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情202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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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 這是微關法律的心情文,因為實在不知道要去哪裡訴說,只能來這裡取暖😢
前言,我現在22歲,我男友35歲,我們目前交往半年,相處可說是融洽,但總是有一個坎卡在我心裡。
我男友大約在與我交往一兩個月時,還主動去找他前女友,雖然現在沒有了,但我覺得很疙瘩,據男友口中陳述他只是單純想敘舊,關心她。
我男友與她前女友交往已是2012年之事,但畢竟我男友只有交往過三任我是第三任,他前女友是他交往最久的一任約莫兩年。
我並非想使用我的精神疾患來合理化我的行為,但我確實有重度憂鬱症併發幻聽,躁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主要是沒有藥可以醫治的人格,我有邊緣型人格障礙。
邊緣型人格障礙,最大的表徵就是,極度沒有安全感,而且非常極度害怕被拋棄,也會一直想像他人拋棄自己,目前每個禮拜都有跟心理師心理治療。
順帶一題,我男友當時跟他前女友交往時極度高調,總是在臉書發放閃文,“第三個月囉,我們要一起加油”等等之類之文章話語,且與她同居在我男友家,甚至介紹她給我男友家人認識,而如今過了快10年他遇見我,他什麼都沒有表態,只說想低調,所以不公開,但他不否認,對外如有人問起還是表達他有我這個女朋友,至於為什麼不介紹他家人使我認識,據他的說法是,當時他帶前女友回家,被他爸媽討厭,同樣的事他不想重蹈覆轍,這也使我心裡感到很不是平衡跟滋味。
有一日我與男友交談之中,談到是否能跟他前女友說有我的存在,他當下一直不想這麼做,但我很沒有安全感,所以他做了告訴他前女友,有我這件事,這是2021/10/2之事,會記憶猶新是因為那天我男友也跟我分手了(我們是後來復合一直在一起的)他告訴了他前女友說有我之事後,他前女友惱怒覺得我想讓她成為小三的位置,但我的本意沒有這樣,她卻跟我男友生氣的說,如果我有什麼問題直接加他line找她,我也被激怒,所以加他line,最後卻被她在背後捅一刀。
法律疑慮是讓我最覺得氣憤之重點,她把我跟她line對話PO到臉書上,並且標注我男友,看到的截圖是沒有標我男友的,因為我已經請我男友在臉書撤銷了,然1.沒有截到我line的名字,2.有我的頭貼,3.她這麼公開我們的對話紀錄還諷刺我,我遭到她朋友們的公審,4.他最後一句“妳沒有安全感,憑甚麼找我討”種種使我判斷可以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然我去詢問一位東吳法律系畢業的哥哥(他現已是律師),是否構成,他一直要我思考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並且認為這不構成,因為很難定義“沒安全感”這些字眼是否是貶義詞彙,並且告訴我只有截到我的頭貼並非直接認定是誰(沒有截到名字),所以實在難以構成,我再詢問我哥哥,要如何在法律上教訓她,哥哥只告訴我能用310條而已,別無他法,且若真提告,如是不起訴處分,會使她更得意甚至PO在臉書上,對我不利更會影響我的心情。
我一直覺得非常氣憤,為什麼,這樣的人我卻不能使用法律制裁她,眼錚錚的看著她與她朋友種種的言語諷刺看了實在不快,且所有看過我男友前女友照片的人都說她比我漂亮等等,我自卑感非常之重,所以我一直放不下,並且覺得她的行為真是過分至極,但我卻沒有任何方法能警告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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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12-01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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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3-07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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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2-02
目前每天都固定練習申論題
也陸續看了很多優秀的範本
發現會上的基本都有個人見解
想問個人見解到底要怎麼寫
(我有時候真的沒有想法啊🥲)
有沒有前輩能夠分享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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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0-24
想問各位對於酒駕的定義
喝酒完後滑滑板🛹這樣算酒駕嗎?
我這邊指的不是電動滑板車
我指的是「🛹」這種的
這樣算酒駕嗎?
參考文獻網路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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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8-28
我是準大一生,趁暑假去打工讀,但在最後一天做錯事,老闆要求賠償
具體內容如下:
我工作地點為一個食物小做坊,主要做的是食物包裝跟裝箱,但我在工作中疏忽導致兩箱食物不新鮮,老闆說食物不可能賣出去我要全額買下而且是用賣的價錢非成本價去買(跟事發當下我也有道歉),然後他說他自己算完再從我薪水扣,再匯給我,整體內容大致這樣。
(內容物價錢大約6000NT)
&還有就是我工讀老闆沒幫我保任何保險跟福利正常嗎?(員工低於5人)
&我能跟老闆要求勞退嗎?
ps.我做了3個月 前兩個月未成年後一個月成年
<非常感謝各位願意看完這篇文章>
(有任何建議都可以在下面留言,謝謝各位) 有任何不對的地方歡迎提出來。
📖 學習2024-04-18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除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
📖 學習2023-10-13
想問催告算是一種請求嗎?
Google 查不到準確的資訊
但我覺得從兩者的個別解釋來看
感覺可以這麼看
想問問看各位大神
📰 生活法律2023-02-05
收到上個月受到檢舉的罰單,
違規寫:機車,不在規定車道
地點在萬壽路二段472號前
路況熟悉狀況,我是跟著谷歌機車規劃路線,且一路上都有其他機車其一樣的道路。他照片就只有拍機車雙腳離地在雙白線上,我可以申訴嗎?錢難賺還被檢舉…很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