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不是律師寫訴狀跟檢察官民事求償才會下來呢?
請問可以為了傳承稀有姓氏而從外婆姓嗎 求解
2023年幾月幾號沒通知錄取可以當國民法官了,就是沒錄取呢?
軍事主官在網路上發現涉及單位名稱文章,經查未涉法,但仍以單位名義實施告發,是否涉犯濫權追訴行為
想請問修法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允許小貨車可以變更載重至5噸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允許貨車載重有10%允許值,但發生事故就不能有容許值,超過核定就會開超載 若今天變更載重後發生追撞,超載計算是要依據出廠配置3.49噸,抑或是應該以監理站核定許可變更後的載重呢? 如今天一台變更核定許可為5噸的3.49噸小貨車 經過磅為4噸,發生追撞事故,是否算違規超載? 翻遍法條找不到相關事故處理,請教各位大神了
在111年七月間發生刑事詐欺案 已有去警局報警並取得證明單 此案目前由偵查隊蒐集其他相關事證 但陸續追蹤去電幾通電話的內容為: 因選舉繁忙,人力不足/並不是此案要處理/同事接此案警員休假 因這樣也將近半年 此時覺得求助無門,想詢問各位 此案有推動的空間嗎⋯ 謝謝大家。
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97 198之區別為何?
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修正草案各位有什麼看法?🤔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