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銘壎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鍾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琮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鍾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黃鍾仁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在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06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②犯加重竊盜罪二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序號①、②、③之數罪,經臺中高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又因④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前揭序號①、②、③、④等數罪經接續執行後,於102年6月2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7月18日晚上7時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0段00號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廁所內,將毒品海洛因粉末摻水置入針筒後,以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3年7月22日上午6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之陽性反應。其後黃鍾仁並供出其所施用之毒品來源,警方因而查獲該販毒者之正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 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顏麗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