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最近剛讀刑事訴訟法 今天有一個地方不是很了解 刑事訴訟法284-1增列幾項罪名是可以行獨任制的 如果一開始起訴是以可以獨任制的罪名(例如:加重強盜罪) 但是審理後依第300條改為應合議制罪名該怎麼辦(例如:加重強盜罪)? 但是這樣構成379第一款了 審理中有什麼轉變的機制嗎?還是要另外起訴? 謝謝!
我朋友a在半年前拿b的實體卡刷了租車(因為載b去上班,b直接拿卡叫他刷),現在兩個人鬧翻了, b反過來告a妨礙電腦使用 ,現在有一斷錄音是收到警察通知書後打電話給b而錄的,內容大綱是a問b是不是他告的,b說是銀行告的 ,然後錄音有錄到a問b是不是當初b拿實體卡叫他刷 b說嗯 想問這斷錄音能不能拿來做證據 是否有用 嗯在法律上有算是或不是嗎
今年五月底被推銷線上課程 簽的當下沒有明說是用貸款來支付學費 只說可以分期36期支付 現在過了一個月半 覺得課程不符預期有幫助想要解約 但解約完還要背負全額貸款 總金額74,923 已經去線上申訴了 貸款能夠取消嗎 想問分期的費用還要繳嗎
在Dcard文章下面留言「現在什麼鬼都是網美」結果被告,請問這算妨礙名譽裡的公然侮辱還是毀謗? 但我個人覺得我只是在客觀描述網路現況而已⋯ 莫名其妙就收到警局通知書(我知道下次不要亂留言)
你好想詢問 近期收到正在服刑的詐欺犯 透過法院寄來的信透露想和解 但要等服刑完才能分期付款 想問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嗎
請問大家一下法院這樣說(竟對謝明田為上開犯行, 行為殊值非難;又考量其等犯後均否認犯行,不知悔改,態 度不佳;亦未與謝明田達成調解,彌補所生損害)那我們還可以跟對方合解嗎?
請問營業登記地址可以登記在朋友租屋處嗎?原房東同意的情況下,還是說要本人承租的地址才能?
你好想詢問各位 先前已有調解過一次對象為人頭戶 一口答應還全額和解 近期來到第二次調解 因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會真的還錢 想問有需要注意的嗎 或是後面的應對 後面又收到正在服刑的車手透過法院想和解 想詢問是看前者的處理結果在決定後者如何處理嗎 有點茫然😕
前陣子家中有與親戚有官司糾紛 導致這陣子家裡的農糧加工室(合法的)被一直瘋狂惡意檢舉違建或是不符合高度面積之類的....縣政府來都是說匿名檢舉 請問有什麼辦法反制對方
請求權自由競合的話是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主張就可以了,但我想請問,實務上真的是只選一個主張嗎?還是保險起見會都主張,然後再看哪一個會成立? 比如:限定繼承人在清算遺產的時候,先給付了遺贈給受遺贈人,所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可以向繼承人主張,也可以向不當受領人(受遺贈人)主張,那債權人就真的只會選一個主張,還是都主張? 上面案例是主張對象不同的情況,如果對象都相同,比如:甲同時可以向乙主張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那甲實際上就只會選一個請求權主張嗎?還是會保險起見兩個都主張?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