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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板

經驗創造價值,快來討論、分享你的國考心得吧!

📝 國考2022-01-25

今年不當落榜仔!新年新希望

自警特放榜後的一個多月我都在耍廢,雖然已經確定成為落榜仔的一員,應該好好調整心態準備再戰,但就是缺少動力,廢著廢著2022的第一個月也快過完了,感覺是時候開啟新一年的備戰了。 去年是以兼職方式備考的,因為排的班比較少,理論上來說應有很多時間可以念,但卡在真的沒有多餘的錢報補習班或買函授,就想著靠前年的一點底子來撐,一直到真的上考場前,我都覺得自己應該能行... 說真的該念的都有念,但不知道為什麼,題目擺在眼前的時候就是寫得很卡,然後就理所當然的再度落榜。 拉回講今年的新計畫,其實就是把更多時間拿來準備考試,然後克服要把書上的知識寫成有條有理的論點的障礙(不知道有沒有板上的神人能夠分享申論題的寫作方式呢...?),我確定參考書上的內容自己看的懂的,但考古題不夠熟悉,寫的次數也不夠多,因此要來好好加強申論答題。當然,這單靠自己真的很不容易,刷題目跟申論我都超需要,所以今年確定要進補習班了,已經把兼職工作辭掉,拿目前的存款下去報,只是這樣算起來就要報兩個不同的班,經濟負擔一下子變超重😭,目前尚在糾結是否應該要二擇一或者先跟家裡人借錢。 自己稍微檢討了一下沒上榜的原因,覺得是因為常找藉口工作累而不念書(兼職考生通病,大家千萬不要跟我一樣),現在這樣的爛藉口沒了,可以安心唸了。最後想跟各位分享一句話,考試這種事情跟減肥一樣,有人說總說明天再開始,有人把每一天都當成要達到目標體重的最後一天,考試呢,也是一樣的道理。 今年一定要上榜RRRRRRR~~~ https://i.imgur.com/2EJfgR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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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1-24

高普考解題書申論題練習請益

大家好~ 最近聽課加上練歷屆試題發現 現在申論形式基本都偏實例題居多, 請問大家在練習解題書的題目時, 那些單純申論題(行政法、民總、刑總)會特別練嗎? ex:何謂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 這種題型年代都蠻久遠的, 是不是著重實例題的練習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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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1-22

有聽過不當司法官直接當律師的嗎?

最近跟學長姐聊天 聽到一個蠻讓我意外的消息 學長說他們那屆有一個人司法官、律師考試都通過 但最後選擇當律師不當司法官 不知道各位身邊有沒有上司法官 但直接選當律師的朋友? 突然好好奇為什麼會做出這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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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2-24

保x函授上課方式請益

安安 明天就是司律二試了 本人保成的伊谷老師刑訴函授 在最後三堂課上了380幾頁(我真的有認真算) 從審理程序到上訴、特別救濟,一路跟趕高鐵一樣 還直接說這邊不重要、跳過跳過再跳過 最後一堂上了192頁(到底是在... 我只有補特定科目 不知道是所有的函授都是這樣嗎? 真的可以放心不讀老師跳過的地方嗎? 還有就是跳的速度這麼快不會影響考試嗎? 不知道有沒有有經驗的學長姐方便分享一下 感恩感恩 祝大家都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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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1-17

民訴疑義…關於上訴利益不足150萬,判決確定時點

這是100年律師的疑問 五、甲主張某 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 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 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 95 年 1 月 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 A 畫所有權並交付 A 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 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 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 95 年 10 月 20 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 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 9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 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 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 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 96 年 2 月 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 96 年 2 月 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 不變期間?(19 分) 如題,想請問 ❶本案上訴利益不足150萬,何以甲仍得上訴三審?二審不是應該就是終審嗎? ❷判決確定時點為何?本人已經看過兩種不同版本的擬答 ⑴95 年 10 月 20 日確定 ⑵因為是逾越上訴期間之不合法,故依實務見解應該是95 年 10 月 20 日+20天,11/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想請問那種答案是正確的? 關於⑵11/10確定不是很奇怪嗎?明明是不得上訴三審的判決哪來的上訴期間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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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1-04

抵押權問題

想問一個問題 題目: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租與乙經營果園,乙在果園上種植水果。之後甲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D)抵押權人若認為乙對果園之經營影響其抵押權之實行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得聲請法院除去乙的承租權。 然後選項是錯的,為什麼丙不能依民法第866條第二項去除乙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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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0-13

我的家鄉教我的事

今年終於不是八股文 公式什麼的都見鬼去吧 好險機智如我立刻拿胞弟留學的故事來用 總算寫出一點東西 好奇板上各way都寫了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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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20

民訴:不得上訴三審判決,判決確定時點請教

第 398 條 (判決確定之時期) I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II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第 440 條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想請教 如果今天訴之利益僅100萬,10/20收受二審判決。 此時判決確定時點為何? 是依§398Ⅱ;10/20確定 或依§440;11/0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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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7-15

民法§875-1疑義請教

民法§875-1疑義請教 第 875-1 條 (共同抵押(二))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民法§875-1強調『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 是指債務人所提供的抵押物須被抵押權人拍賣,始得扣除; 還是債務人有提供抵押物即須被扣除? 舉例: 甲負債1000萬提供A地作500萬擔保,並請乙、丙、丁分別提供B地C地D地各擔保500萬。 今債權人僅就BC兩地拍賣而受清償。乙丙應如何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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