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私生子,不過慶幸自小就被生父領養至他離開。 他是一位公務人員,家中成員有大媽、以及四名子女,而我是第五位。 我至今未見過他們家(我家? 任何一位成員。 與父親來往也鮮少約半年一年一次,在經濟上適時有支援一些,不過至高中大學都是以學貸度過。學生時期有打工過得去。 一路到了他過世半年才被通知父親過世惡耗,名下無財資產,而他們家就在父親過世後三個月內就全員拋棄財產,剩下我是繼承人。 根據申報遺產等等手續才發現在他過世前一年才把一棟房屋贈與給他女兒。 我想請教的是 1. 被繼承者過世前兩年的財務等,不是應該由繼承者接受?還是有其他因素(無特別立囑) 2. 生為繼承者的我能夠爭取還是沒辦法了? 3.查看地權與房屋權總計有1000萬過(含土地 4.房屋則以實價登錄換算約600萬。 5.因為已過兩年若有機會,我該採取什麼途徑爭取? 感謝。
前一陣子家裡有人被詐騙 去提告後 提供帳戶的主人獲不起訴處分 但前幾天家裡收到一份來自新北地方法院的函文 說要發還贓款 並且有一張發還扣押款聲請狀 但上面要求貼上存摺封面影本 然後傳真到院 怕又被騙一次== 網路上也不知道相關資料 想請問法院要發還贓款會要求存摺封面的影本嗎!
怎麼做會被槍斃.求~
請教裝修案場位於總樓層12樓的12樓 目前裝修中,未變更任何格局,前屋主有將主臥室外陽台用鋁窗當作室內使用 漏水位置在主臥室陽台,為12樓住戶專有部分 已經請廠商查出頂樓漏水點為公用區域 1頂樓地板防水層年久失效,下雨會漏 2外牆柱子滲水進來,下雨會漏 有收場刊費,也報價在十萬內可以解決 但管委會各窗口都對我們新住戶和施工廠商冷淡不出面 認為是我們要自己處理 從回報管委會來回洽談到現在也將近一個月 好不容易才約到一位副主委願意協商處理 目前準備好以下相關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6條管委會修繕執行 10條 共用部分 修繕 用共同基金 11條 十萬以下應該不算重大修繕?一樣要開會決議嗎? 廠商場刊費能向管委會請款嗎
過逝媽媽遺產已經裁判分割完畢 唯有一家銀行不給辦理 原因是全部繼承人皆要到場辦理== 但判決書上已經表明繼續人彼此有嫌隙 無法達成共識所以裁判分割 還是有律師可以解決 價格如何算
原訂要去旅遊 結果出發的前一日 家人突然心肌梗塞 立馬聯繫民宿➡️關於退還訂金的事情 他說:因為是前一天取消,訂金只能退2成 但我上消保會網站看 寫說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者,業者應無息返還旅客訂金」 想確定心肌梗塞歸屬於此條款嗎 謝謝你們 https://i.imgur.com/vb960Ec.png
我想請律師幫忙處理車禍事故
馬上停照和扣車牌嗎?
當事人得知公司同事轉述家防中心有行文到公司(調度當事人前往到中心執行維護工作)之事,是由當事人公司主管轉述給他聽,而當事人公司主管是接到中心行政社工人員私下令告知的。 (中心社工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或行文通知聲明,而未告知當事人,就直接授權給其他不相關部門社工,私下跟當事人工作公司之主管及同事說,並強調若公司無法執行,將解除與當事人公司之工作上之合約),當事人公司主管因此又把此事傳出告知當事人公司其他同仁,導致一傳一把事傳的更誇張(導致當事人受到公司主管職務調度變動,造成當事人有感在工作上被歧視,孤立,霸凌等貶低人格與排擠),讓當事人受盡疲勞,因個人的私人事情而被傳聞後又變謠言,為了不想造成公司同事之間的良好情感關係及他人誤會,當事人並帶身心疲累的一一跟人解釋證明。 事實經過 1. 當事人並非於工作上並無或違法或不當等行為,工作上有受到認定(卻被限制先往中心維護工作,時間已經長達快一年)。 2. 3. 因為中心行政部門社工是負責對外廠商的合約,聯繫業務之管理者。經孩子的社工(負責當事人孩子的社工,目前得知已經離職了,但當事人還是一樣被限制不得去中心做公司維護工作)哭訴表示,看到當事人有心身恐懼,無故要求隔離當事人,不想在看到當事人等話語,並由社工之上司主管督導給賦予權力,由中心行政社工來跟當事人公司傳達(限制不得當事人到中心做當事人公司合約維護工作),否則就要解除與當事人公司的合約。(當事人案開始,孩子的社工就知道,中心是當事人公司的客戶,中心及孩子的社工也曾從未有人告知當事人,不得前往中心做當事人公司合約維護工作做,事隔了一年前後,(這期間孩子的社工當事人,有多次防談中不愉快,都因談話間社工常以社工專業身份常在訪談中抓當事人語病或用詞,扭曲當事人的意思,並合理化的製造當事人有犯罪的意思,質疑當時人,每一次談話後當事人都嚴重感受到憤怒疲憊身心都如心胃全糾結在一起,非常痛苦難過,都需要好幾天很長的時間來自己平復這痛苦,其社工常前後說法不一,讓當事人感到不解,被欺騙,變憤怒,就已經是一個不完整的家庭了,社工沒有想辦法拉攏親情的關係,反道分支親情關係,弄得親情對立如同敵對般,讓人心裡憤怒不平,惟恐天下不亂)才用私下告知當事人公司說不得讓當事人前往中心。 4. 中心社工未通知當事人,而直接合理化,私下告知當事人主管的方式,用這種手段方式營造當事人在工作上受到負面的影響損害影響當事人,中心社工人員不知如此做法會傷害影響當事人嗎?。 當事人認為是之前和社工訪談時彼此不愉快的氛圍,來對當事人狹怨報復,公報私仇嗎? 這期間當事人也未成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二, 因為不懂法律 請教律師大大們指教 1. 當事人主管及同事,兩人都同一方向的認為,雖然中心社工傳述的說法,不完整有遐想空間,但當得知中心社工告知下,對此事的認知及聯想到的是不好的,負面的,一定和家暴性侵害等事脫不了關係(尤其是家防中心這種單位)。 2. 工作上事實當事人於111年10月起至今,工作確實被調度,沒有在去過中心做維護工作,同期間當事人主管也沒有找當事人在一起工作過了,也常因需兩個人工作的事,只安排當事人一個人去完成,而對其他人卻是兩兩成組一起工作。 3. 中心未經通知告知當事人,就利用當事人公司與中心有合約的工作關係,由孩子社工的上級督導授權給中心另外不同部門的行政社工,用私下找當事人公司主管,告知因當事人在家防中心有案,孩子社工看到當事人有恐懼之因素,要求調度當事人的勤務,否則要取消合當事人公司間的維護工作之合約。 事實及當事人有感受到,工作上有被調度紀錄(有日報表能證明)。 經家防中心社工私下用透漏隱私用有遐想空間的說法告知當事人公司主管後,此事又被傳出給第三人(同事)知道,讓同事間對當事人的人格人品,並有排擠並有異樣的想法眼光看待。 有無違法嗎? 謝謝請多多指教
當事人得知公司同事轉述家防中心有行文到公司(調度當事人前往到中心執行維護工作)之事,是由當事人公司主管轉述給他聽,而當事人公司主管是接到中心行政社工人員私下令告知的。 (中心社工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或行文通知聲明,而未告知當事人,就直接授權給其他不相關部門社工,私下跟當事人工作公司之主管及同事說,並強調若公司無法執行,將解除與當事人公司之工作上之合約),當事人公司主管因此又把此事傳出告知當事人公司其他同仁,導致一傳一把事傳的更誇張(導致當事人受到公司主管職務調度變動,造成當事人有感在工作上被歧視,孤立,霸凌等貶低人格與排擠),讓當事人受盡疲勞,因個人的私人事情而被傳聞後又變謠言,為了不想造成公司同事之間的良好情感關係及他人誤會,當事人並帶身心疲累的一一跟人解釋證明。 事實經過 1. 當事人並非於工作上並無或違法或不當等行為,工作上有受到認定(卻被限制先往中心維護工作,時間已經長達快一年)。 2. 3. 因為中心行政部門社工是負責對外廠商的合約,聯繫業務之管理者。經孩子的社工(負責當事人孩子的社工,目前得知已經離職了,但當事人還是一樣被限制不得去中心做公司維護工作)哭訴表示,看到當事人有心身恐懼,無故要求隔離當事人,不想在看到當事人等話語,並由社工之上司主管督導給賦予權力,由中心行政社工來跟當事人公司傳達(限制不得當事人到中心做當事人公司合約維護工作),否則就要解除與當事人公司的合約。(當事人案開始,孩子的社工就知道,中心是當事人公司的客戶,中心及孩子的社工也曾從未有人告知當事人,不得前往中心做當事人公司合約維護工作做,事隔了一年前後,(這期間孩子的社工當事人,有多次防談中不愉快,都因談話間社工常以社工專業身份常在訪談中抓當事人語病或用詞,扭曲當事人的意思,並合理化的製造當事人有犯罪的意思,質疑當時人,每一次談話後當事人都嚴重感受到憤怒疲憊身心都如心胃全糾結在一起,非常痛苦難過,都需要好幾天很長的時間來自己平復這痛苦,其社工常前後說法不一,讓當事人感到不解,被欺騙,變憤怒,就已經是一個不完整的家庭了,社工沒有想辦法拉攏親情的關係,反道分支親情關係,弄得親情對立如同敵對般,讓人心裡憤怒不平,惟恐天下不亂)才用私下告知當事人公司說不得讓當事人前往中心。 4. 中心社工未通知當事人,而直接合理化,私下告知當事人主管的方式,用這種手段方式營造當事人在工作上受到負面的影響損害影響當事人,中心社工人員不知如此做法會傷害影響當事人嗎?。 當事人認為是之前和社工訪談時彼此不愉快的氛圍,來對當事人狹怨報復,公報私仇嗎? 這期間當事人也未成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