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溫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102年1 月25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9 4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以及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足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12月21日聲請書1份(見執行卷第114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期相加之有期徒刑19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9至11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總和有期徒刑17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宣 告 刑 │ │ │(共3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日 │97年10月14日 │①97年10月21日 │ │ │ │ │②97年9月24日 │ │ │ │ │③97年10月7、8、1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6408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 │ │、8085號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 │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 │ │ │-24號 │-2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 │ │ │ │15號 │15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 ├────┼──────────┼──────────┼──────────┤ │ │判 決│98年2月1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宣 告 刑 │(共3罪)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97年10月24日 │97年10月31日 │97年9月24日 │ │ │②97年10月31日 │ │ │ │ │③97年10月7、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 │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 │ │-24號 │-24號 │-24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 │ │ │15號 │15號 │15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 ├────┼──────────┼──────────┼──────────┤ │ │判 決│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銀行法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 │ 宣 告 刑 │(共2罪) │ │(共3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15日 │①96年10月26、29、30│ │ │②97年10月30日 │ │ 、31日、97年1月14 │ │ │ │ │ 日 │ │ │ │ │②97年1月11日 │ │ │ │ │③97年1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11│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 │5034號 │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 │ │、0000-0000號、98年 │ │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 │ │ │ │-24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9年度金上更(一)字│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第131號 │ │ │ │ │15號 │ │ │ │ ├────┼──────────┼──────────┼──────────┤ │ │判決日期│99年1月28日 │99年8月12日 │99年8月27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金上更(一)字│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 │ │第131號 │ │ │ ├────┼──────────┼──────────┼──────────┤ │ │判 決│99年5月6日 │99年9月6日 │99年9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共2罪)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11、14、15 │①96年12月25至28、31│ │ │ │、16日 │ 日97年1月2、3、11 │ │ │ │ │ 、16日 │ │ │ │ │②96年11月7、8、12、│ │ │ │ │ 13日、97年1月21、 │ │ │ │ │ 22日 │ │ ├───────┼───────────┼──────────┤ 下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 │ │5034號 │5034號 │ │ ├───┬───┼───────────┼──────────┤ 空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事實審│ │ │ │ 白 │ │ ├───┼───────────┼──────────┤ │ │ │判 決│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判 決│ │ │ │ │ │ ├───┼───────────┼──────────┤ │ │ │判決確│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