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5-1疑義請教 第 875-1 條 (共同抵押(二))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民法§875-1強調『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 是指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物須被抵押權人拍賣,始得扣除; 還是債務人有提供抵押物即須被扣除? 舉例: 甲負債1000萬提供A地作500萬擔保,並請乙、丙、丁分別提供B地C地D地各擔保500萬。 今債權人僅就BC兩地拍賣而受清償。乙丙應如何取償?
大家好~ 最近聽課加上練歷屆試題發現 現在申論形式基本都偏實例題居多, 請問大家在練習解題書的題目時, 那些單純申論題(行政法、民總、刑總)會特別練嗎? ex:何謂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 這種題型年代都蠻久遠的, 是不是著重實例題的練習就好呢?
自警特放榜後的一個多月我都在耍廢,雖然已經確定成為落榜仔的一員,應該好好調整心態準備再戰,但就是缺少動力,廢著廢著2022的第一個月也快過完了,感覺是時候開啟新一年的備戰了。 去年是以兼職方式備考的,因為排的班比較少,理論上來說應有很多時間可以念,但卡在真的沒有多餘的錢報補習班或買函授,就想著靠前年的一點底子來撐,一直到真的上考場前,我都覺得自己應該能行... 說真的該念的都有念,但不知道為什麼,題目擺在眼前的時候就是寫得很卡,然後就理所當然的再度落榜。 拉回講今年的新計畫,其實就是把更多時間拿來準備考試,然後克服要把書上的知識寫成有條有理的論點的障礙(不知道有沒有板上的神人能夠分享申論題的寫作方式呢...?),我確定參考書上的內容自己看的懂的,但考古題不夠熟悉,寫的次數也不夠多,因此要來好好加強申論答題。當然,這單靠自己真的很不容易,刷題目跟申論我都超需要,所以今年確定要進補習班了,已經把兼職工作辭掉,拿目前的存款下去報,只是這樣算起來就要報兩個不同的班,經濟負擔一下子變超重😭,目前尚在糾結是否應該要二擇一或者先跟家裡人借錢。 自己稍微檢討了一下沒上榜的原因,覺得是因為常找藉口工作累而不念書(兼職考生通病,大家千萬不要跟我一樣),現在這樣的爛藉口沒了,可以安心唸了。最後想跟各位分享一句話,考試這種事情跟減肥一樣,有人說總說明天再開始,有人把每一天都當成要達到目標體重的最後一天,考試呢,也是一樣的道理。 今年一定要上榜RRRRRRR~~~ https://i.imgur.com/2EJfgRB.png
想問一個問題 題目: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之後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D)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乙的承租權。 然後選項是錯的,為什麼丙不能依民法第866條第二項去除乙的承租權?
所謂的期限 之間遇到六日該如何算? 遇到國定假日是否順延? (非期間之末)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I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II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第 440 條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想請教 如果今天訴之利益僅100萬,10/20收受二審判決。 此時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是依§398Ⅱ;10/20確定 或依§440;11/0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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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出現張三李四時我笑了
我在空中大學修學分,如果想考律師,要如何去準備呢
今年終於不是八股文 公式什麼的都見鬼去吧 好險機智如我立刻拿胞弟留學的故事來用 總算寫出一點東西 好奇板上各way都寫了什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