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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
賴劉日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複代理人
蕭進能
被告
賴禎一
訴訟代理人
賴延翔
訴訟代理人
陳慧利
被告
賴國樑
被告
賴國安
被告
高寶村
被告
胡桂美
被告
賴涵瑋
被告
賴詩雲
被告
賴詩函
被告
賴健誓
被告
賴建智
被告
賴金條
被告
賴美燕 原住高雄市旗津區實踐里20鄰北汕尾8
被告
賴美樺
被告
賴金花
被告
劉賴碧珍
被告
朱虹霏
被告
何賴素貞
被告
賴兆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瑞圖
被告
賴人瀛
被告
賴彰州
被告
賴再添
被告
賴嘉勇
被告
賴進利
被告
賴慶興
被告
賴慶富
被告
賴超鈔
被告
賴超富
被告
安郁娟
被告
安郁媛
被告
安郁嫻
被告
林賴碧慧
被告
許楊美華
被告
賴凉雄
被告
賴明宗
被告
賴照應
被告
賴基隆
被告
賴國興
被告
賴品蓁(原名賴麗玉)
被告
賴松齡
被告
賴修德
被告
賴孟德
被告
賴遺淑
蔡素幸(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錦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忠(即賴文達之承當訴訟人)被   告 賴柯惠娟(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葉里華(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應就其被繼承人賴丁章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應就其被繼承人朱賴碧瑛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應就其被繼承人賴秀奎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除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外)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97.72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二所示。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890.62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三所示。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2076.7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四所示。

被告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賴文榮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陳香伶,陳香伶又移轉登記予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被告賴丕森、賴錦波、賴炳杭、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分別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業經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聲請承當訴訟。又被告賴文達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賴志忠,經賴志忠聲請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賴禎一、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97.72平方公尺土地為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以外之原告及被告共有,同段1316地號、地目建、面積1890.62平方公尺土地,同段1325地號、地目建、面積2076.7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共有,上開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非依法不得分割,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未能協議分割,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又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賴丁章、朱賴碧瑛、賴秀奎於起訴前已死亡,賴丁章之繼承人為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朱賴碧瑛之繼承人為被告朱瑞圖、朱虹霏;賴秀奎之繼承人為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其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而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係參酌多數共有人意見而為分配,且經被告劉賴碧珍、賴明宗、許楊美華同意,為此請求依附圖方案分割,並依鑑定內容補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方面:

㈠被告賴禎一陳述: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與被告賴禎一的祖厝位置不符,希望分得附圖編號B位置。

㈡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答辯略以:

1.原告起訴前未與共有人提出協議,逕行起訴,有違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是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2.本件共有人應有部分少,分割後面積不足建築者眾,建議全部變價分割,以示公平。系爭13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甚陳舊,已無價值,無保留之必要,得於分割後由分得人聲請強制拆除。

3.原告所提方案,其中編號D1、2、3、4、24、25、26、27(即附圖編號M、N、O、P、D、E、F、G),面積及鄰路面寬均不合建築法之規定,而無法建築,有違經濟原則。又系爭1325地號土地全部面臨8公尺寬之忠孝街,依原告所提方案編號D1至D15(即附圖編號M- Z、A1)之位置、地形、交通情況皆相若,價值相同,鑑價結果卻不相同,有約新台幣(下同)41,000元,亦有44,000元之價格差異。而系爭1311地號土地均面臨15公尺寬之大智路,但原告方案編號D21- D27(即附圖編號A- G),價值又為同一,顯有不公,殊無可採。鑑價應以地段、位置、地形是否端正與交通情形,即該地區市集榮枯為標準,本件鑑價竟以面積大小為斷,如編號D21-D27其地段、市集、交通情形完全相同,鑑價卻相差甚鉅,故其鑑價不合情理,有欠公允。系爭1316、1325地號土地之價值應全部相同始為合理,而系爭1311地號面臨15公尺寬之大智路,道路寬度較寬,交通方便,價值較高,建議每坪以市價55,000元計算,系爭1316、1325地號均面臨8公尺寬道路,交通較差,每坪市價應以38,000元計算較為合理。如原告認被告賴志忠等主張系爭1311地號土地之估價偏高,被告賴志忠願受分配於該部分土地,補償其他共有人。且被告賴志忠、賴柯惠娟、葉里華、蔡素幸分得土地較多,就得補償,不合理,應以持分分配等語。

㈢被告劉賴碧珍、許楊美華、賴明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前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㈣被告賴彰州、賴慶興、賴慶富、林賴碧慧、賴進利、賴涼雄、何賴素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略以:系爭土地原物分割,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因系爭土地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此事實必影響變價分割拍賣時投標人之承買意願,從而拍定價格不免低落,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且受限於系爭土地之地形,致使各共有人分配土地地形不佳,應可透過各分配於相鄰土地共有人之協調,予以克服,不虞分配土地之難以利用。希望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方式分割等語。

㈤被告賴照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以前到場陳述: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㈥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另未到場之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是本件因部分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就其被繼承人賴丁章所遺系爭1311、13

16、13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朱瑞圖、朱虹霏就其被繼承人朱賴碧瑛所遺坐落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就其被繼承人賴秀奎所遺系爭

1316、1325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雖辯稱原告未經協議即起訴,其起訴不合法云云。惟系爭土地有部分共有人未辦理登記,兩造於起訴前顯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故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於法並無不合,被告賴志忠等人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六、查系爭1311地號土地略呈方形,東邊為大智路,系爭1316、1325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1316地號土地西邊、1325地號土地東邊為仁愛街,系爭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在卷,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本院卷一第122至124頁、第139頁)可稽。被告賴志忠雖主張應全部變價分割始為公平等語。惟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原物分配情形,故被告賴志忠上開主張,自無可採。而依附圖所示方案(附圖第壹張記載之分配人與附表不同,應以本判決附表為準),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且地形均屬方正,系爭1311地號土地編號C、D、E、F、G部分雖較為狹長,然取得該等部分之被告得合併使用。又被告劉賴碧珍、許楊美華、賴明宗均同意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而被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於本件訴訟中向原共有人即被告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錦波、賴炳杭、陳香伶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就其分割取得之各部分土地,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等並未表示不同意,亦未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卷二第205至210頁),其他被告亦未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及各共有人意願,認為依附圖方案分割,應能增進分割後土地之使用效能,而為可採。惟本件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且分配位置有所差異,經本院囑託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本院卷二第191頁所附鑑定報告書、第213至219頁),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應找補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至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雖辯稱上開鑑定有失公允,並無可採云云。惟上開鑑定結果,係經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實地調查,查訪當地鄰近地價,依據95年6月12日修訂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內政部發布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中之比較法,作為估價之方法,並輔以土地開發分析,以決定最後勘估標的之價格,再經估價師現場勘察後,對於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則參考鄰近市場類似之案例資料,並參考蒐集房地供需、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價格種類、發展潛力、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狀況、鄰近使用現況、未來發展趨勢等與不動產價格有關資訊,作特性、綜合、價格分析後,經多次開會討論修正而為鑑定,此業經鑑定報告書記載甚詳,尚不能認為鑑定結果有何不可採。故被告賴志忠等人上開所辯,亦無可取。爰就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分別判決分割如主文第4、5、6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姓   名           ├──────┬──────┬──────┤(按三筆土地應有│
│                  │1311地號    │1316地號    │1325地號    │部分合併計算)  │
│                  │            │            │            │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賴國安、高寶村、│12分之1     │12分之1     │12分之1     │15120分之1260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
│賴金花            │            │            │            │                │
├─────────┼──────┼──────┼──────┼────────┤
│被告劉賴碧珍      │84分之1     │756分之9    │756分之9    │15120分之180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賴兆甲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賴人瀛        │756分之15   │756分之15   │756分之15   │15120分之300    │
├─────────┼──────┼──────┼──────┼────────┤
│被告賴彰州        │120分之8    │120分之8    │120分之8    │15120分之1008   │
├─────────┼──────┼──────┼──────┼────────┤
│被告賴再添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嘉勇        │144分之2    │144分之2    │144分之2    │15120分之210    │
├─────────┼──────┼──────┼──────┼────────┤
│被告賴進利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慶興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慶富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超鈔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超富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安郁娟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安郁媛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安郁嫻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林賴碧慧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何賴素貞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許楊美華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凉雄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15120分之420    │
├─────────┼──────┼──────┼──────┼────────┤
│被告賴明宗        │36分之5     │36分之2     │36分之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照應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基隆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國興        │168分之1    │168分之1    │168分之1    │15120分之90     │
├─────────┼──────┼──────┼──────┼────────┤
│被告賴麗玉        │168分之1    │168分之1    │168分之1    │15120分之90     │
├─────────┼──────┼──────┼──────┼────────┤
│原告賴劉日        │120分之2    │120分之2    │120分之2    │15120分之252    │
├─────────┼──────┼──────┼──────┼────────┤
│被告賴志忠        │144分之5    │144分之5    │144分之5    │5120分之525     │
├─────────┼──────┼──────┼──────┼────────┤
│被告蔡素幸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賴柯惠娟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葉里華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賴孟德、賴遺淑  │            │12分之1     │12分之1     │15120分之840    │
└─────────┴──────┴──────┴──────┴────────┘
附表二(1311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原告賴劉日、被告賴│編號A(按原 │19.92         │原告應補償819,935元         │
│彰州              │應有部分比例│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保持共有)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編號B(同上) │327.48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賴金花79,716元;補償被告賴│
│                  │                            │再添79,716元、賴嘉勇13,286元│
│                  │                            │、賴進利19,929元、賴慶興19, │
│                  │                            │ 929元、賴慶富19,929元、賴超│
│                  │                            │鈔11,957元、賴超富11,957元、│
│                  │                            │安郁娟3,796元、安郁媛3,796元│
│                  │                            │、安郁嫻3,796元、林賴碧慧19,│
│                  │                            │929元、許楊美華79,716元、賴 │
│                  │                            │凉雄26,572元、賴明宗132,860 │
│                  │                            │ 元、賴照應11,957元、賴基隆 │
│                  │                            │11,957元、賴國興5,694元、賴 │
│                  │                            │麗玉5,694元、賴志忠33,215元 │
│                  │                            │、蔡素幸74,845元、賴柯惠娟74│
│                  │                            │,845元、葉里華74,844元)    │
│                  │                            ├──────────────┤
│                  │                            │被告賴彰州應補償3,279,741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318,864元;補償被告 │
│                  │                            │賴再添318,864元、賴嘉勇53,14│
│                  │                            │4元、賴進利79,716元、賴慶興 │
│                  │                            │ 79,716元、賴慶富79,716元、 │
│                  │                            │賴超鈔47,830元、賴超富47,830│
│                  │                            │元、安郁娟15,184元、安郁媛15│
│                  │                            │,184元、安郁嫻15,184元、林賴│
│                  │                            │碧慧79,716元、許楊美華318,86│
│                  │                            │4元、賴凉雄106,288元、賴明宗│
│                  │                            │531,439元、賴照應47,830元、 │
│                  │                            │賴基隆47,829元、賴國興22,776│
│                  │                            │元、賴麗玉22,776元、賴志忠13│
│                  │                            │2,860元、蔡素幸299,377元、賴│
│                  │                            │柯惠娟299,377元、葉里華299,3│
│                  │                            │77元)                      │
├─────────┼──────┬───────┼──────────────┤
│被告賴人瀛        │編號C       │83.69         │應補償921,275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89,568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89,568元、賴嘉勇14,928元│
│                  │            │              │ 、賴進利22,392元、賴慶興22,│
│                  │            │              │392元、賴慶富22,392元、賴超 │
│                  │            │              │鈔13,435元、賴超富13,435元、│
│                  │            │              │安郁娟4,265元、安郁媛4,265元│
│                  │            │              │、安郁嫻4,265元、林賴碧慧22,│
│                  │            │              │392元、許楊美華89,568元、賴 │
│                  │            │              │凉雄29,856元、賴明宗149,281 │
│                  │            │              │元、賴照應13,436元、賴基隆13│
│                  │            │              │,436元、賴國興6,398元、賴麗 │
│                  │            │              │玉6,398元、賴志忠37,320元、 │
│                  │            │              │蔡素幸84,095元、賴柯惠娟84,0│
│                  │            │              │95元、葉里華84,095元)      │
├─────────┼──────┼───────┼──────────────┤
│被告劉賴碧珍      │編號D       │49.88         │應補償531,821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51,705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51,705元、賴嘉勇8,617元 │
│                  │            │              │、賴進利12,926元、賴慶興12,9│
│                  │            │              │26元、賴慶富12,926元、賴超鈔│
│                  │            │              │7,756元、賴超富7,756元、安郁│
│                  │            │              │娟2,462元、安郁媛2,462元、安│
│                  │            │              │郁嫻2,462元、林賴碧慧12,926 │
│                  │            │              │元、許楊美華51,705元、賴凉雄│
│                  │            │              │17,235元、賴明宗86,175元、賴│
│                  │            │              │照應7,756元、賴基隆7,756元、│
│                  │            │              │賴國興3,693元、賴麗玉3,693元│
│                  │            │              │、賴志忠21,544元、蔡素幸48,5│
│                  │            │              │45元、賴柯惠娟48,545元、葉里│
│                  │            │              │華48,545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編號E       │38.45         │應連帶補償409,212元         │
│                  │(公同共有)│              │(連帶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
│                  │            │              │、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
│                  │            │              │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
│                  │            │              │、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
│                  │            │              │美樺、賴金花39,785元;連帶補│
│                  │            │              │償被告賴再添39,785元、賴嘉勇│
│                  │            │              │6,631元、賴進利9,946元、賴慶│
│                  │            │              │興9,946元、賴慶富9,946元、賴│
│                  │            │              │超鈔5,968元、賴超富5,968元、│
│                  │            │              │安郁娟1,894元、安郁媛1,894元│
│                  │            │              │、安郁嫻1,894元、林賴碧慧9,9│
│                  │            │              │46元、許楊美華39,785元、賴凉│
│                  │            │              │雄13,261元、賴明宗66,307元、│
│                  │            │              │賴照應5,968元、賴基隆5,968元│
│                  │            │              │、賴國興2,842元、賴麗玉2,842│
│                  │            │              │元、賴志忠16,577元、蔡素幸37│
│                  │            │              │,353元、賴柯惠娟37,353元、葉│
│                  │            │              │里華37,353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編號F       │38.75         │應補償412,947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0,147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40,147元、賴嘉勇6,691元 │
│                  │            │              │、賴進利10,037元、賴慶興10,0│
│                  │            │              │38元、賴慶富10,038元、賴超鈔│
│                  │            │              │6,023元、賴超富6,023元、安郁│
│                  │            │              │娟1,912元、安郁媛1,912元、安│
│                  │            │              │郁嫻1,912元、林賴碧慧10,037 │
│                  │            │              │元、許楊美華40,147元、賴凉雄│
│                  │            │              │13,383元、賴明宗66,912元、賴│
│                  │            │              │照應6,022元、賴基隆6,022元、│
│                  │            │              │賴國興2,867元、賴麗玉2,867元│
│                  │            │              │、賴志忠16,727元、蔡素幸37,6│
│                  │            │              │94元、賴柯惠娟37,694元、葉里│
│                  │            │              │華37,695元)                │
├─────────┼──────┼───────┼──────────────┤
│被告賴兆甲        │編號G       │39.55         │應補償422,907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1,116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41,116元、賴嘉勇6,853元 │
│                  │            │              │、賴進利10,280元、賴慶興10,2│
│                  │            │              │79元、賴慶富10,279元、賴超鈔│
│                  │            │              │6,167元、賴超富6,167元、安郁│
│                  │            │              │娟1,958元、安郁媛1,958元、安│
│                  │            │              │郁嫻1,958元、林賴碧慧10,279 │
│                  │            │              │元、許楊美華41,116元、賴凉雄│
│                  │            │              │13,705元、賴明宗68,527元、賴│
│                  │            │              │照應6,167元、賴基隆6,167元、│
│                  │            │              │賴國興2,937元、賴麗玉2,937元│
│                  │            │              │、賴志忠17,132元、蔡素幸38,6│
│                  │            │              │03元、賴柯惠娟38,603元、葉里│
│                  │            │              │華38,603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公同共有 │
│、賴國安、高寶村、│            │              │)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            │            │              │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10,150元           │
├─────────┼──────┼───────┼──────────────┤
│被告賴進利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慶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慶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超鈔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賴超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5元           │
├─────────┼──────┼───────┼──────────────┤
│被告許楊美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           │
├─────────┼──────┼───────┼──────────────┤
│被告賴凉雄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0,300元           │
├─────────┼──────┼───────┼──────────────┤
│被告賴明宗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101,501元         │
├─────────┼──────┼───────┼──────────────┤
│被告賴照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賴基隆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5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7,207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7,207元            │
├─────────┼──────┼───────┼──────────────┤
│被告賴志忠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75,375元           │
├─────────┼──────┼───────┼──────────────┤
│被告蔡素幸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被告賴柯惠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被告葉里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附表三(1316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被告賴志忠        │編號I       │401.06        │應補償4,343,570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95,464元;補償被告 │
│                  │            │              │劉賴碧珍70,781元;補償被告朱│
│                  │            │              │瑞圖、朱虹霏55,052元;補償被│
│                  │            │              │告何賴素貞55,052元、賴兆甲55│
│                  │            │              │,052元、賴人瀛117,968元、賴 │
│                  │            │              │彰州396,371元、原告99,093元 │
│                  │            │              │、被告賴再添495,464元、賴嘉 │
│                  │            │              │勇82,578元、賴進利123,866元 │
│                  │            │              │、賴慶興123,866元、賴慶富123│
│                  │            │              │,866元、林賴碧慧123,865元、 │
│                  │            │              │賴超鈔74,319元、賴超富74,319│
│                  │            │              │元、賴照應74,319元、賴基隆74│
│                  │            │              │,319元、安郁娟23,594元、安郁│
│                  │            │              │媛23,594元、安郁嫻23,594元、│
│                  │            │              │許楊美華495,464元、賴凉雄165│
│                  │            │              │,154元、賴明宗330,310元、賴 │
│                  │            │              │國興35,391元、賴麗玉35,391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 孟德、賴遺淑495,464元)    │
├─────────┼──────┼───────┼──────────────┤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編號H(按原應│410.18        │被告蔡素幸應補償4,505,944元 │
│娟、葉里華        │有部分比例保│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持共有)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  │
│                  ├──────┼───────┤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
│                  │編號J(同上) │449.11        │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
│                  ├──────┼───────┤樺、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 │
│                  │編號K(同上) │449.12        │告劉賴碧珍73,426元;補償被告│
│                  ├──────┼───────┤朱瑞圖、朱虹霏57,109元;補償│
│                  │編號L(同上) │190.15        │被告何賴素貞57,110元、賴兆甲│
│                  ├──────┴───────┤57,110元、賴人瀛122,378元、 │
│                  │                            │賴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
│                  │                            │元、被告賴再添513,986元、賴 │
│                  │                            │嘉勇85,664元、賴進利128,497 │
│                  │                            │元、賴慶興128,497元、賴慶富 │
│                  │                            │128,497元、林賴碧慧128,497元│
│                  │                            │、賴超鈔77,098元、賴超富77,0│
│                  │                            │98元、賴照應77,098元、賴基隆│
│                  │                            │77,098元、安郁娟24,475元、安│
│                  │                            │郁媛24,475元、安郁嫻24,475元│
│                  │                            │、許楊美華513,986元、賴凉雄 │
│                  │                            │171,329元、賴明宗342,657元、│
│                  │                            │賴國興36,713元、賴麗玉36,713│
│                  │                            │元;補償被告賴松齡、賴孟德、│
│                  │                            │賴遺淑、賴孟德513,986元)   │
│                  │                            ├──────────────┤
│                  │                            │被告柯賴惠娟應補償4,505,944 │
│                  │                            │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告 │
│                  │                            │劉賴碧珍73,426元;補償被告朱│
│                  │                            │瑞圖、朱虹霏57,110元;補償被│
│                  │                            │告何賴素貞57,109元、賴兆甲57│
│                  │                            │,110元、賴人瀛122,378元、賴 │
│                  │                            │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元│
│                  │                            │、賴再添513,986元、賴嘉勇85,│
│                  │                            │664元、賴進利128,497元、賴慶│
│                  │                            │興128,497元、賴慶富128,497元│
│                  │                            │、林賴碧慧128,497元、賴超鈔7│
│                  │                            │7,098元、賴超富77,098元、賴 │
│                  │                            │照應77,098元、賴基隆77,098元│
│                  │                            │ 、安郁娟24,475元、安郁媛24,│
│                  │                            │475元、安郁嫻24,475元、許楊 │
│                  │                            │美華513,986元、賴凉雄171,329│
│                  │                            │元、賴明宗342,657元、賴國興3│
│                  │                            │6,713元、賴麗玉36,713元;補 │
│                  │                            │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賴遺淑513,986元)         │
│                  │                            ├──────────────┤
│                  │                            │被告葉里華應補償4,505,945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告 │
│                  │                            │劉賴碧珍73,427元;補償被告朱│
│                  │                            │瑞圖、朱虹霏57,110元;補償被│
│                  │                            │告何賴素貞57,110元、賴兆甲57│
│                  │                            │,109元、賴人瀛122,377元、賴 │
│                  │                            │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元│
│                  │                            │、被告賴再添513,986元、賴嘉 │
│                  │                            │勇85,664元、賴進利128,496元 │
│                  │                            │、賴慶興128,496元、賴慶富128│
│                  │                            │,496元、林賴碧慧128,497元、 │
│                  │                            │賴超鈔77,098元、賴超富77,098│
│                  │                            │元、賴照應77,098元、賴基隆77│
│                  │                            │,098元、安郁娟24,476元、安郁│
│                  │                            │媛24,476元、安郁嫻24,476元、│
│                  │                            │許楊美華513,986元、賴凉雄171│
│                  │                            │,329元、賴明宗342,658元、賴 │
│                  │                            │國興36,713元、賴麗玉36,713元│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孟德、賴遺淑513,986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公同共 │
│、賴國安、高寶村、│            │              │有)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            │            │              │                            │
├─────────┼──────┼───────┼──────────────┤
│被告劉賴碧珍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91,060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公同共有 │
│                  │            │              │)                          │
├─────────┼──────┼───────┼──────────────┤
│被告賴兆甲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           │
├─────────┼──────┼───────┼──────────────┤
│被告賴人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85,101元           │
├─────────┼──────┼───────┼──────────────┤
│被告賴彰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29,938元         │
├─────────┼──────┼───────┼──────────────┤
│原告賴劉日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07,484元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39,570元           │
├─────────┼──────┼───────┼──────────────┤
│被告賴進利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慶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慶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超鈔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超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           │
├─────────┼──────┼───────┼──────────────┤
│被告許楊美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         │
├─────────┼──────┼───────┼──────────────┤
│被告賴凉雄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79,141元           │
├─────────┼──────┼───────┼──────────────┤
│被告賴明宗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358,282元         │
├─────────┼──────┼───────┼──────────────┤
│被告賴照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基隆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45,530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45,530元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公同共 │
│、賴孟德、賴遺淑  │            │              │有)                        │
└─────────┴──────┴───────┴──────────────┘
附表四(1325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被告賴超鈔        │編號M       │65.85         │應補償491,194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2,013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9,343 │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9,343元 │
│                  │            │              │、賴兆甲9,343元、賴人瀛20,02│
│                  │            │              │2元、蔡素幸35,259元、賴柯惠 │
│                  │            │              │娟35,259元、葉里華35,259元、│
│                  │            │              │賴彰州67,273元、原告16,818元│
│                  │            │              │、被告賴再添84,091元、賴志忠│
│                  │            │              │35,038元、賴嘉勇14,015元、安│
│                  │            │              │郁娟4,004元、安郁媛4,004元、│
│                  │            │              │安郁嫻4,004元、賴國興6,007元│
│                  │            │              │、賴麗玉6,007元;補償被告賴 │
│                  │            │              │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
│                  │            │              │84,092元)                  │
├─────────┼──────┼───────┼──────────────┤
│被告賴超富        │編號N       │70.31         │應補償547,084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3,380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0,407│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0,407元│
│                  │            │              │ 、賴兆甲10,407元、賴人瀛22,│
│                  │            │              │300元、蔡素幸39,271元、賴柯 │
│                  │            │              │惠娟39,271元、葉里華39,270元│
│                  │            │              │、賴彰州74,927元、原告18,732│
│                  │            │              │元、被告賴再添93,659元、賴志│
│                  │            │              │忠39,024元、賴嘉勇15,609元、│
│                  │            │              │安郁娟4,460元、安郁媛4,460元│
│                  │            │              │、安郁嫻4,460元、賴國興6,690│
│                  │            │              │元、賴麗玉6,690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93,660元)                │
├─────────┼──────┼───────┼──────────────┤
│被告賴基隆        │編號O       │72.23         │應補償571,096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3,96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0,863│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0,863元│
│                  │            │              │、賴兆甲10,863元、賴人瀛23,2│
│                  │            │              │79元、蔡素幸40,994元、賴柯惠│
│                  │            │              │娟40,994元、葉里華40,994元、│
│                  │            │              │賴彰州78,216元、原告19,554元│
│                  │            │              │、賴再添97,770元、賴志忠40,7│
│                  │            │              │38元、賴嘉勇16,295元、安郁娟│
│                  │            │              │4,656元、安郁媛4,656元、安郁│
│                  │            │              │嫻4,656元、賴國興6,982元、賴│
│                  │            │              │麗玉6,984元;補償被告賴松齡 │
│                  │            │              │、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97,7│
│                  │            │              │72元)                      │
├─────────┼──────┼───────┼──────────────┤
│被告賴照應        │編號P       │74.25         │應補償596,3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4,58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1,344│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1,344元│
│                  │            │              │、賴兆甲11,344元、賴人瀛24,3│
│                  │            │              │08元、蔡素幸42,807元、賴柯惠│
│                  │            │              │娟42,807元、葉里華42,807元、│
│                  │            │              │賴彰州81,675元、原告20,419元│
│                  │            │              │、被告賴再添102,094元、賴志 │
│                  │            │              │忠42,539元、賴嘉勇17,015元、│
│                  │            │              │安郁娟4,862元、安郁媛4,862元│
│                  │            │              │、安郁嫻4,862元、賴國興7,292│
│                  │            │              │元、賴麗玉7,292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  │
│                  │            │              │遺淑102,092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編號Q(公同 │340.94        │應連帶補償2,097,855元       │
│、賴國安、高寶村、│共有)      │              │(連帶補償被告劉賴碧珍51,306│
│胡桂美、賴涵瑋、賴│            │              │元;連帶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
│詩雲、賴詩函、賴健│            │              │霏39,905元;連帶補償被告何賴│
│誓、賴建智、賴金條│            │              │素貞39,905元、賴兆甲39,905元│
│、賴美燕、賴美樺、│            │              │、賴人瀛85,511元、蔡素幸150 │
│賴金花            │            │              │,588元、賴柯惠娟150,588元、 │
│                  │            │              │葉里華150,588元、賴彰州287,3│
│                  │            │              │18元、原告71,829元、被告賴再│
│                  │            │              │添359,147元、賴志忠149,645元│
│                  │            │              │、賴嘉勇59,858元、安郁娟17,1│
│                  │            │              │02元、安郁媛17,102元、安郁嫻│
│                  │            │              │17,102元、賴國興25,654元、賴│
│                  │            │              │麗玉25,654元;連帶補償被告賴│
│                  │            │              │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
│                  │            │              │359,148元)                 │
├─────────┼──────┼───────┼──────────────┤
│被告賴明宗        │編號R       │305.83        │應補償2,477,233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60,58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47,122│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47,122元│
│                  │            │              │、賴兆甲47,122元、賴人瀛100,│
│                  │            │              │976元、蔡素幸177,820元、賴柯│
│                  │            │              │惠娟177,820元、葉里華177,820│
│                  │            │              │元、賴彰州339,278元、原告84,│
│                  │            │              │819元、被告賴再添424,096元、│
│                  │            │              │賴志忠176,707元、賴嘉勇70,68│
│                  │            │              │3元、安郁娟20,195元、安郁媛 │
│                  │            │              │20,195元、安郁嫻20,195元、賴│
│                  │            │              │國興30,293元、賴麗玉30,291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孟德、賴遺淑424,094元)     │
├─────────┼──────┼───────┼──────────────┤
│被告賴慶富        │編號S       │94.78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8元│
│                  │            │              │、賴兆甲12,277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0元、賴柯惠│
│                  │            │              │娟46,332元、葉里華46,332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賴嘉勇18,417元、│
│                  │            │              │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62元│
│                  │            │              │、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7,893│
│                  │            │              │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500元)               │
├─────────┼──────┼───────┼──────────────┤
│被告賴慶興        │編號T       │94.77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6元│
│                  │            │              │、賴兆甲12,277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2元、賴柯惠│
│                  │            │              │娟46,332元、葉里華46,332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賴嘉勇18,417元、│
│                  │            │              │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62元│
│                  │            │              │、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7,893│
│                  │            │              │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500元)               │
├─────────┼──────┼───────┼──────────────┤
│被告賴進利        │編號U       │94.76         │應補償645,031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7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6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0元│
│                  │            │              │、賴兆甲12,270元、賴人瀛26,2│
│                  │            │              │92元、蔡素幸46,302元、賴柯惠│
│                  │            │              │娟46,302元、葉里華46,302元、│
│                  │            │              │賴彰州88,342元、原告22,085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28元、賴志 │
│                  │            │              │忠46,012元、賴嘉勇18,405元、│
│                  │            │              │安郁娟5,258元、安郁媛5,258元│
│                  │            │              │、安郁嫻5,258元、賴國興7,888│
│                  │            │              │元、賴麗玉7,888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428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編號V       │94.79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8元│
│                  │            │              │、賴兆甲12,278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2元、賴柯惠│
│                  │            │              │娟46,330元、葉里華46,331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被告賴嘉勇18,417│
│                  │            │              │元、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
│                  │            │              │62元、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 │
│                  │            │              │7,893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
│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              │賴遺淑110,500元)           │
├─────────┼──────┼───────┼──────────────┤
│被告賴凉雄        │編號W       │124.71        │應補償820,511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20,06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5,60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5,608元│
│                  │            │              │、賴兆甲15,608元、賴人瀛33, │
│                  │            │              │445元、蔡素幸58,898元、賴柯 │
│                  │            │              │惠娟58,898元、葉里華58,898元│
│                  │            │              │、賴彰州112,375元、原告28,09│
│                  │            │              │4元、被告賴再添140,469元、賴│
│                  │            │              │志忠58,529元、賴嘉勇23,412元│
│                  │            │              │、安郁娟6,689元、安郁媛6,689│
│                  │            │              │元、安郁嫻6,689元、賴國興10,│
│                  │            │              │034元、賴麗玉10,034元;補償 │
│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              │賴遺淑140,467元)           │
├─────────┼──────┼───────┼──────────────┤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編號X(按原應│90.28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
│娟、葉里華        │有部分比例保│              │應分別受補償932,211元       │
│                  │持共有)     │              │                            │
│                  ├──────┼───────┤                            │
│                  │編號Y(同上) │90.29         │                            │
│                  ├──────┼───────┤                            │
│                  │編號Z(同上) │90.28         │                            │
├─────────┼──────┼───────┼──────────────┤
│被告許楊美華      │編號A1      │372.63        │應補償2,804,02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68,57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53,33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53,338元│
│                  │            │              │、賴兆甲53,338元、賴人瀛114,│
│                  │            │              │295元、蔡素幸201,278元、賴柯│
│                  │            │              │惠娟201,278元、葉里華201,278│
│                  │            │              │元、賴彰州384,033元、原告96,│
│                  │            │              │008元、被告賴再添480,041元、│
│                  │            │              │賴志忠200,017元、賴嘉勇80,00│
│                  │            │              │6元、安郁娟22,859元、安郁媛2│
│                  │            │              │2,859元、安郁嫻22,859元、賴 │
│                  │            │              │國興34,289元、賴麗玉34,289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孟德、賴遺淑480,040元)     │
├─────────┼──────┼───────┼──────────────┤
│被告劉賴碧珍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7,613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公同共有 │
│                  │            │              │)                          │
├─────────┼──────┼───────┼──────────────┤
│被告賴兆甲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           │
├─────────┼──────┼───────┼──────────────┤
│被告賴人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29,355元           │
├─────────┼──────┼───────┼──────────────┤
│被告賴彰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778,634元         │
├─────────┼──────┼───────┼──────────────┤
│原告賴劉日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44,658元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23,292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70,549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58,808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58,808元           │
├─────────┼──────┼───────┼──────────────┤
│被告賴志忠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26,372元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23,293元(公同共 │
│、賴孟德、賴遺淑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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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