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美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美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莊美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莊美娟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261號、100年度簡字第2274號、101年度簡字第21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0年3月24日│彰化地檢100年 │彰化│100年度簡 │100年11月14日 │彰化│100年度簡 │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 │
│  │      │            │            │度速偵字第674 │地院│字第2261號│              │地院│字第2261號│100年12月13日 │字第27號(緩刑2年之 │
│  │      │            │            │號            │    │          │              │    │          │              │宣告,業經臺中地院  │
│  │      │            │            │              │    │          │              │    │          │              │102年度撤緩字第184號│
│  │      │            │            │              │    │          │              │    │          │              │裁定撤銷確定,即彰化│
│  │      │            │            │              │    │          │              │    │          │              │地檢102年執更字第170│
│  │      │            │            │              │    │          │              │    │          │              │6號)               │
├─┼───┼──────┼──────┼───────┼──┼─────┼───────┼──┼─────┼───────┼──────────┤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0年5月18日│彰化地檢100年 │彰化│100年度簡 │100年11月14日 │彰化│100年度簡 │100年12月20日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 │
│  │      │            │            │度偵字第5079號│地院│字第2274號│              │地院│字第2274號│              │字第32號(緩刑2年之 │
│  │      │            │            │              │    │          │              │    │          │              │宣告,業經臺中地院  │
│  │      │            │            │              │    │          │              │    │          │              │102年度撤緩字第183號│
│  │      │            │            │              │    │          │              │    │          │              │裁定撤銷確定,即彰化│
│  │      │            │            │              │    │          │              │    │          │              │地檢102年執更字第170│
│  │      │            │            │              │    │          │              │    │          │              │7號)               │
├─┼───┼──────┼──────┼───────┼──┼─────┼───────┼──┼─────┼───────┼──────────┤
│  │詐欺  │有期徒刑3月 │自99年5月5日│彰化地檢100年 │彰化│101年度簡 │101年2月29日  │彰化│101年度簡 │101年3月27日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 │
│3 │      │            │起至99年10月│度偵緝字第479 │地院│字第210號 │              │地院│字第210號 │              │第2215號(已執行完畢│
│  │      │            │21日止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抗告(5日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