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發因犯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105 年10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執聲卷第2 頁),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382號判決3 月、2 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累犯更定其刑4 月、3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414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 至12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53 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86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 年5 月之範圍。又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9 至12、20、21所示之竊盜8 罪,犯罪時間為104 年7 月至10月間;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8、13至19所示之施用毒品13罪,犯罪時間為104 年2 月至10月間,顯均屬約略同期間內所為,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次竊盜、施用毒品情節之非難評價俱非重大,此由前述各罪量刑最低為有期徒刑2 月、最長期為10月可知,且多罪於事實審即定讞,尚無過度濫用司法資源之情,是本院就上述受刑人全部犯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6 至8 、11、12、15、19至21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3 、5 、9 、10、13、14、16至18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聲請書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新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7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6日 │104年7月18日 │104年7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2069號 │速偵字第2069號 │毒偵字第1066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審訴字第566││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23日 │104年9月23日 │104年11月3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簡字第1382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 │ │號 │號 │14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0月23日 │104年10月23日 │104年12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更字第1225號(10│執更字第1225號(10│執字第461號 ││ │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5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 │,累犯更定其刑4月 │,累犯更定其刑3月 │ ││ │,編號1至2已定應執│,編號1至2已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6月) │行刑有期徒刑6月)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8日 │104年8月5日 │104年8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66號 │毒偵字第1262號 │毒偵字第1262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66│104年度審訴字第614│104年度審訴字第614││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104年11月3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104年度上訴字第16 ││ │ │14號 │15號 │15號 ││判 決├────┼─────────┼─────────┼─────────┤│ │判 決│104年12月8日 │104年12月26日 │104年12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462號 │執字第457號 │執字第458號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8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8日 │104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96、704號│毒偵字第696、704號│偵字第8682、9142號│├───┬────┼─────────┼─────────┼─────────┤│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414號│104年度易字第414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59│105年度上易字第159│105年度上易字第192││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333號(編號│執字第1333號(編號│執字第1756號(編號││ │7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7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9至10已定應執行刑 ││ │期徒刑9月) │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682、9142號│偵字第8682、9142號│偵字第8682、9142號│├───┬────┼─────────┼─────────┼─────────┤│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653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104年度易字第65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9日 │104年12月2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92│105年度上易字第192│105年度上易字第192││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105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1756號(編號│執字第1757號(編號│執字第1757號(編號││ │9至10已定應執行刑 │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11至12已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0日 │104年5月14日 │104年5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90、1510│毒偵字第1390、1510│毒偵字第1390、1510││ │號 │號 │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104年度審訴字第861││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3月5日 │105年3月5日 │105年3月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013號(編號│執字第2013號(編號│執字第2014號 ││ │13至14已定應執行刑│13至14已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編 號 │ 16 │ 17 │ 18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9日 │104年8月26日 │104年10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89號 │毒偵字第1389號 │毒偵字第1651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3月30日 │105年3月30日 │105年4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4年度審訴字第83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5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425號(編號│執字第2425號(編號│執字第2581號 ││ │16至17已定應執行刑│16至17已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編 號 │ 19 │ 20 │ 21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6日 │104年8月25日 │104年8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彰化地檢署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51號 │偵字第10290號 │偵字第7931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105年度簡字第672號│105年度簡字第648號││ │ │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4月12日 │105年5月12日 │105年5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105年度簡字第672號│105年度簡字第648號││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5年5月3日 │105年6月14日 │105年6月1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彰化地檢署105年度 ││ │執字第2582號 │執字第3629號 │執字第364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