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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溫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102年1 月25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1號、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9 4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以及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足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6年12月21日聲請書1份(見執行卷第114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期相加之有期徒刑19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9至11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總和有期徒刑17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宣    告    刑 │                    │                    │(共3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日         │97年10月14日        │①97年10月21日      │
│                │                    │                    │②97年9月24日       │
│                │                    │                    │③97年10月7、8、1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6408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
│                │、8085號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
│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
│                │                    │-24號               │-24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
│      │        │                    │15號                │15號                │
│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7年度易字第189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      ├────┼──────────┼──────────┼──────────┤
│      │判    決│98年2月1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宣    告    刑 │(共3罪)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97年10月24日      │97年10月31日        │97年9月24日         │
│                │②97年10月31日      │                    │                    │
│                │③97年10月7、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
│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0000-0000號、98年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度少連偵字第4、6、11│
│                │-24號               │-24號               │-24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
│      │        │15號                │15號                │15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99年1月28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
│      ├────┼──────────┼──────────┼──────────┤
│      │判    決│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銀行法              │詐欺                │
│                │                    │                    │                    │
├────────┼──────────┼──────────┼──────────┤
│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
│ 宣    告    刑 │(共2罪)           │                    │(共3罪)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①97年10月28日      │97年10月15日        │①96年10月26、29、30│
│                │②97年10月30日      │                    │  、31日、97年1月14 │
│                │                    │                    │  日                │
│                │                    │                    │②97年1月11日       │
│                │                    │                    │③97年1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7年度偵字第5025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11│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                │、97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                  │5034號              │
│                │號、98年度偵字第736 │                    │                    │
│                │、0000-0000號、98年 │                    │                    │
│                │度少連偵字第4、6、11│                    │                    │
│                │-24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2341│99年度金上更(一)字│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7│第131號             │                    │
│      │        │15號                │                    │                    │
│      ├────┼──────────┼──────────┼──────────┤
│      │判決日期│99年1月28日         │99年8月12日         │99年8月27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99年度金上更(一)字│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        │                    │第131號             │                    │
│      ├────┼──────────┼──────────┼──────────┤
│      │判    決│99年5月6日          │99年9月6日          │99年9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共2罪)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10、11、14、15 │①96年12月25至28、31│                    │
│              │、16日                │  日97年1月2、3、11 │                    │
│              │                      │  、16日            │                    │
│              │                      │②96年11月7、8、12、│                    │
│              │                      │  13日、97年1月21、 │                    │
│              │                      │  22日              │                    │
├───────┼───────────┼──────────┤        下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案號          │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署98年度偵字第4116、│                    │
│              │5034號                │5034號              │                    │
├───┬───┼───────────┼──────────┤        空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事實審│      │                      │                    │        白          │
│      ├───┼───────────┼──────────┤                    │
│      │判  決│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82號     │98年度易字第782號   │                    │
│判  決│      │                      │                    │                    │
│      ├───┼───────────┼──────────┤                    │
│      │判決確│99年9月21日           │99年9月21日         │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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