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02-21
過失致死 與 傷害致人於死
在做題目時容易搞混,重看了幾次法條與網路資料, 還是不太清楚,想請教兩罪如何區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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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2-21
在做題目時容易搞混,重看了幾次法條與網路資料, 還是不太清楚,想請教兩罪如何區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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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0-15
各位好 我是今年剛畢業的應屆生 最近因為家庭因素與本科專業無法提供穩定收入的緣故 想投身國考行列 目前目標設在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在自己爬了ptt跟dcard國考板後發現 大多數人都是「有補習」的 想詢問若家境條件有點吃緊的話 非本科不補習上榜的機率大嗎? 看了dcard有人自唸一年上榜 讓我蠻躍躍欲試 我現在還有一份正職工作 正在評估是否要考的階段 之前大學打工有存了一筆錢(大約夠一年半的生活費 因此可以直接開始全職考生 想先詢問一下各位的看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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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10-20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19/2104986.htm 參與太陽花學運的「沃草」創辦人柳林瑋醫師,遭控以創辦網站壓力大、禮貌擁抱、按摩等藉口,藉機猥褻3名女子,但他否認犯罪,辯稱都是女方交往不成才陷害他,但一審法院不採信,將他判刑1年半。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9日首度開庭審理,他還是否認犯罪,辯稱沒有「強迫」任何人。 猥褻的定義? 27 年渝上字第 558 號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來說,猥褻有「情慾煽動」的意思在,不管是挑起自己的情慾還是煽動對方的情慾都一樣。 猥褻行為是一種「過程」,不管是讓對方無法抵抗的強制猥褻罪,還趁人之危的乘機猥褻罪,在行為上都需要一段時間,多少會引起被害人注意。就算乘機猥褻是在被害人沒自覺的情況下動手,但在猥褻的過程多少會讓被害人察覺,即便是在被害人昏迷的狀況下,還是可能有生理上的反應(情慾被煽動) 。但那個行為又不能算是刑法第10條所定的性交,就只能歸類在「猥褻」了。 那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和性騷擾有關的事項和法規均用性騷擾防治法來規定。 猥褻 V.S. 性騷擾: https://i.imgur.com/F4m0Z9Y.png 資料來源:https://www.howlawyer.com.tw/knowhow-obscense-or-sexual-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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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06-02
我是剛上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想要趁這次暑假先替自己補一些法律相關概念。現在已經有在看台大的開放式課程,希望各位大大能再推薦我一些管道學習~~~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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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19
大家好,我是今年初入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沒有推薦的民總、刑總以及憲法權力分立篇的題本或是有沒有甚麼管道可以獲取一些練習題,麻煩各位引薦了🙏經過上周的期中考後,我的成績簡直慘不忍睹,想說原因應該出自於平時沒有在進行申論題和實例題的練習,所以想求助於各位,麻煩您們提供我一些資訊了,謝謝您們🙇♀️ ps.從開學到現在我的直屬都沒有來找過我,我也不知道我的直屬是誰,因此向直屬要相關的期中和期末考古題這個管道我是無法採取的🥲再麻煩各位提供資訊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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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5-18
小弟我今年要升大一想問問大家的意見,對於法律系的學生適合用iPad 做筆記嗎?還有斑上用的比例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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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2021-10-01
如題,小弟上個月交友軟體認識一個法律系女生 每天都有聊天,也陸陸續續出去了幾次(氣氛都不錯) 但她前幾天突然告訴我自己開學會有點忙 訊息就變得少回很多了 想問板上各位大大 法律系真的很忙嗎?(還是他只是對我沒興趣? 各位有追法律系女生的方式嗎? 拜託各位幫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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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7-10
91 民航 三等 飛航管制、航空通信:憲法 26. 依司法院大法官最新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A)總統府秘書長 √ (B)總統 (C)立法院 (D)監察院 ------------------------------------------------ 解題思路: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人民、法人窮盡救濟途徑後,仍認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或立法委員依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請,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可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 選項BCD皆為中央機關,故符合前揭要件,可聲請釋憲,惟選項A既非機關也非立法委員,雖可認其為人民,但須於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才可依大審法聲請釋憲。 然釋字第76號與釋字第470號均是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函請司法院聲請釋憲,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誠屬遺憾。所幸大法官勇於改正缺失,於做成釋字第541號時,於其理由書第一段,糾正此錯誤。 ------------------------------------------------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B, C, D)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J541 理(摘) 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B)而非總統府秘書長(A),合先敘明。 J541 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一部不同意見書(摘) 聲請函中提及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核示之正確解讀,應是總統指示總統府幕僚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以總統名義聲請釋憲,而非交待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聲請釋憲。可是早於民國八十七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四七0號解釋時,聲請人未明察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區別於先,大法官於審查受理要件時復失察於後,無異議予以受理,致造成此次聲請釋憲案,仍依據往例辦理之結果,誠屬遺憾。大法官理應自責,並應勇於改正缺失,可惜大法官於本件釋憲案改正自己錯誤後,卻未要求聲請人補正,反根據首開核示逕行認定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以期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本席實難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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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06-30
法律學長姐請幫幫忙! 大家覺得法律系新生必須知道的10件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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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06-28
請問如果想研究「國民法官的從眾效應和法律專業人士帶來的威儀效應,是否會嚴重影響國民法官心證」這樣的主題,會不會太抽象了?(我對嚴重的定義是像本來覺得無罪但後來礙於壓力而改為有罪這樣,但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定義也麻煩提供🙏🏻) 而研究對象目前暫定為高一到高三的學生~(因為我現在高一XD) 還有想請教大家 如果這個題目是可以的 有沒有什麼推薦的論文或實驗可以參考呢?(不好意思麻煩大家ㄌq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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