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12-21
民法1056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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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2-21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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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2-06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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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28
想問 🙏🙏 某房仲的上下班時間彈性,是未領底薪的房仲自由業者,他在前往銷售途中不慎發生了車禍,是否可以向房仲業者請求職災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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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15
如題,已經寫信給客服好幾次了 還是沒有憲判字出現,甚至警械也都沒更新 拜託客服更新一下,這程式很好用 不然還要上網另外找法條 那載這個程式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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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03
警械使用條例要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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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0-24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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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0-22
我寫的不清不楚的地方還有需要在做解釋的地方麻煩請告訴我,希望能獲得完整的解答。 我這個朋友,她家裡只有她跟他弟弟,而朋友的家庭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非常重男輕女,弟弟放學回家可以休息一下再去洗澡,姐姐放學回家不可以休息要直接去洗澡的概念。 他們是打罵教育、命令、限制小孩,還帶了情緒勒索+辱罵的言語(沒有髒話,但是很難聽那種) 類似:我就不該把你生下來等 大人也很鑽牛角尖,他們只聽他們想聽的 小孩想要解釋被當成藉口根本聽不進去、不講又會說你都不講話我們怎麼知道你有什麼意見 他們有所謂的“家庭會議”,本質上就是大人宣布事情,小孩聽就好 姐弟原本的零用錢只有兩千,所以當時姐弟就提出增加零用錢的部分,大人就幫弟弟增加兩千,卻增加姐姐一千而已,姐姐也有提出疑問說為什麼弟弟可以四千我只有三千?父母的回答則是「你一個女孩子要這麼多錢幹嘛,那些不是讓你拿去玩的是要拿去儲公車錢、晚餐費的」 *一個月給3000,儲公車1000、剩餘兩千是吃晚餐+繳學校學雜費* 幾星期前,一陣大事發生了,他家人原本說好提升成4000當我朋友的零用錢,然後還給他辦吃到飽了,看似和平了,結果過幾天又變成以前的樣子,開始鑽牛角尖 為什麼這麼晚回家(我們有晚輔,到8點,好朋友聚一起在學校附近吃個飯大概就到9點,約9點半搭到車大概10點多到家) 重點是跟他們解釋跟同學吃飯他們也不聽,認為她一定跑去其他地方混所以才這麼晚回家 他們也會覺得我朋友語氣不好的話開始「你在凶什麼」之類的,但是我朋友只是講「吃飯」而已,最後大打出手搞得我朋友全身都是傷口 不知道怎麼講但是最討厭的是班導,我們跟班導講的東西被班導直接改編成另一個根本沒有發生的事情,我們以為班導能夠處理好,所以我們也如實說了情況,沒想到他亂改變搞到現在我朋友家長覺得事情真的是這樣沒錯 現在害我朋友零用錢直接全部扣完,完全不給錢那種、他的父母兩人也說不幫他簽就學貸款、也沒有要幫他繳學費、學雜費、公車費等等的東西了,現在也沒有任何老師或大人能夠幫他 到底要怎麼辦,我們可以用哪個條款告他的父母嗎,我想說可以去聲請保護令還有留下證據,音檔或是傷口照片驗傷之類的,但是我朋友就不想破壞這個所謂的“親情”,不想把關係做到這麼死,但是我覺得他爸媽已經把他逼的這麼絕了,我真的很想讓他去尋求法律途徑幫助,請問能否列出可以提告的條款? 我有看到家庭暴力防治法,那個我覺得有說到我朋友的現在的處境,但是我細看的腦子轉不太過來,希望大家可以幫忙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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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9-20
工作的店家是頭皮養護需要拍攝客人Before and after 照片,請問像只有拍到頭皮完全沒有任何五官的照片,是否需要請客人簽訂肖像權同意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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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9-16
大家好,下禮拜要去開庭,因為我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不知道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些什麼?(基本的我知道,如要帶身分證) 案發大致過程:某人稱投資飲料店要當老闆為由,甚至附上已經在請員工截圖等方式(Line),施用詐術詐取近五十萬。最後通通拿去賭博輸一屁股。 物證:有跟他母親手機通話提到賭博一事,母親也說根本無飲料店一事/有他高中同學提到他賭博一事(Line) 另外想問問大家,覺得此案成立的機率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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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9-14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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