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題:「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 ●已經知道丙必然能以善意取得拒絕返還。但我想知道的是§801+948跟§87Ⅰ但書,在解題上應該優先適用什麼規定? ○(有的書上寫「民法801、948為善意取得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有的寫「民法801、948為物權編規定,應優先適用總則編87第1項但書」)
想問如果想要考司法特考 但民法的解題書裡面的題目都是高普考、地方特考的題目 (但都沒有司法特考的題目) 這樣會不適合嗎? 謝謝🙏
法官是公務員級別中的「鑽石級飯碗」,不只為終生職,月薪最高還將近19萬元,惟所付出的時間成本也非常人所能想像,一名認真的法官,可能連休假都在寫判決,辛勞程度可想而知,值班費時薪卻只有70元,多年未調,司法院為體恤法官與書記官工作,研議調漲值班費,目前正在徵詢內部意見中。 全國共有2千多名法官,一年卻要處理高達3百萬件的案子,雖然大多是「雜件」,也就是如:定應執行刑、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較簡易的案件,但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也不少。一名認真的法官得要花時間調查證據、找尋國內外判決、分析立法理由、撰寫判決,才能給予當事人最公平的審判。 換言之,法官除了開庭,還要蒐集資料、寫出合情合理的判決理由,不可能一蹴可幾,有的還要輪值突發的強制處分庭,因此,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法官必須值班應對。 2018年以前,法官與書記官的值班費時薪只有60元,2018年調漲為70元,時至今日,案件量比以前更多更複雜,所要投入的時間更多,案源負荷不減反增,故司法院考慮與時俱進提高值班費,以符合法官的付出,日前啟動內部作業。 目前共有80元、90元、100元3種方案,經過討論,以時薪調漲為100元獲得最多人支持,而一年預算約增加千萬元,也還在能夠負擔的幅度區間。 不過,因法官與檢察官同為司法官,若只調漲法官的值班費,對檢察官有失公平,故司法院基於尊重,仍得徵詢檢察行政的主管機關、即法務部的意見,才能拍板定案。(16:32更新,加班改為值班) 一小時70元,保全一小時都比較高吧... 不知道大家對此的看法為何?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23260
如題, 想請問農田水利會會長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我印象似乎有修法的樣子… 修法內容似乎影響行政法與刑法方面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有人有讀書計畫表可以分享的嗎,好難排啊!
想跟各位大大請教 先前已有向補習班買全修版 但發現大家都說真正重要的是總複習 因為有最新的實務整理與見解 想知道大家如果抱全修會不會再買總複習呢? 最近預算有些緊繃 想請問補習班總複習是否必要? 謝謝大家~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公文的受文者不就是應受送達人, 為何很多公文在受文者欄位都只寫「OO公司」,而不是「OO公司 代表人:張OO」,這樣不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嗎?
因為讀到109的行政法(課本較舊⋯) 內容有提到公平交易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人民若不服其行政處分,可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想請問各位前輩:中選會也是如此嗎?還是尚未修改呢? 謝謝!祝各位金榜題名🏆!
最近跟學長姐聊天 聽到一個蠻讓我意外的消息 學長說他們那屆有一個人司法官、律師考試都通過 但最後選擇當律師不當司法官 不知道各位身邊有沒有上司法官 但直接選當律師的朋友? 突然好好奇為什麼會做出這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