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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及施用第2 級毒品等4 罪;其中搶奪、竊盜及施用第1 級毒品等3 罪,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及10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5 月20日以91年度聲字第12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嗣所犯施用第2 級毒品部分,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後原法院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4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搶奪等3 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加計施用第2 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1 級毒品等4 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號、編號2 號所示部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2 號刑事判決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 號裁定各減為3 月、1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另附表編號3 、編號4 號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 8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且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11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上揭裁定各1 份在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 罪經減刑後所示之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揭減刑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5 月之總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4 罪經減刑後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3 月16│臺灣南投地│臺│96年度訴字│96年5 月30│ 同        左 │96年6 月20│南投地│
│      │1 級毒│7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422號   │日        │              │日        │檢97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南│          │          │              │          │度執減│
│      │      │3 月(臺│          │偵字第425 │投│          │          │              │          │更字第│
│      │      │灣南投地│          │號        │地│          │          │              │          │70號  │
│      │      │方法院97│          │          │方│          │          │              │          │      │
│      │      │年度聲減│          │          │法│          │          │              │          │      │
│      │      │字第6 號│          │          │院│          │          │              │          │      │
│      │      │裁定)。│          │          │  │          │          │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3 月17│臺灣南投地│臺│96年度訴字│96年5 月30│ 同        左 │96年6 月20│南投地│
│      │2 級毒│2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422號   │日        │              │日        │檢97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南│          │          │              │          │度執減│
│      │      │1 月(臺│          │偵字第425 │投│          │          │              │          │更字第│
│      │      │灣南投地│          │號        │地│          │          │              │          │70號  │
│      │      │方法院97│          │          │方│          │          │              │          │      │
│      │      │年度聲減│          │          │法│          │          │              │          │      │
│      │      │字第6 號│          │          │院│          │          │              │          │      │
│      │      │裁定)。│          │          │  │          │          │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2 月4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6 月12│同        左  │96年8 月22│彰化地│
│      │1 級毒│7 月減為│日        │方法院檢察│院│第798號   │日        │              │日        │檢96年│
│      │品    │有期徒刑│          │署96年度毒│  │          │          │              │          │度執字│
│      │      │3 月又15│          │偵字第1595│  │          │          │              │          │第4918│
│      │      │日(本院│          │號        │  │          │          │              │          │號    │
│      │      │96年度聲│          │          │  │          │          │              │          │      │
│      │      │減字第33│          │          │  │          │          │              │          │      │
│      │      │11號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2 月5 │臺灣彰化地│本│96年度訴字│96年6 月12│同         左 │96年8 月22│彰化地│
│      │2 級毒│4 月減為│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院│第798號   │日        │              │日        │檢96年│
│      │品    │有期徒刑│時回溯96小│署96年度毒│  │          │          │              │          │度執字│
│      │      │2 月(本│時內之某時│偵字第1595│  │          │          │              │          │第4918│
│      │      │院96年度│          │號        │  │          │          │              │          │號、96│
│      │      │聲減字第│          │          │  │          │          │              │          │年度執│
│      │      │3311號裁│          │          │  │          │          │              │          │緝字第│
│      │      │定)。  │          │          │  │          │          │              │          │58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