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
102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平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373 號、101 年度偵字第46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各案合併審理,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犯罪事實
一、李平和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經送監執行,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李平和係址設雲林縣大埤鄉○○村○○路00號「寶徠影音企業社」及設南投縣草屯鎮○○路0000巷0 號「你歌音響企業社」之負責人,以出租電腦伴唱機及伴唱相關設備為業,竟分別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分別為下列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
(一)李平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12首歌曲為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唱公司)享有曲譜、歌詞、錄音、視聽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中唱公司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12首歌曲之曲譜或歌詞,竟仍意圖出租,未經中唱公司授權,於100 年3 月初某日,持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授權限轉存於「金嗓」與「點唱家」廠牌電腦伴唱機之包含如附表一所示12首歌曲在內之伴唱歌曲樂器數位介面音樂資料(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 Data)電磁紀錄磁片,到設址在彰化縣溪州鄉○○路0段000號之「好記卡拉OK 」,灌錄伴唱歌曲軟體至不知情之負責人翁國輝(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不知名廠牌點唱機1台內,使不知情之翁國輝提供予到「好記卡拉OK」消費娛樂之不知情客人投幣點選演唱之伴唱歌曲,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中唱公司如附表一所示12首歌曲之曲譜或歌詞音樂著作財產權。
(二)李平和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為盧和益及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乾坤公司)分別享有歌詞著作財產權,且盧和益已專屬授權予乾坤公司,乾坤公司又專屬授權予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再由瑞影公司專屬授權予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之音樂著作,非經長欣公司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歌曲之歌詞,竟仍意圖出租,未經長欣公司授權,於100年7 、8 月間,持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包含如附表所示歌曲在內之伴唱歌曲樂器數位介面音樂資料(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 Data,下稱MIDI音樂)電磁紀錄磁片,到設址在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 巷000號之雅芳庭園卡拉OK,擅自接續重製如附表二所示歌曲之歌詞與曲譜伴唱軟體至雅芳庭園卡拉OK負責人莊玲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1台內,使不知情之莊玲貴資為提供予到雅芳庭園卡拉OK 消費娛樂之不知情客人點選演唱之伴唱歌曲,而侵害長欣公司如附表二所示歌曲之歌詞音樂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中唱公司及長欣公司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各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平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下列事證相佐:
(一)102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
1、告訴代理人陳志阡、羅宣正之指訴。
2、證人翁國輝之證述。3 、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0月31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詞曲合約、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唱片製作合約。
4、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市調蒐證報告資料表及勘查現場照片33張。
5、好記卡拉OK名片、營利事業登記查詢。
6、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7、你歌音響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
8、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2日美華(101法字) 第000000000號函、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18日美華(101法字)第000000000號函。
(二)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
1、告訴代理人許家騰之指訴。
2、證人莊玲貴、楊昭男之證述。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蒐證照片9張、告訴人提出之蒐證照片29張。
4、如附表二所示歌曲之歌詞著作財產權證明資料(含授權流程表、授權證明書、音樂著作讓渡書、詞曲授權書、歌詞、詞曲買斷讓渡書、詞曲專屬授權書、歌曲發行日期表等)影本各1 份。
5、消費查證錄影光碟2片、優世大公司101年12月6日函文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3日美華(101法字)第000000000號函文。
三、核被告李平和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出租其所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音樂著作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擅自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又被告分別擅自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於伴唱機內,各係以1 行為侵害告訴人中唱公司及長欣公司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歌曲所享有之各項著作財產權,均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被告分別將附表一、二所示歌曲重製後,分別出租予各該承租人,其各該承租伴唱機者之營業地點、場所負責人之姓名,均不相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我國政府經年保護智慧財產權以鼓勵創作之政策宣導,詎未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授權,竟擅自將內含有告訴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重製,逕予出租予他人使用,除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致他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外,亦打擊我國之音樂創作環境,所為並無可取,復未能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參以被告不法重製他人著作之數量、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本件自「好記卡拉OK」扣得之金嗓伴唱機1 台、點歌簿2 本、遙控器2 台、不知牌伴唱機1 台及自「雅芳庭園卡拉OK」扣得之點歌機1 台、遙控器1 個、點歌簿1 本,均非被告所有,業據證人翁國輝及莊玲貴分別證述明確,爰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音樂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標的│著作財產權人│ ├──┼──────┼───────┼──────┤ │ 1 │ 新夜市人生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2 │ 天星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3 │ 平凡甲平安 │錄音、視聽著作│ 中唱公司 │ ├──┼──────┼───────┼──────┤ │ 4 │ 小花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5 │ 放蕩的靈魂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6 │ 暫時的愛 │錄音、視聽著作│ 中唱公司 │ ├──┼──────┼───────┼──────┤ │ 7 │ 上海之戀 │錄音、視聽著作│ 中唱公司 │ ├──┼──────┼───────┼──────┤ │ 8 │ 斷線風箏 │錄音、視聽著作│ 中唱公司 │ ├──┼──────┼───────┼──────┤ │ 9 │ 咱的天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 一碗麵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 │ 老曲盤 │錄音、視聽著作│ 中唱公司 │ ├──┼──────┼───────┼──────┤ │ │ 男人啊 │曲譜、歌詞著作│ 中唱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人│ ├──┼──────┼───────┼──────┤ │ 1 │愛阮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 │ 2 │出運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 │ 3 │解替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 │ 4 │重逢酒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 │ 5 │思念成河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 │ 6 │天意 │歌詞著作 │長欣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