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詢接下來的考試⏰: 需要什麼樣的資格?又或者需要再準備什麼? 設定行事曆,提醒自己離這些考試的天數,督促自己學習,以高普考跟地特為例,通常考試與考試間會相隔5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可以再進行一次系統性複習。 2. 找工作💼: 台灣一年的職缺高峰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是年後,也就是所謂的年後轉職潮,第二則是隨著6月畢業季而來的7、8月新鮮人畢業潮,這邊也建議各位同學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面,公職不是人生的唯一出路,所以不要因其錯失了許多難能可貴的好機會!年輕就是最大的本錢,有機會就要把握、多嘗試不同的可能性。如果等到你整年的國考全部都結束後才開始投履歷,那就比較被動了,極大可能會錯失良機。 當然,找工作其實也有一些撇步,要多多研究目標企業的資料,對企業文化及運營需求以及筆試、面試等方面進行提前準備(就像你提前準備國考一樣),最好做一份「針對式履歷」,也就是針對該公司的該職缺JD進行履歷撰寫,提高自己面試成功率。 3. 準備面試🧘: 這個並不是每個國考人都會經歷的,比較多是考國營事業的朋友會遇到,公佈成績到面試之間大概有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的時間(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有記錯也歡迎幫我勘誤),準備的時間還是對來說比較緊張的,如果你在放榜前完全對面試一無所知,直到放榜才開始準備面試內容,可能短時間內很難訓練你答題的口條、語言表達方式以及書面資料的準備,所以提前準備、了解面試內容也是極其重要的! 以國營事業舉例,常見的面試準備有:自我介紹、職涯規劃、遇過最困難或最有成就的事情、待遇、專長、繼續進修或出國深造、產業創新、人際關係、工作習慣等等......這些問題光是寫好答題的模板是不夠的,還需要親自去練習、「說」出來,提高你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透過這個方式也可以很好的知道自己哪個地方講的不順,稿子需要修改;或者講到哪邊容易吃螺絲等問題。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先到這邊,希望有幫助到剛考完地特的大家,我們下次再見囉!
嗨各位,隨著期中到來,學期也過了大半,學弟妹們是否開始考慮要輔系或雙主修了呢? 以下我將根據個人經驗及身邊朋友+學長姐的經驗與故事向大家分享五個推薦給法律人輔修或雙主修的科系,廢話不多說,直接進入主題: 1、 英文 從實用性上來說,英文的重要性可為不言而喻,法律人的工作範圍廣泛,業務拓展的速度也很快。 以律師為例,法律英文對涉外律師來說,是他們進入這個行業的敲門磚,是謀求發展的必需品!涉外律師需熟練地掌握有關涉外法律,了解外商投資、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法規的同時,優秀的英文能力更是必不可少。重點在於,台灣的涉外律師數量並不多,這點對律師們和即將成為律師的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是一個難得的機遇與摩拳擦掌的新舞台。 隨著律師行業的發展與業務擴張,英文合約的審查、擬定,專業英文法律文件的審閱也已成為非涉外律師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尤其對公司法務來說),若只懂法律卻不擅英文,會錯失許多良好的機會,更可能造成職涯中難以跨越的阻礙。 其他行業的法律從業者現況亦是如此,以大公司法務為例,很多法律人希望在高薪、環境好的外商擔任法務,然而,面對一半以上外國同事、全英文的工作環境,唯有對法律英文的熟悉與精通才能讓你在工作中如魚得水。 2、財金 財金與法律向來是相互促進的關係,兩者相輔相成,法律保障金融體系的正常運作。 直接說重點,法律+財金真的是許多法律本科同學求職的不錯選擇!因為薪資待遇非常的高(如果去歐美名校留學唸法研所,那真的是含金量爆高) 這邊簡單列舉一些經濟學科給大家參考:西方經濟學、國際金融學、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學、世界經濟概論、金融工程學、國際保險、金融統計分析、信託與租賃...... 當然,還是要回歸現實,不得不說,雖然知道薪資待遇很好,但這兩個科系都特硬,在求學階段真的要花非常多時間在學習上,我有個朋友甚至曾因考試壓力太大差點的憂鬱症(已經去做了心理諮商),所以各位若目前有在考慮是否該輔系或雙主修,建議要考量一下自身的學習能力以及抗壓性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37166 相信各位這兩天都看過釋字808的新聞了,以下我想分享一些與其相關的規定,幫助各位更能了解爭點(有遺漏也歡迎補充):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2、 釋字503: 惟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有不同,前者係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4、 釋字604: 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故行為人如接獲多次舉發違規事件通知書者,即有發生多次繳納罰鍰或可能受多次裁決罰鍰之結果。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5、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6、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 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 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 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大概以上,希望可以幫到跟我一樣被延期搞到的人😢
1. 定的目標太高:一但無法完成就陷入自責情緒,搞得自己身心俱疲 2. 假日賴床:早上賴到中午,一起床就開始打遊戲或看劇,那天的「開始」基本就毀了,後面自然不會太用功 3. 只學習不實踐:鑽石輸入,銅牌輸出,知道了更有效率的學習/做事方法卻沒有開始實踐 4. 拖延:當不想做一件事時,經常給自己找藉口(e.g.等下再說、明天再說、考試前再說) 5. 用自己的弱勢與他人優勢做比較:比不過就心態炸裂,如跟全職考生比可分配的時間、跟學長姐比應考經驗,直接被屌打,完全沒必要 6. 沒有設定deadline:很容易被惰性打敗,事情一拖再拖,離目標漸行漸遠 7. 不肯遠離看不起自己的人:甚至還想故意討好那些人,讓他們持續影響你的人生
Dear 所有高普考生: 辛苦了! 今年真的是特別難熬的一年 疫情讓考試延期、圖書館關閉 想必各位的身心靈都受到了莫大的煎熬 希望今天考完之後可以暫時先放下肩上的重擔 跟久未見面的好友吃個飯、看個電影 又或者跟家人聊聊天也好 同為今年一起奮鬥的考生 不論誰最後上榜都先在此送上祝福 因為只有考生才會知道考生背後的血淚辛酸 希望所有人都能取得理想的結果 我自己也是今年高普考的考生 身邊有一位同考場的朋友剛考完出來就抱著我哭 看了真的覺得好心疼 我想一定有很多人都會陷入「我怎麼這麼爛都不會寫」的自責情境中 但我只想告訴你 嘿~還有我在這裡陪你 每個人都會有失常或犯錯的時候 千萬不要妄自菲薄 眼淚擦乾後再站起來就好 我們一定會一起變得更好的 能夠撐完考試的你本身就很堅強了 在此想給各位高普考考生一些溫暖 加油💪 我們一起前進
昨天高普考放榜,家妹有幸應屆畢業就考上人事行政,讓身邊不少親戚朋友的小孩看了也對考公職感到躍躍欲試,相信不少朋友也是如此,但當你開始羨慕上榜者,自問是否也該投入備考行列時,應該考慮的第一件事並不是該買哪本參考書、哪家補習班的函授或面授,而是本文主題——你真的適合考公職嗎? 本人在公職補就業待了近10年,看過不少案例,從一開始一頭熱到最終放棄;重考3~5年上榜後卻做不到1年就離職的;還有備戰多年卻始終未能上榜的萬年考生......等,總結出一個結論——對自己的認知很重要。 這裏的認知指的是個性、家庭與個人經濟狀況、學習能力、抗壓程度、人際關係以及報考動機等綜合下來的狀況,因為這直接關乎到你是否能忍過漫長備考期,對自己的認知越清晰,備考期的阻礙就會越少,因為你已經清楚了解到自己想要的是什麼、不要的又是什麼。 「對人生來說,最寶貴的東西是時間,最珍貴的是選擇。」領我入門的導師對過一句名言 千萬不要人云亦云,跟風報考,損失的代價是人生的可能性。如果你報考公職的動機不是自己,而是家人或朋友,那失敗率或中途放棄的比例普遍偏高(以我看到的個案來說),因為你基本很難說服自己「吃苦當吃補」,備考的痛苦會默默地被壓抑在心中,即便最後真的考上了,也不會做的開心,我甚至還看過不少人上榜後得到焦慮症。 我們再聊聊第二個問題:哪些人考上了公務員?公務員工作的特點是什麼? 以下從我的學生中選出一些比較具代表性的案例,因為公職種類繁多,這邊舉的是報高普考行政類科的例子: 1. 私立大學非法律或社科院所畢業,在民間企業工作1~2年後因對薪水不滿意故報考公職 2. 國立/私立大學應屆畢業本科生,雙親有一人或兩人皆為公務員 3. 國立非本科,因年紀稍長工作還經常加班、出差,希望轉公職以獲得生活品質者 (再次強調以上是我遇過比較多的案例,並不代表全部報考者皆為這三種類型) 這三個算比較典型報考行政類科的族群,我們可以從他們身上看到一件事:公務員是一個包容性相對強的職業,這也是我今天想與大家分享的第一個點:公務員,誰都可以考。 這是通過公務員的職業特點決定的,只要通過考試即可。 公務員與醫生、工程師等技術類工作不一樣,絕大多數的職缺只要有基本社交與工作能力就可勝任,換言之,任何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基本都具備這兩項能力。 大多數人對公務員的印象就是「穩」,這沒錯,只要不犯大錯就是能做一輩子的工作,體制內的大家都是如此;但相對的,它也很「平庸」(對,就是漲落定理),平凡的工作、平凡的戀愛結婚、平凡的生老病死、平凡的我們,在做一份平凡的工作。 綜上述,不難發現公務員是真的適合大多數人。但這只是普通意義上的適合,每個人的條件都不一樣,這種廣泛適配性多少會打折扣,這也引出了本文要探討的第二個問題:公務員到底適不適合你? 因為不小心寫太多字所以拆成上、下兩篇發,辛苦小編轉文了
大家暑假好~最近剛簽了下學期的新租屋處 特此分享切身之痛的教育文 如果懶的話,可以只看 ":" 後面的字哈哈 1.租屋合約長什麼樣子? 租賃契約是不用有書面的,雙方口頭約定即可。租賃契約書面之目的,僅在於使雙方當事人謹慎交易,所以無需特定格式。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也就是說,租房子不一定要簽約(當然不簽約的話就必須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簽約也沒有一定的紙本格式,即使是一張比A4還小的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必需簽署書面合約。 合約小至一張紙,大至一本書,各式各樣的形式都有喔! 2.未滿20歲,在法律上是未成年者,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因此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約仍是有效。 :所以大學生租屋簽約,即使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租約仍屬有效。 3.房東可以不負責修繕? 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如果合約上沒有寫,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 但如果寫上共同分擔,卻沒有寫共同的人是誰,怎麼分擔,那麼就要小心,因為沒有寫明,就是由房東解釋,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擔修繕費用了。 最好的方法是在合約上寫明寫明設備:洗衣機、冰箱....之類的。並註明如果壞了,誰要負責修繕。 4.合約上最好有什麼? -$:租金,多久繳一次租金、如何繳 :押金,什麼時候返還,什麼情況下不會返還 :違約金(不一定會有) :稅金由誰負責 :水、店、瓦斯、網路多少錢 -租賃時間 -寫明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設備(ex. 公共:洗衣機、冰箱... 私人:房間燈泡、書桌...)並註明如果壞了,誰要負責修繕。 -約定房東前來處理修繕之期限(立刻,一個禮拜,兩個禮拜...) -是否允許改裝,允許什麼限度之下的改裝 -房東須保證基本屋況,不能有例如:漏水、漏風、鋼筋外露...之類的。 -如何為違約,違約的處置 -管轄法院 -不續租多久前要先通知房東,且同意房東在什麼情況下帶人看房之類的。 -特別約定事項(ex. 禁止攜帶異性進出過夜) 5.如果合約上沒有我希望的條款,該如何? :可以自己事前先擬定好條款,印出雙份簽約時帶去,自己跟房東雙方都簽名,就可以成立了。(可以釘在房東準備的合約上,當作是補充,不過要先看一下兩邊是否有矛盾條款) 6.如何解約,又可以要求房東退還押金(保證金)? 僅房客得終止租約者: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2.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3.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5.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租屋處之環境對你造成安全或健康之危害,房東不修東西,物品和合約上不符,產權問題導致你無法使用,才可以在租期中臨時終止契約,請求返還保證金。或是你掛了,繼承人可以幫你終止契約,其他個人理由是不可以的。 7.結論 重點是在簽契約前,就應該跟房東把事情都談好,簽了約交了錢之後真的很難跳脫契約關係,先違約的那個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得合約一定要一式兩份,並且有雙方簽名以示負責。
小弟目前就讀木柵大學政治系大三 現已確定畢業後會繼續考研 一直以來都蠻喜歡法律的 大一大二也花了不少時間在看 Yale Open 、 Carnegie Mellon 跟 Open.Michigan 這種線上學習平台 口說的部分基本沒問題 現在卡在成績 要怎麼兼顧與維持高 GPA 順便準備 LAST 呢? 或者說有推薦我做哪些實習或志工服務來增加履歷完整度呢? 感謝大家~~
板上的許多大大都分享了讀書方式、心得,小妹不才,沒辦法把自身學習的經驗分享得這麼有系統性,但身為一個全職重考第二年司律的女子,在此想分享一下自己與家人間相處的狀況,希望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由於報名面授補習班的關係,身邊同學幾乎都是全職考生,而大家閒聊中最常聊的話題屏除課業外,就是家人了。(這個幾乎所有全職考生都會面臨的課題,網路上竟然沒什麼人認真撰文分享過,讓我蠻訝異的。)相信對全職考生來講,家人的支持應該很大程度會影響準備考試的動力、心情,所以在此想分享我與家人相處的一些小技巧。 1、請求幫忙時,先主動為對方做點什麼: 全職考生因為沒有工作(拿錢回家),所以要求家人幫忙時,很容易造就那種讓對方覺得「都是你單方面拿走好處」的觀感。即便是再簡單不過的小忙,都有可能讓你跟家人間發生爭吵,身為長達兩年全職考生,我建議各位下次再要求家人幫忙時,可以「先為對方做點什麼」,舉例一個最常見的例子來說:全職考生通常需要家裡的金援,但開口要錢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所以我都會固定包辦家中的某幾樣家事,做完後才會跟父母開口。(每個人狀況不一樣,但道理是一樣的,挑幾樣你能為家中其他成員作出貢獻的地方)比起一直當伸手牌,這個作法可更有效的避免潛在衝突。 2、適時拒絕: 在場一定有許多人經歷過,家人抱持著「啊你就沒在工作,幫我做一下又不會怎樣」的心態,要求你做東做西,導致很難專心唸書。更氣的是如果你照單全幫,他還會覺得是理所當然,不幫呢?又會被酸不事生產,整個很雞巴有沒有? 所以這邊要強調一下「原則」的重要性。所有的全職考生都應該先與家人做好溝通,讓幫忙都應該建立在「不打擾唸書」的情況下,請記住,不懂得拒絕的人只會越來越沒有體力、心力與時間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上。若你是一個幫忙有原則的人,久而久之家人自然會明白什麼是可以麻煩你的、什麼是不能的,增加彼此溝通的效率與相處的和諧度。 3、原則統一: 這點算是第二點的補充,當判斷是否要幫忙家人時,請記得不論何時都要保持「原則、優先順序一致」。不要抱持著「只有這次」的僥倖心態,因為大家都知道,這就跟偷吃一樣,凡事有一就有二。請建立好自己一罐的立場,當遇到踩線的時候,「毫不猶豫」的拒絕,不得猶豫,不要讓對方有任何機會抓住你的弱點。 另外這邊也提供一個拒絕公式給大家參考:「道歉(感謝)+理由+拒絕+替代方案」,舉例來說,你媽希望你在家唸書,順便幫忙代收包裹,但你習慣去圖書館、K書中心才有辦法專注,這個時候你可以這樣說: 「拍謝啦(道歉)~但我固定預約那個時段的K書中心(理由),所以可能沒辦法幫你代收包裹(拒絕),還是說,你改成7-11取貨,我回來再去幫你拿呢?(替代方案)」 沒錯,請善用「有誠意的拒絕」。大家千萬不要因為是最親密的家人,就一而再再而三的當濫好人(這樣你只會被要求做得更多,而且也不能專心讀書),與其配合對方,不如遵循自己的原則為優先,才能保持雙方間的和諧。 好啦~今天先到這邊,好好奇這邊有沒有全職考生喔,希望大家會喜歡💁🏻💕💕
近幾日高雄酒駕的新聞鋪天蓋地的席捲了各大新聞與社群媒體,網路上更是罵聲一片的譴責台灣對酒駕的罰則過輕,不過當然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加重刑責並不能解決問題,要解決酒駕問題應從其他層面著手。 究竟酒駕透過加重刑責是否可以解決問題,我整理出了以下資訊,方便大家做出屬於自己的判斷: A. 酒駕立法與修法過程 台灣於1999年起,將酒駕列為公共危險罪範疇,後續也歷經了三次的修法加強刑度與處罰(2011、2013、2019),成罪門檻也跟著降低,目前與酒駕相關的刑罰與行政罰法規為: 《刑法185-3條》: https://i.imgur.com/EhUuyf8.jpg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條》: https://i.imgur.com/d4ndxkg.jpg B. 現行酒駕罰則: 刑罰:根據上述刑法185-3條的規定,如果是「未傷及人」的酒駕,可能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20萬以下的罰金;若是「讓人重傷甚至死亡」的酒駕,則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汽車駕駛人若為酒駕初犯,最高罰12萬元罰鍰。 2019年修法新增行政罰措施:如果與駕駛同車者明知駕駛喝酒卻未勸阻,也得負起連帶責任,處3,000元以下罰鍰。 C. 酒駕累犯處理方式 刑罰: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 行政罰:汽車駕駛人若為酒駕累犯,第二次直接罰到上限12萬,第三次起每次加罰9萬,酒駕人所駕駛之汽機車也會被沒收保管、吊扣駕照,如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駕照會直接被吊銷,且終生不得再考。 2020年修法新增措施:酒駕累犯者須在汽機車上加裝酒精鎖,每次駕駛前需檢測酒精值後才可發動。 D. 台灣歷年酒駕案件及死亡人數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與交通部道安委員會所提供的公開資料,近十年來台灣酒駕肇事件數大致呈減少趨勢,然截至今年九月底的資料顯示,案件數雖與去年同期差不多,但酒駕死亡人數卻整整多了去年13.7%(28人),共233人死亡,相當可觀。 https://i.imgur.com/zQYLFSD.jpg https://i.imgur.com/Rk5cm9s.jpg 💁🏻主張加重刑責的理由是什麼? 1. 正義:許多主張加重刑責的人會認為,會選擇酒駕、毀掉他人一生的人是「罪無可赦」的,本應受到相對的懲罰,所以若酒駕者害他人受傷或甚至死亡,也應該剝奪對酒駕者的自由,讓其感受到一樣的痛苦,才能使加害者罪有應得,另一方面,也能使被害者家屬感受到「公道」,安慰他們的心靈損失。 2. 預防犯罪:另一部分支持加重刑責的人認為,有酒駕前科者僅被罰款,罰責過輕,根本不痛不癢,即便有判刑,也可能關個幾年就能假釋,但這些人已有過酒駕的前例,再犯的可能性高,等同於社會的「未爆彈」,因此只有無期徒刑與死刑才能將惡人完全阻隔於社會,保障其他人的安全。 3. 嚇阻:很多人選擇酒駕可能只是為了逞一時之方便(如前幾天宋少卿的案例),但若他張到這個方便的代價是鞭刑或死刑,再決定是否要酒駕時就會多想一下,避免悲劇發生。 🧐反對加重刑責的理由是什麼? 1. 重刑與降低犯罪無正相關:根據近年來犯罪學統計與研究結果,多顯示加重刑責與減少犯罪間並不存在正相關,且即便重型的確有效,與其相應需付出的代價相比,是「弊大於利」的做法。 嚴刑峻法有效是建立在罪犯是理性的前提下,犯罪者知道自己犯罪所帶來的好處遠比要付出的代價高上很多,才會犯下罪行,嚴刑峻法的目的就在於讓犯罪代價提高,高到大家承受不起後,想犯罪的動機(理論上)也就會相對的降低。 為什麼說是理論上呢?因為這個假設並沒有將人性與外在因素考慮進去,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犯罪前並不會理性的去設想相應的後果,更不知道會面臨何種刑責,甚至是心存僥倖覺得自己一定不會這麼倒霉剛好被抓到...此時,再重的刑責恐怕都沒辦法阻止酒駕發生的幾率。相反的,只會約束到那些本就奉公守法的公民,失去加重刑責的意義。 2. 重刑導致反效果:所有人都知道酒駕會害人害己,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大家都會知道要避免酒駕,但因為現實生活中的種種複雜原因,最後一定有人還是會選擇「酒駕」。 倘若現行法律規定是「酒駕者唯一死刑」,那酒駕當事人可能就會再被發現前畏罪潛逃,變成更麻煩的肇事逃逸。 3. 重刑之邊際效益遞減:從10年加重到20年,可能具有嚇阻作用,但若再從20年加重到無期徒刑,很多人可能就會選擇豁出去、甚至從事更危險的行為。即便能將酒駕犯罪人都抓捕到案,無期徒刑也會增加監獄的負擔、幾家其他犯人的教化資源,造成更大的社會成本。 4. 賠償:大部分酒駕造成傷亡案件的賠償金額都不小,若加害者長兼關在監獄中,一方面沒有穩定收入,另一方面,加害者出獄後也極有可能無法找到穩定工作,無法彌補受害者家屬損失,因此雖然看到加害者被施以重刑可能可以大快人心,但實際上可能無法達到減少酒駕發生的目的,甚至還會讓單一事件的傷害性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