於上訴之程式?(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95 年1 月1 日搭乘公車時,因匆忙下車,竟將所有筆記型電腦遺 置座位,鄰座乘客乙發現後,隨即取走該電腦。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甲於同年10 月間發現電腦由乙占有,試問:甲得依何項規定,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20 分) 乙自取走電腦後,經常攜至工作場所使用。嗣於 107 年1 月1 日,乙向丙告知上 情,丙表明願以新臺幣500 元購買該電腦,乙同意後隨即交付。試問:丙是否取 得電腦之所有權?(10 分)
甲與乙交往期間,因相愛而產下A 女,嗣兩人結婚,婚後復產下B 女。甲另與丙發 生婚外情並產下C 女,但甲礙於情面,不願認領C 女;又因丙經濟欠佳,甲乃每月 支付丙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供扶養C 女之需。嗣甲因故死亡,僅遺有銀行存款 400 萬元,另積欠他人借款600 萬元。試問:乙對甲之借款,其所應負擔償還責任之 數額為何?(20 分)
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 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 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 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 分)
甲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倒正在過馬路之行人乙,致乙受有重傷害。乙主張甲應賠償 其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 萬元、工作損失300 萬元及慰撫金200 萬元等損害。然乙 之主張遭甲反駁,甲主張乙過馬路未注意來車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車禍發生係乙與 有過失而應負百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因甲乙雙方調解不成,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命甲給付乙工作損失300 萬元及慰撫金2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於起訴狀中雖表示其因該車 禍事件受有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 萬元損害,但未明確表示就該300 萬元損害有保 留賠償請求之主張。試問:若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之工作損失200 萬元及慰撫金100 萬元確定後,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 萬元?(25 分)
甲到乙的麵店吃一碗新臺幣(下同)120 元的海鮮麵,詎料乙使用過期海鮮製作, 導致甲吃完麵後食物中毒,送醫緊急診治3 日後始出院,甲為此支出醫療費用1 萬3,000 元,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2 子丙、丁(均單身),某日甲與丙一起出國,搭乘同一 班機,竟遇墜機意外,二人均下落不明,時乙女已有身孕(超音波檢查為男性胎 兒)。經查甲遺有財產300 萬元,丙遺有存款10 萬元。問:甲、丙二人之財產應 如何繼承?(25 分)
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 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 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 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 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 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 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 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 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 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 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 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 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行為能力?(5 分) 19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頭髮稀疏、蓄鬍,外表看來甚為成熟。甲未得法定代理 人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0 分) 甲以零用金購買求學所需之教科書乙冊。 甲對其祖父所為之贈與表示接受。 甲向乙車商購買名貴跑車一輛,乙善意信賴甲是成年人。 甲對無主物先占,可否因此取得該物所有權?
繼承人若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 條定有明文。試說 明該條所定的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何?又何者為當然失權中的絕對失權、相對失權 事由?何者為表示失權的事由?(25 分)
住臺北之甲與住高雄之乙,二人因參觀燈會而駕車在臺中發生連環車禍追撞住在桃園 之丙,丙向桃園地方法院對甲乙提起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桃園地方法院以其 無管轄權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其移送裁定是否合法?受移送法院有無救濟途徑? (30 分)
附帶上訴之性質為何?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或發交後,得否擴張上訴 聲明?(20 分)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提供市值500 萬元之A 地,丙提供 市值250 萬元之B 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某日,甲心臟病 發猝死。試問:下列情形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13 分) 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丁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甲死亡其名下之A 地由妻乙、子丙及女丁三人共同繼承。試問: 乙、丙、丁得否逕將A 地登記為三人分別共有?(15 分) 乙、丙、丁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10 分)
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A 地,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地。甲 在起訴狀及庭審時並未提到其有因乙之占有A 地而致其遭受如何損害之情形。問: 法院是否負有義務闡明甲可能存有向乙請求因系爭占有而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之請求權?對於乙之占有是否為有權或無權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何謂經驗法則?其種類為何?其在民事訴訟法上有何作用?(25 分)
受僱於某百貨公司之警衛甲,於該公司內巡邏時,在某電梯口處發現顧客乙遺失之 價值十萬元之手錶,甲乃將該手錶送交警察機關失物招領。試問:若乙出面認領遺 失物,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10 分)倘若經過六個月招領期限乙仍未認領,該 手錶之所有權應歸屬何人?(15 分)
收養之成立方式為何?(5 分)又收養關係之終止,可區分為幾種情形?(20 分) 試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甲起訴主張乙與甲訂立某買賣契約,應依約將買賣標的物A 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 但因乙曾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而甲已給付定金新臺幣500 萬元,甲乃於起訴狀 上為先位聲明:「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聲明:「乙應返還甲新 臺幣500 萬元」。若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無理由,而判決: 「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若僅乙提起上訴,而二 審法院認為甲之先位聲明應無理由時,二審法院得否就甲於一審中備位聲明所受一 審判決為審理裁判?(25 分)
何謂證明妨礙?試舉例說明之。又對於過失證明妨礙,是否亦得發生證據上證明妨 礙之效果?(25 分)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約定「如甲遲延付款,應立即清償,…… 另應支付每百元每日5 分計算之違約金」,並騙取其子丙之印鑑證明及相關資料, 以丙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丙最初選擇原諒甲,後來因甲遲延付款,乙 聲請法院拍賣丙之A 地,乃抗辯其未委任或授權甲就A 地設定抵押權,亦未以書面 予以承認。試問:乙就A 地有無普通抵押權?如乙支付貸款時當場預扣利息及手續費 50 萬元,丙得否主張乙之債權金額為950 萬元?如丙抗辯違約金債權之金額太高, 顯失公平,乙就A 地賣得價金得受違約金債權清償之數額應如何決定?(25 分)
甲有4 層樓A 屋,因相鄰之B 地進行舊建物拆除及新建物基地開挖,發生龜裂、傾 斜,經鑑定受有新臺幣500 萬元之損害。甲因氣憤,罹患腦溢血,經開刀後,歷經 數月仍昏迷不醒,其子女乙、丙、丁等3 人為委請專人長期照料及籌措醫療費用, 共同簽署協議書並載明:「甲所有之一切財產上權利,全部歸乙單獨繼承之。」惟 甲在協議書簽署後不久即死亡,丙未再為任何表示,丁單獨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 繼承,但未通知乙。試問:丙、丁對甲遺產有無繼承權?甲之繼承人對A 屋之損害, 得否請求B 地所有人賠償?(25 分)
下列事件有無違反重行起訴之規定,試附理由說明之: 原告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1 日到期之新臺幣100 萬元 之借款已清償,該借貸債權不存在;乙則否認甲該筆借款已清償,另行起訴請求 甲給付該筆借款。(13 分) 原告丙對丁提起確認原告丙對A 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丁亦反訴請求確認被告丁 (反訴原告)對A 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12 分)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所有A 土地為乙無權占有,乙於該土地上並蓋有違章建築之B 房屋一棟。甲死 亡後,其繼承人為丙、丁、戊,丙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自己一人名義起訴, 請求乙拆屋還地,則其當事人是否適格?(13 分) 庚無權占有辛所有之土地,並蓋有違章建築之C 房屋一棟,嗣庚將該屋出賣與癸, 並已交付與癸居住。則辛得否以癸為被告,請求其拆屋還地?(12 分)
甲出門上班,途中遇到現就讀國中之鄰居乙,由於熟識,即順道載乙上學,甲載乙 往學校路上遭A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丙與違規超速之自用車駕駛丁撞到,甲、乙均受 傷,乙之父戊為乙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3 萬元,查丙、丁過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 之過失。試問:(25 分) 戊得否向A 貨運公司、丙、丁請求賠償其所支出之醫療費? 若丁對被害人為全部賠償後,對A 公司有無求償權?
甲委託乙代理出賣房屋一棟,約定於2 個月內售出並由乙代收買賣價款及交屋,嗣 乙將房屋出賣與丙。試問:(25 分) 若乙於期限內完成買賣,惟故意遲延交屋,致丙發生損害。丙得否逕向甲請求損 害賠償? 若乙係於3 個月後方與丙締結買賣契約,惟因房價上漲,價金高於1 個月前賣出 之時價兩倍,問當事人甲乙間法律關係如何? 若乙交屋於丙後,惟遲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屋日後遭政府徵收,甲獲政府補償金, 問丙得否對甲請求交付該徵收補償金或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該補償金?
甲乙丙3 人共有A 地,甲之好友丁無權占有A 地,甲雖自為原告,訴請丁將A 地 返還給所有共有人,然而私心欲幫助丁,故只對行事糊塗之乙告知訴訟,丙漏未被 告知,乙丙均未參加訴訟。甲於訴訟中未盡力提出攻擊防禦之主張,導致一審法院 認為丁乃有權占有而判決丁勝訴,該判決因甲未上訴而告確定。請問該判決之效力 是否及於乙丙?乙丙是否有救濟之道?(25 分)
甲男乙女結褵多年,甲常毆打乙,數次重毆成傷由里長出面協調,並向警方備案, 然而乙顧念夫妻情分未訴請離婚。其後乙發現甲外遇,乃依據民法第1052 條第1 項 第2 款訴請離婚。請問:(25 分) 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乙敗訴,乙可否復以民法第1052 條 第1 項第3 款為理由,再訴請離婚? 若甲於言詞辯論時認諾乙之請求權成立,法院是否應本此認諾判決甲敗訴?

司法官 15 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 及保管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 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3 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 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 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 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1000 萬元。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 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27 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丁對其匯款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甲、乙二人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 會會款在A 地上興建B 屋,並將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 會款。甲得知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甲請求丁「拆除B 屋」,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甲請求戊「拆除B 屋」、「自B 屋遷出」,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 無理由?(15 分)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請接第二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二頁 20150
甲已喪妻,有一子丙。乙已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甲於婚後,以其婚後職業所得購買A、B 二屋。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A 屋贈與乙,將價值1000 萬元之B 屋贈與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 年後,甲有外遇,乙因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乙起訴前, 甲以其婚後薪水中之100 元購買彩劵,中獎而得有獎金100 萬元,另有婚後職業所 得1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C 屋一棟,乙於與甲結婚後,提起本訴之前,為裝修C 屋而負債100 萬元。乙除A 屋、C 屋外,尚有退休時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100 萬元。 又甲於訴訟繫屬中,辦理退休,得有退休金200 萬元。試問: 法院於判決離婚時,就甲、乙間剩餘財產之分配應如何判決?(35 分) 若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得否向甲或丙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 分)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2 年4 月5 日下午2 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 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 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20 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 臺幣(下同)25 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 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12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25 萬元、 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 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 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25 萬元及精 神慰撫金65 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 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30 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 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 分) 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 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 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 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 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 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 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 分) (請接第三頁)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20150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其購買電腦器材之價金尾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500 萬元。乙除否認有價金尾款未付清外,並 另抗辯縱認有欠價金尾款500 萬元,但甲尚欠其運費代墊款100 萬元,其得以該 100 萬元抵銷系爭價金尾款。甲則否認乙有代為墊付運費之事實。第一審法院認乙 抵銷抗辯成立,判決乙應給付甲400 萬元後,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 乙於上訴理由中另抗辯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 條第8 款規定之2 年時效 而消滅,其得拒絕給付;並主張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甲在法庭外辱罵其是 詐騙集團、偽君子,其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對甲有慰撫金500 萬元之債權, 自得以之抵銷系爭買賣價金500 萬元。甲上訴理由則補充主張其並無給付運費義務, 兩造已在乙提貨時約定運費應由乙負擔,故其得拒絕給付;並否認有公然侮辱乙, 且表示不同意乙在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及慰撫金之抵銷抗辯,復陳稱法院如認其 500 萬元價金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該500 萬元。試附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甲、乙在第二審各自提出之主張及抗辯內容,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抑 為訴之追加、變更,或為反訴?乙在第二審就運費代墊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 否得另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之?(15 分) 如果本件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聲請,於判決中諭知甲得於供擔保135 萬元後假執行, 但因乙未為免假執行之聲請,故未同時宣告乙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則乙有何 救濟方法以避免其財產在第二審審理終結前遭甲實施假執行程序?又如甲就第一 審法院宣告之供擔保額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10 分) 如本件僅有乙提起上訴,甲除主張乙上訴不合法外,並未提起上訴,則甲嗣於第 二審審理期間,得否另提起附帶上訴?如甲提起附帶上訴後,乙撤回上訴,則甲 在第二審之附帶上訴程序是否仍有效而存續?(10 分) 六、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 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 在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 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 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 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 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98 年1 月1 日起算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 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 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 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50 萬元。丙 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 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50 萬元。 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 其依據。(40 分) 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 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10 月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 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 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 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 年10 月15 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12 月 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 程款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試問: 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 為如何?(30 分)
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 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 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 地上之物權關係 如何?(25 分)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 年5 月5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 年4 月4 日乙女生下丙男,77 年6 月6 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 月某日乙女赴廟 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 男,舊情復燃,並於78 年7 月15 日生下B 女,戶 籍登記為A 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 年8 月8 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 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 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 始知其尚有法 律上之父。今年4 月5 日甲、A 狹路相逢,復為B 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 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 萬元) 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150 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 A 未婚,除B 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500 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 試問乙、丙、B 對於甲、A 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請接第三頁) 全三頁 第二頁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5 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 付甲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 給乙開設B 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 月31 日 止;二、租金每月10 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 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A 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 萬元之違約金」。詎 料乙自100 年1 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100 年6 月15 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 同年6 月30 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 月30 日起終止租約。惟乙 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0 年6 月30 日終止,至乙於101 年7 月1 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60 萬元及違約金360 萬元,合計共420 萬元 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 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 三人合夥經營之B 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 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101 年7 月1 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 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180 萬元,由於A 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 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100 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 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101 年7 月1 日經 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80 萬元之 租金?(15 分) 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 訟程序及裁判?(10 分) 甲、乙間就B 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 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 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 之法定代理人), 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 分)
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 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 年,若甲 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 甫經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 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 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 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 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 友人借支每日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 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 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全三頁 第三頁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 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 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 出租人丁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 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 得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 萬元 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 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 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 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 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 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 又為何?(25 分) 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 分配?(20 分)
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A 房 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 將此一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3 年竟没考上, 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 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A 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本案甲乙間關於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 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
某大樓樓高7 層,為民國80 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A 號及B 號,大 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 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A 號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 載A 號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 權狀記載為A 號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A 號1 樓全部 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 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乙為A 號7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82 年 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B 號7 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 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甲已喪偶,有一子戊為知名畫家。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將戊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乙,並 交付之。同時又向乙借款六百萬元。其後,甲為丁作保,與丁之債權人丙訂立以五 百萬元為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丁先向丙借款三百萬元,於甲死亡後,再向丙借 款二百萬元。甲死亡時,對乙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甲僅留有遺產三百萬元。又 丁因事業失敗,而無法償還對丙之債務。乙於甲死亡後,對戊求償六百萬元,戊將 所繼承之三百萬元返還給乙。其後,丙向戊求償五百萬元,戊以已無遺產為由,拒 絕償還。試問: 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 分) 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 分)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20150 類 科: 司法官 全一張 (背面)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 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土地應按A 案所示方法分割,被告應協同原 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 如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 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 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 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 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 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 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 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 分) 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 分)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 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 分) 六、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 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 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98 年10 月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 丙四百萬元。問: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B 公司與司機乙 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 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 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A 公司之請求? (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 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 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 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 響?(25 分)

律師 15 題

甲駕車不愼撞倒乙,致乙身受重傷,送醫住院治療,乙支出新臺幣(下同)10 萬 元醫藥費,喪失勞動能力,致收入減少。乙住院期間,家中價值50 萬元鑽石珠寶 被盜。出院返家後,乙因腳傷尚未痊癒,爬樓梯時,自樓梯上跌落,身體受傷。此 外,乙因車禍住院,始發現其腦瘤之宿疾,致不堪勝任職務,向所屬機關自動辦理 退休。甲撞傷乙後,駕車逃逸時,於慌亂中,追撞前行車輛,導致前車車身起火, 前車乘客丙下車後因火勢兇猛,為快速逃離現場,將橋縫誤為安全島而跳落橋下受傷。 試問:乙對甲,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甲、乙為多年好友,甲因資金需求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為 擔保甲之借款,乙以其所有A 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嗣後,丁承租乙之A 地以建築 房屋之用,半年後丁之B 屋建造完成。豈料,甲於還款日屆至時無力清償該筆借 貸。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若甲、丙與第三人戊達成協議,由戊進行免責債務承擔,即該1000 萬元債務其 中之600 萬元部分日後交由戊來清償,則當事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為何?(21 分) 若甲無法清償該借款,丙因此實行A 地之抵押權。但因A 地之鑑價結果指出, 拍定價格將低於擔保債權金額,丙遂請求法院除去A 地上之租賃關係。請問法 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的權利可能受如何之影響?(24 分)
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子女丙、丁。甲雖有將薪水拿回養家,但長年酗酒,酒醉 時即重毆乙,乙不堪受虐曾至法院聲請保護令,遂未遭不測。4 年前,甲生重病請 求成年之丙、丁扶養照護,丙、丁年幼時均為家暴目睹兒,丙拒絕扶養甲,並到法 院主張免除對甲之扶養義務,丁則每月寄給甲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生活費。甲 得知丙之舉動後大怒,在個人網頁上表示「他日若有錢,一毛錢也不分給丙。」丙 也回應放棄繼承將來甲之任何財產。民國100 年1 月,甲繼承財產1000 萬元,悔 於當年之暴力行為,當月即將繼承財產中之300 萬元贈與乙,且有感於身體日漸衰 退,故同時贈與丁600 萬元。甲今(102)年9 月死亡,經查其銀行存款僅有20 萬 元,對戊則有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乙結婚後所得加上甲贈與之300 萬元,現有財 產1200 萬元。試問: 丙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有繼承權?(25 分) 戊可否對乙與丁之財產主張權利?(20 分)
(102) 25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 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同法第535 條第2 項規 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 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 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 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A 律師起訴, 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B 簽發、甲 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1 年1 月2 日 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 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2 月31 日起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 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乙起訴,應如何列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0 分) A 律師所撰起訴狀內容,有何待改進之處?(10 分) 乙欲取回擔保金以供週轉,求教於A 律師,A 律師告以因本案訴訟尚未終結, 尚不得催告甲公司行使權利,故不能取回擔保金。請附理由說明A 律師之法律 意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8 分) (請接背面)
A 女、B 男於民國(下同)98 年1 月1 日結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多次爭吵。102 年 1 月間,A 女以B 男為被告,向法院主張B 男自100 年1 月間起,多次與C 女有 婚外性行為,致其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經調解不成,A 女遂訴請法院判決離 婚。A 女同時主張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B 男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另B 男就與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一事,應賠償A 女100 萬元。此外,A 女另委請 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書面授與得捨棄、和解、上訴之權,B 男則未委任訴訟 代理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A 女之上述請求,屬於何類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其合併請求是否合 法?(20 分)  A 女之上述請求,於法院所適用程序法理有無不同?如法院於審理後,認為B 男自100 年1 月以後,未曾與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但B 男自婚後不久的99 年 1 月間起至同年底止,曾與C 女有婚外性行為共2 次,法院就該事實應如何處理? (10 分) 本件於審理中,經法官於102 年8 月7 日庭期勸諭和解,甲律師與B 男當場達 成協議,同意A 女與B 男離婚,對於A 女因離婚所受損害,B 男同意賠償50 萬元,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因A 女始終未到庭,法官乃請甲律師於下次庭期 前確認A 女是否有和解離婚真意。甲律師乃於下一庭期之8 月14 日,向法官陳 明A 女確實願意離婚及同意和解條件,並提出A 女親自簽章的和解離婚確認書, 甲律師遂與B 男於該庭期再度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同前一庭期和解筆錄內容), 試問本件兩次和解筆錄的效力為何?(7 分) 六、甲有A、B 土地二筆,委託代書乙出售A 土地,並交付B 土地之權狀、印章等資 料,委託乙就B 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就A 土地 部分,擅以甲名義聲請補發權狀後,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自己 所有,並以自己及甲名義向不知情之丙借款500 萬元,約定連帶清償,以A 土地 為抵押擔保。另以甲為借款人向丙借款1000 萬元,以B 土地為抵押擔保。上開二 筆借款之借期均為1 年,二抵押權之設定,均為普通抵押權,且皆記載抵押債務人 為甲,債權人為丙,金額與借款債務同額。又乙未經甲同意,偽造甲名義之上開借 款契約、A 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A 及B 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觸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丙因借款到期未獲清償,依借貸法 律關係,請求甲、乙共同給付500 萬元;甲給付1000 萬元。甲抗辯其在借據 上之簽章係被乙偽造,其不負返還借款責任;並提起反訴,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 訴請乙塗銷A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及訴請丙塗銷A 及B 土地之 抵押權登記。 請問: 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丙主張基於借貸關係對甲、乙為上開借款返還之請求, 如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倘法院依丙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甲或乙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或乙依民事訴訟 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提出異議?(15 分) 丙如以起訴方式請求甲、乙返還上開二筆借款共計1500 萬元,僅就其中500 萬 元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就其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丙倘逾期未繳,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丙請求甲、乙共同給付500 萬元借款,及甲請求乙塗銷A 土地之所有權與抵押 權登記,請求丙塗銷A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丙就1000 萬元借款及B 土地設定抵押權部分,主張甲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 任,甲則抗辯乙之不法行為不能成立表見代理。丙之主張或甲之抗辯,何者有理 由?(15 分)
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A 與B 等兩棟別墅建築。 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 遷入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 A 棟別墅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 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 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200 萬元。經相關 單位鑑定之結果,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B 棟別墅已成危樓, 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1 年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 分)
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 市值3,000 萬元之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 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 償本息及違約金共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借款清償期屆至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 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 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1 年內准予乙拍賣A 地,就其賣得價金, 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 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
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20 萬元,於100 年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 100 年10 月間,贈與乙價值1,000 萬元之房屋1 棟;於同年11 月間,甲為感謝父 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100 萬元。於100 年12 月3 日,甲與乙在雙 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 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A 銀行尚有存款300 萬元, 惟尚欠於100 年9 月1 日向B 銀行貸款之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101 年1 月3 日完 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 分) 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 丁就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 分)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99 年9 月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99 年9 月1 日就甲所有之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 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 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 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 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5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 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 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 連帶責任。 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150 萬元。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A 土 地上興建二層樓房1 棟,A、B 兩塊土地及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 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 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 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 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A 土地 及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 請附理由回答之: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 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 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 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 償乙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 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 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 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 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 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 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 分) 關於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100 萬元,1.甲、乙得否 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 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 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 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 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 分)
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T 恤10 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 甲為產製該批T 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T 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 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 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T 恤買賣之訂單, 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 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 表示,乙 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 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 抗辯丙應承擔丁 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A 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A 後,揚長而去。A 經他人送往 醫院急救,並為頭部X 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A 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 回家休息即可。然A 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 之家屬事後查知,A 之頭部X 光攝 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5-7 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A 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 之X 光攝 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 是否有理由?再者,A 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 分)
甲於民國(下同)90 年9 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以其所有A 地設定存 續期間自90 年9 月22 日起至105 年9 月21 日止、最高限額2500 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 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 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 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 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2000 萬元借款及其利息 於97 年12 月21 日清償完畢後,又於98 年3 月1 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 乙借款1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800 萬元之債務, 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100 年7 月1 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A 地所有權。乙 於100 年9 月1 日向丙主張其就A 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 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97 年12 月21 日消滅;如未消滅,其 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 分)
甲男與乙女於80 年5 月20 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 年6 月6 日甲病 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9 月30 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 年 12 月25 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 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94 年4 月4 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 年10 月10 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 依遺囑指示於12 月26 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 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 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 何主張?(45 分)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90150 類 科: 律師 全一張 (背面)
X1 起訴將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 返還A 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 「A 地為X1 之父親X 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 年12 月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 經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100 年5 月1 日死亡,A 地由X1、X2 及X3 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 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 及X3? 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 起訴請求返還A 地,如果您是X3 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甲主張某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 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95 年1 月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A 畫所有權並交付A 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 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 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95 年10 月20 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95 年11 月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 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 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96 年 2 月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96 年2 月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 不變期間?(19 分) 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95 年11 月15 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 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 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 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 分) 六、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 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 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 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 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 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 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 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 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 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 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 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 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 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 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 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