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4號
- 原告
- 賴劉日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素婉
- 複代理人
- 蕭進能
- 被告
- 賴禎一
- 訴訟代理人
- 賴延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利
- 被告
- 賴國樑
- 被告
- 賴國安
- 被告
- 高寶村
- 被告
- 胡桂美
- 被告
- 賴涵瑋
- 被告
- 賴詩雲
- 被告
- 賴詩函
- 被告
- 賴健誓
- 被告
- 賴建智
- 被告
- 賴金條
- 被告
- 賴美燕 原住高雄市旗津區實踐里20鄰北汕尾8
- 被告
- 賴美樺
- 被告
- 賴金花
- 被告
- 劉賴碧珍
- 被告
- 朱虹霏
- 被告
- 何賴素貞
- 被告
- 賴兆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圖
- 被告
- 賴人瀛
- 被告
- 賴彰州
- 被告
- 賴再添
- 被告
- 賴嘉勇
- 被告
- 賴進利
- 被告
- 賴慶興
- 被告
- 賴慶富
- 被告
- 賴超鈔
- 被告
- 賴超富
- 被告
- 安郁娟
- 被告
- 安郁媛
- 被告
- 安郁嫻
- 被告
- 林賴碧慧
- 被告
- 許楊美華
- 被告
- 賴凉雄
- 被告
- 賴明宗
- 被告
- 賴照應
- 被告
- 賴基隆
- 被告
- 賴國興
- 被告
- 賴品蓁(原名賴麗玉)
- 被告
- 賴松齡
- 被告
- 賴修德
- 被告
- 賴孟德
- 被告
- 賴遺淑
- 蔡素幸(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錦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志忠(即賴文達之承當訴訟人)被 告 賴柯惠娟(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葉里華(即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應就其被繼承人賴丁章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應就其被繼承人朱賴碧瑛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應就其被繼承人賴秀奎所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除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外)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97.72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二所示。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890.62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三所示。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2076.7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第貳張及附表四所示。
被告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繫屬中,被告賴文榮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陳香伶,陳香伶又移轉登記予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被告賴丕森、賴錦波、賴炳杭、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分別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業經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聲請承當訴訟。又被告賴文達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賴志忠,經賴志忠聲請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賴禎一、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597.72平方公尺土地為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以外之原告及被告共有,同段1316地號、地目建、面積1890.62平方公尺土地,同段1325地號、地目建、面積2076.7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共有,上開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非依法不得分割,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未能協議分割,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又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賴丁章、朱賴碧瑛、賴秀奎於起訴前已死亡,賴丁章之繼承人為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朱賴碧瑛之繼承人為被告朱瑞圖、朱虹霏;賴秀奎之繼承人為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其等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而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係參酌多數共有人意見而為分配,且經被告劉賴碧珍、賴明宗、許楊美華同意,為此請求依附圖方案分割,並依鑑定內容補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方面:
㈠被告賴禎一陳述: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與被告賴禎一的祖厝位置不符,希望分得附圖編號B位置。
㈡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答辯略以:
1.原告起訴前未與共有人提出協議,逕行起訴,有違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是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2.本件共有人應有部分少,分割後面積不足建築者眾,建議全部變價分割,以示公平。系爭13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甚陳舊,已無價值,無保留之必要,得於分割後由分得人聲請強制拆除。
3.原告所提方案,其中編號D1、2、3、4、24、25、26、27(即附圖編號M、N、O、P、D、E、F、G),面積及鄰路面寬均不合建築法之規定,而無法建築,有違經濟原則。又系爭1325地號土地全部面臨8公尺寬之忠孝街,依原告所提方案編號D1至D15(即附圖編號M- Z、A1)之位置、地形、交通情況皆相若,價值相同,鑑價結果卻不相同,有約新台幣(下同)41,000元,亦有44,000元之價格差異。而系爭1311地號土地均面臨15公尺寬之大智路,但原告方案編號D21- D27(即附圖編號A- G),價值又為同一,顯有不公,殊無可採。鑑價應以地段、位置、地形是否端正與交通情形,即該地區市集榮枯為標準,本件鑑價竟以面積大小為斷,如編號D21-D27其地段、市集、交通情形完全相同,鑑價卻相差甚鉅,故其鑑價不合情理,有欠公允。系爭1316、1325地號土地之價值應全部相同始為合理,而系爭1311地號面臨15公尺寬之大智路,道路寬度較寬,交通方便,價值較高,建議每坪以市價55,000元計算,系爭1316、1325地號均面臨8公尺寬道路,交通較差,每坪市價應以38,000元計算較為合理。如原告認被告賴志忠等主張系爭1311地號土地之估價偏高,被告賴志忠願受分配於該部分土地,補償其他共有人。且被告賴志忠、賴柯惠娟、葉里華、蔡素幸分得土地較多,就得補償,不合理,應以持分分配等語。
㈢被告劉賴碧珍、許楊美華、賴明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前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㈣被告賴彰州、賴慶興、賴慶富、林賴碧慧、賴進利、賴涼雄、何賴素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略以:系爭土地原物分割,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因系爭土地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此事實必影響變價分割拍賣時投標人之承買意願,從而拍定價格不免低落,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且受限於系爭土地之地形,致使各共有人分配土地地形不佳,應可透過各分配於相鄰土地共有人之協調,予以克服,不虞分配土地之難以利用。希望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方式分割等語。
㈤被告賴照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以前到場陳述: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㈥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另未到場之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是本件因部分被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賴金花就其被繼承人賴丁章所遺系爭1311、13
16、13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朱瑞圖、朱虹霏就其被繼承人朱賴碧瑛所遺坐落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就其被繼承人賴秀奎所遺系爭
1316、1325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雖辯稱原告未經協議即起訴,其起訴不合法云云。惟系爭土地有部分共有人未辦理登記,兩造於起訴前顯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故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於法並無不合,被告賴志忠等人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六、查系爭1311地號土地略呈方形,東邊為大智路,系爭1316、1325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1316地號土地西邊、1325地號土地東邊為仁愛街,系爭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分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在卷,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本院卷一第122至124頁、第139頁)可稽。被告賴志忠雖主張應全部變價分割始為公平等語。惟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原物分配情形,故被告賴志忠上開主張,自無可採。而依附圖所示方案(附圖第壹張記載之分配人與附表不同,應以本判決附表為準),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且地形均屬方正,系爭1311地號土地編號C、D、E、F、G部分雖較為狹長,然取得該等部分之被告得合併使用。又被告劉賴碧珍、許楊美華、賴明宗均同意依原告所提方案分割。而被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於本件訴訟中向原共有人即被告賴蘇輩、賴蘇鍋、賴武爵、賴丕森、賴錦波、賴炳杭、陳香伶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就其分割取得之各部分土地,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等並未表示不同意,亦未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卷二第205至210頁),其他被告亦未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情形及各共有人意願,認為依附圖方案分割,應能增進分割後土地之使用效能,而為可採。惟本件部分共有人未受分配,且分配位置有所差異,經本院囑託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本院卷二第191頁所附鑑定報告書、第213至219頁),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應找補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至被告賴志忠、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雖辯稱上開鑑定有失公允,並無可採云云。惟上開鑑定結果,係經威名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師實地調查,查訪當地鄰近地價,依據95年6月12日修訂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內政部發布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中之比較法,作為估價之方法,並輔以土地開發分析,以決定最後勘估標的之價格,再經估價師現場勘察後,對於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則參考鄰近市場類似之案例資料,並參考蒐集房地供需、人口、居民習性、公共與公用設施、交通運輸、所得水準、價格種類、發展潛力、土地規劃管制與使用狀況、鄰近使用現況、未來發展趨勢等與不動產價格有關資訊,作特性、綜合、價格分析後,經多次開會討論修正而為鑑定,此業經鑑定報告書記載甚詳,尚不能認為鑑定結果有何不可採。故被告賴志忠等人上開所辯,亦無可取。爰就系爭1311、1316、1325地號土地分別判決分割如主文第4、5、6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姓 名 ├──────┬──────┬──────┤(按三筆土地應有│ │ │1311地號 │1316地號 │1325地號 │部分合併計算) │ │ │ │ │ │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賴國安、高寶村、│12分之1 │12分之1 │12分之1 │15120分之1260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 │賴金花 │ │ │ │ │ ├─────────┼──────┼──────┼──────┼────────┤ │被告劉賴碧珍 │84分之1 │756分之9 │756分之9 │15120分之180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賴兆甲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賴人瀛 │756分之15 │756分之15 │756分之15 │15120分之300 │ ├─────────┼──────┼──────┼──────┼────────┤ │被告賴彰州 │120分之8 │120分之8 │120分之8 │15120分之1008 │ ├─────────┼──────┼──────┼──────┼────────┤ │被告賴再添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嘉勇 │144分之2 │144分之2 │144分之2 │15120分之210 │ ├─────────┼──────┼──────┼──────┼────────┤ │被告賴進利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慶興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慶富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賴超鈔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超富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安郁娟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安郁媛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安郁嫻 │756分之3 │756分之3 │756分之3 │15120分之60 │ ├─────────┼──────┼──────┼──────┼────────┤ │被告林賴碧慧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5120分之315 │ ├─────────┼──────┼──────┼──────┼────────┤ │被告何賴素貞 │108分之1 │108分之1 │108分之1 │15120分之140 │ ├─────────┼──────┼──────┼──────┼────────┤ │被告許楊美華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44分之1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凉雄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15120分之420 │ ├─────────┼──────┼──────┼──────┼────────┤ │被告賴明宗 │36分之5 │36分之2 │36分之2 │15120分之1260 │ ├─────────┼──────┼──────┼──────┼────────┤ │被告賴照應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基隆 │80分之1 │80分之1 │80分之1 │15120分之189 │ ├─────────┼──────┼──────┼──────┼────────┤ │被告賴國興 │168分之1 │168分之1 │168分之1 │15120分之90 │ ├─────────┼──────┼──────┼──────┼────────┤ │被告賴麗玉 │168分之1 │168分之1 │168分之1 │15120分之90 │ ├─────────┼──────┼──────┼──────┼────────┤ │原告賴劉日 │120分之2 │120分之2 │120分之2 │15120分之252 │ ├─────────┼──────┼──────┼──────┼────────┤ │被告賴志忠 │144分之5 │144分之5 │144分之5 │5120分之525 │ ├─────────┼──────┼──────┼──────┼────────┤ │被告蔡素幸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賴柯惠娟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葉里華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2160分之169 │15120分之1183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賴孟德、賴遺淑 │ │12分之1 │12分之1 │15120分之840 │ └─────────┴──────┴──────┴──────┴────────┘ 附表二(1311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原告賴劉日、被告賴│編號A(按原 │19.92 │原告應補償819,935元 │ │彰州 │應有部分比例│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保持共有)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編號B(同上) │327.48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賴金花79,716元;補償被告賴│ │ │ │再添79,716元、賴嘉勇13,286元│ │ │ │、賴進利19,929元、賴慶興19, │ │ │ │ 929元、賴慶富19,929元、賴超│ │ │ │鈔11,957元、賴超富11,957元、│ │ │ │安郁娟3,796元、安郁媛3,796元│ │ │ │、安郁嫻3,796元、林賴碧慧19,│ │ │ │929元、許楊美華79,716元、賴 │ │ │ │凉雄26,572元、賴明宗132,860 │ │ │ │ 元、賴照應11,957元、賴基隆 │ │ │ │11,957元、賴國興5,694元、賴 │ │ │ │麗玉5,694元、賴志忠33,215元 │ │ │ │、蔡素幸74,845元、賴柯惠娟74│ │ │ │,845元、葉里華74,844元) │ │ │ ├──────────────┤ │ │ │被告賴彰州應補償3,279,741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318,864元;補償被告 │ │ │ │賴再添318,864元、賴嘉勇53,14│ │ │ │4元、賴進利79,716元、賴慶興 │ │ │ │ 79,716元、賴慶富79,716元、 │ │ │ │賴超鈔47,830元、賴超富47,830│ │ │ │元、安郁娟15,184元、安郁媛15│ │ │ │,184元、安郁嫻15,184元、林賴│ │ │ │碧慧79,716元、許楊美華318,86│ │ │ │4元、賴凉雄106,288元、賴明宗│ │ │ │531,439元、賴照應47,830元、 │ │ │ │賴基隆47,829元、賴國興22,776│ │ │ │元、賴麗玉22,776元、賴志忠13│ │ │ │2,860元、蔡素幸299,377元、賴│ │ │ │柯惠娟299,377元、葉里華299,3│ │ │ │77元) │ ├─────────┼──────┬───────┼──────────────┤ │被告賴人瀛 │編號C │83.69 │應補償921,275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89,568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89,568元、賴嘉勇14,928元│ │ │ │ │ 、賴進利22,392元、賴慶興22,│ │ │ │ │392元、賴慶富22,392元、賴超 │ │ │ │ │鈔13,435元、賴超富13,435元、│ │ │ │ │安郁娟4,265元、安郁媛4,265元│ │ │ │ │、安郁嫻4,265元、林賴碧慧22,│ │ │ │ │392元、許楊美華89,568元、賴 │ │ │ │ │凉雄29,856元、賴明宗149,281 │ │ │ │ │元、賴照應13,436元、賴基隆13│ │ │ │ │,436元、賴國興6,398元、賴麗 │ │ │ │ │玉6,398元、賴志忠37,320元、 │ │ │ │ │蔡素幸84,095元、賴柯惠娟84,0│ │ │ │ │95元、葉里華84,095元) │ ├─────────┼──────┼───────┼──────────────┤ │被告劉賴碧珍 │編號D │49.88 │應補償531,821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51,705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51,705元、賴嘉勇8,617元 │ │ │ │ │、賴進利12,926元、賴慶興12,9│ │ │ │ │26元、賴慶富12,926元、賴超鈔│ │ │ │ │7,756元、賴超富7,756元、安郁│ │ │ │ │娟2,462元、安郁媛2,462元、安│ │ │ │ │郁嫻2,462元、林賴碧慧12,926 │ │ │ │ │元、許楊美華51,705元、賴凉雄│ │ │ │ │17,235元、賴明宗86,175元、賴│ │ │ │ │照應7,756元、賴基隆7,756元、│ │ │ │ │賴國興3,693元、賴麗玉3,693元│ │ │ │ │、賴志忠21,544元、蔡素幸48,5│ │ │ │ │45元、賴柯惠娟48,545元、葉里│ │ │ │ │華48,545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編號E │38.45 │應連帶補償409,212元 │ │ │(公同共有)│ │(連帶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 │ │ │ │、賴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 │ │ │ │涵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 │ │ │ │、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 │ │ │ │美樺、賴金花39,785元;連帶補│ │ │ │ │償被告賴再添39,785元、賴嘉勇│ │ │ │ │6,631元、賴進利9,946元、賴慶│ │ │ │ │興9,946元、賴慶富9,946元、賴│ │ │ │ │超鈔5,968元、賴超富5,968元、│ │ │ │ │安郁娟1,894元、安郁媛1,894元│ │ │ │ │、安郁嫻1,894元、林賴碧慧9,9│ │ │ │ │46元、許楊美華39,785元、賴凉│ │ │ │ │雄13,261元、賴明宗66,307元、│ │ │ │ │賴照應5,968元、賴基隆5,968元│ │ │ │ │、賴國興2,842元、賴麗玉2,842│ │ │ │ │元、賴志忠16,577元、蔡素幸37│ │ │ │ │,353元、賴柯惠娟37,353元、葉│ │ │ │ │里華37,353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編號F │38.75 │應補償412,947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0,147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40,147元、賴嘉勇6,691元 │ │ │ │ │、賴進利10,037元、賴慶興10,0│ │ │ │ │38元、賴慶富10,038元、賴超鈔│ │ │ │ │6,023元、賴超富6,023元、安郁│ │ │ │ │娟1,912元、安郁媛1,912元、安│ │ │ │ │郁嫻1,912元、林賴碧慧10,037 │ │ │ │ │元、許楊美華40,147元、賴凉雄│ │ │ │ │13,383元、賴明宗66,912元、賴│ │ │ │ │照應6,022元、賴基隆6,022元、│ │ │ │ │賴國興2,867元、賴麗玉2,867元│ │ │ │ │、賴志忠16,727元、蔡素幸37,6│ │ │ │ │94元、賴柯惠娟37,694元、葉里│ │ │ │ │華37,695元) │ ├─────────┼──────┼───────┼──────────────┤ │被告賴兆甲 │編號G │39.55 │應補償422,907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1,116元;補償被告賴│ │ │ │ │再添41,116元、賴嘉勇6,853元 │ │ │ │ │、賴進利10,280元、賴慶興10,2│ │ │ │ │79元、賴慶富10,279元、賴超鈔│ │ │ │ │6,167元、賴超富6,167元、安郁│ │ │ │ │娟1,958元、安郁媛1,958元、安│ │ │ │ │郁嫻1,958元、林賴碧慧10,279 │ │ │ │ │元、許楊美華41,116元、賴凉雄│ │ │ │ │13,705元、賴明宗68,527元、賴│ │ │ │ │照應6,167元、賴基隆6,167元、│ │ │ │ │賴國興2,937元、賴麗玉2,937元│ │ │ │ │、賴志忠17,132元、蔡素幸38,6│ │ │ │ │03元、賴柯惠娟38,603元、葉里│ │ │ │ │華38,603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公同共有 │ │、賴國安、高寶村、│ │ │)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 │ │ │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10,150元 │ ├─────────┼──────┼───────┼──────────────┤ │被告賴進利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慶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慶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6元 │ ├─────────┼──────┼───────┼──────────────┤ │被告賴超鈔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賴超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471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5,225元 │ ├─────────┼──────┼───────┼──────────────┤ │被告許楊美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60,901元 │ ├─────────┼──────┼───────┼──────────────┤ │被告賴凉雄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0,300元 │ ├─────────┼──────┼───────┼──────────────┤ │被告賴明宗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101,501元 │ ├─────────┼──────┼───────┼──────────────┤ │被告賴照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6元 │ ├─────────┼──────┼───────┼──────────────┤ │被告賴基隆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9,135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7,207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7,207元 │ ├─────────┼──────┼───────┼──────────────┤ │被告賴志忠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75,375元 │ ├─────────┼──────┼───────┼──────────────┤ │被告蔡素幸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被告賴柯惠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被告葉里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20,512元 │ └─────────┴──────┴───────┴──────────────┘ 附表三(1316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被告賴志忠 │編號I │401.06 │應補償4,343,570元 │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495,464元;補償被告 │ │ │ │ │劉賴碧珍70,781元;補償被告朱│ │ │ │ │瑞圖、朱虹霏55,052元;補償被│ │ │ │ │告何賴素貞55,052元、賴兆甲55│ │ │ │ │,052元、賴人瀛117,968元、賴 │ │ │ │ │彰州396,371元、原告99,093元 │ │ │ │ │、被告賴再添495,464元、賴嘉 │ │ │ │ │勇82,578元、賴進利123,866元 │ │ │ │ │、賴慶興123,866元、賴慶富123│ │ │ │ │,866元、林賴碧慧123,865元、 │ │ │ │ │賴超鈔74,319元、賴超富74,319│ │ │ │ │元、賴照應74,319元、賴基隆74│ │ │ │ │,319元、安郁娟23,594元、安郁│ │ │ │ │媛23,594元、安郁嫻23,594元、│ │ │ │ │許楊美華495,464元、賴凉雄165│ │ │ │ │,154元、賴明宗330,310元、賴 │ │ │ │ │國興35,391元、賴麗玉35,391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 孟德、賴遺淑495,464元) │ ├─────────┼──────┼───────┼──────────────┤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編號H(按原應│410.18 │被告蔡素幸應補償4,505,944元 │ │娟、葉里華 │有部分比例保│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持共有)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 │ │ ├──────┼───────┤瑋、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 │ │編號J(同上) │449.11 │賴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 │ ├──────┼───────┤樺、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 │ │ │編號K(同上) │449.12 │告劉賴碧珍73,426元;補償被告│ │ ├──────┼───────┤朱瑞圖、朱虹霏57,109元;補償│ │ │編號L(同上) │190.15 │被告何賴素貞57,110元、賴兆甲│ │ ├──────┴───────┤57,110元、賴人瀛122,378元、 │ │ │ │賴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 │ │ │元、被告賴再添513,986元、賴 │ │ │ │嘉勇85,664元、賴進利128,497 │ │ │ │元、賴慶興128,497元、賴慶富 │ │ │ │128,497元、林賴碧慧128,497元│ │ │ │、賴超鈔77,098元、賴超富77,0│ │ │ │98元、賴照應77,098元、賴基隆│ │ │ │77,098元、安郁娟24,475元、安│ │ │ │郁媛24,475元、安郁嫻24,475元│ │ │ │、許楊美華513,986元、賴凉雄 │ │ │ │171,329元、賴明宗342,657元、│ │ │ │賴國興36,713元、賴麗玉36,713│ │ │ │元;補償被告賴松齡、賴孟德、│ │ │ │賴遺淑、賴孟德513,986元) │ │ │ ├──────────────┤ │ │ │被告柯賴惠娟應補償4,505,944 │ │ │ │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告 │ │ │ │劉賴碧珍73,426元;補償被告朱│ │ │ │瑞圖、朱虹霏57,110元;補償被│ │ │ │告何賴素貞57,109元、賴兆甲57│ │ │ │,110元、賴人瀛122,378元、賴 │ │ │ │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元│ │ │ │、賴再添513,986元、賴嘉勇85,│ │ │ │664元、賴進利128,497元、賴慶│ │ │ │興128,497元、賴慶富128,497元│ │ │ │、林賴碧慧128,497元、賴超鈔7│ │ │ │7,098元、賴超富77,098元、賴 │ │ │ │照應77,098元、賴基隆77,098元│ │ │ │ 、安郁娟24,475元、安郁媛24,│ │ │ │475元、安郁嫻24,475元、許楊 │ │ │ │美華513,986元、賴凉雄171,329│ │ │ │元、賴明宗342,657元、賴國興3│ │ │ │6,713元、賴麗玉36,713元;補 │ │ │ │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賴遺淑513,986元) │ │ │ ├──────────────┤ │ │ │被告葉里華應補償4,505,945元 │ │ │ │(補償被告賴禎一、賴國樑、賴│ │ │ │國安、高寶村、胡桂美、賴涵瑋│ │ │ │、賴詩雲、賴詩函、賴健誓、賴│ │ │ │建智、賴金條、賴美燕、賴美樺│ │ │ │、賴金花513,986元;補償被告 │ │ │ │劉賴碧珍73,427元;補償被告朱│ │ │ │瑞圖、朱虹霏57,110元;補償被│ │ │ │告何賴素貞57,110元、賴兆甲57│ │ │ │,109元、賴人瀛122,377元、賴 │ │ │ │彰州411,189元、原告102,797元│ │ │ │、被告賴再添513,986元、賴嘉 │ │ │ │勇85,664元、賴進利128,496元 │ │ │ │、賴慶興128,496元、賴慶富128│ │ │ │,496元、林賴碧慧128,497元、 │ │ │ │賴超鈔77,098元、賴超富77,098│ │ │ │元、賴照應77,098元、賴基隆77│ │ │ │,098元、安郁娟24,476元、安郁│ │ │ │媛24,476元、安郁嫻24,476元、│ │ │ │許楊美華513,986元、賴凉雄171│ │ │ │,329元、賴明宗342,658元、賴 │ │ │ │國興36,713元、賴麗玉36,713元│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孟德、賴遺淑513,986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公同共 │ │、賴國安、高寶村、│ │ │有) │ │胡桂美、賴涵瑋、賴│ │ │ │ │詩雲、賴詩函、賴健│ │ │ │ │誓、賴建智、賴金條│ │ │ │ │、賴美燕、賴美樺、│ │ │ │ │賴金花 │ │ │ │ ├─────────┼──────┼───────┼──────────────┤ │被告劉賴碧珍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91,060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公同共有 │ │ │ │ │) │ ├─────────┼──────┼───────┼──────────────┤ │被告賴兆甲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 │ ├─────────┼──────┼───────┼──────────────┤ │被告賴人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85,101元 │ ├─────────┼──────┼───────┼──────────────┤ │被告賴彰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629,938元 │ ├─────────┼──────┼───────┼──────────────┤ │原告賴劉日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07,484元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39,570元 │ ├─────────┼──────┼───────┼──────────────┤ │被告賴進利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慶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慶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賴超鈔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超富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7,020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09,356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6,381元 │ ├─────────┼──────┼───────┼──────────────┤ │被告許楊美華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 │ ├─────────┼──────┼───────┼──────────────┤ │被告賴凉雄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679,141元 │ ├─────────┼──────┼───────┼──────────────┤ │被告賴明宗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358,282元 │ ├─────────┼──────┼───────┼──────────────┤ │被告賴照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基隆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05,613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45,530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45,530元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037,422元(公同共 │ │、賴孟德、賴遺淑 │ │ │有) │ └─────────┴──────┴───────┴──────────────┘ 附表四(1325地號土地) ┌─────────┬──────┬───────┬──────────────┐ │姓名 │分配位置 │面積(平方公尺)│應補償或受補償金額 │ ├─────────┼──────┼───────┼──────────────┤ │被告賴超鈔 │編號M │65.85 │應補償491,194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2,013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9,343 │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9,343元 │ │ │ │ │、賴兆甲9,343元、賴人瀛20,02│ │ │ │ │2元、蔡素幸35,259元、賴柯惠 │ │ │ │ │娟35,259元、葉里華35,259元、│ │ │ │ │賴彰州67,273元、原告16,818元│ │ │ │ │、被告賴再添84,091元、賴志忠│ │ │ │ │35,038元、賴嘉勇14,015元、安│ │ │ │ │郁娟4,004元、安郁媛4,004元、│ │ │ │ │安郁嫻4,004元、賴國興6,007元│ │ │ │ │、賴麗玉6,007元;補償被告賴 │ │ │ │ │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 │ │ │ │84,092元) │ ├─────────┼──────┼───────┼──────────────┤ │被告賴超富 │編號N │70.31 │應補償547,084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3,380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0,407│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0,407元│ │ │ │ │ 、賴兆甲10,407元、賴人瀛22,│ │ │ │ │300元、蔡素幸39,271元、賴柯 │ │ │ │ │惠娟39,271元、葉里華39,270元│ │ │ │ │、賴彰州74,927元、原告18,732│ │ │ │ │元、被告賴再添93,659元、賴志│ │ │ │ │忠39,024元、賴嘉勇15,609元、│ │ │ │ │安郁娟4,460元、安郁媛4,460元│ │ │ │ │、安郁嫻4,460元、賴國興6,690│ │ │ │ │元、賴麗玉6,690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93,660元) │ ├─────────┼──────┼───────┼──────────────┤ │被告賴基隆 │編號O │72.23 │應補償571,096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3,96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0,863│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0,863元│ │ │ │ │、賴兆甲10,863元、賴人瀛23,2│ │ │ │ │79元、蔡素幸40,994元、賴柯惠│ │ │ │ │娟40,994元、葉里華40,994元、│ │ │ │ │賴彰州78,216元、原告19,554元│ │ │ │ │、賴再添97,770元、賴志忠40,7│ │ │ │ │38元、賴嘉勇16,295元、安郁娟│ │ │ │ │4,656元、安郁媛4,656元、安郁│ │ │ │ │嫻4,656元、賴國興6,982元、賴│ │ │ │ │麗玉6,984元;補償被告賴松齡 │ │ │ │ │、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97,7│ │ │ │ │72元) │ ├─────────┼──────┼───────┼──────────────┤ │被告賴照應 │編號P │74.25 │應補償596,3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4,58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1,344│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1,344元│ │ │ │ │、賴兆甲11,344元、賴人瀛24,3│ │ │ │ │08元、蔡素幸42,807元、賴柯惠│ │ │ │ │娟42,807元、葉里華42,807元、│ │ │ │ │賴彰州81,675元、原告20,419元│ │ │ │ │、被告賴再添102,094元、賴志 │ │ │ │ │忠42,539元、賴嘉勇17,015元、│ │ │ │ │安郁娟4,862元、安郁媛4,862元│ │ │ │ │、安郁嫻4,862元、賴國興7,292│ │ │ │ │元、賴麗玉7,292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 │ │ │ │ │遺淑102,092元) │ ├─────────┼──────┼───────┼──────────────┤ │被告賴禎一、賴國樑│編號Q(公同 │340.94 │應連帶補償2,097,855元 │ │、賴國安、高寶村、│共有) │ │(連帶補償被告劉賴碧珍51,306│ │胡桂美、賴涵瑋、賴│ │ │元;連帶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 │詩雲、賴詩函、賴健│ │ │霏39,905元;連帶補償被告何賴│ │誓、賴建智、賴金條│ │ │素貞39,905元、賴兆甲39,905元│ │、賴美燕、賴美樺、│ │ │、賴人瀛85,511元、蔡素幸150 │ │賴金花 │ │ │,588元、賴柯惠娟150,588元、 │ │ │ │ │葉里華150,588元、賴彰州287,3│ │ │ │ │18元、原告71,829元、被告賴再│ │ │ │ │添359,147元、賴志忠149,645元│ │ │ │ │、賴嘉勇59,858元、安郁娟17,1│ │ │ │ │02元、安郁媛17,102元、安郁嫻│ │ │ │ │17,102元、賴國興25,654元、賴│ │ │ │ │麗玉25,654元;連帶補償被告賴│ │ │ │ │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淑│ │ │ │ │359,148元) │ ├─────────┼──────┼───────┼──────────────┤ │被告賴明宗 │編號R │305.83 │應補償2,477,233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60,58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47,122│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47,122元│ │ │ │ │、賴兆甲47,122元、賴人瀛100,│ │ │ │ │976元、蔡素幸177,820元、賴柯│ │ │ │ │惠娟177,820元、葉里華177,820│ │ │ │ │元、賴彰州339,278元、原告84,│ │ │ │ │819元、被告賴再添424,096元、│ │ │ │ │賴志忠176,707元、賴嘉勇70,68│ │ │ │ │3元、安郁娟20,195元、安郁媛 │ │ │ │ │20,195元、安郁嫻20,195元、賴│ │ │ │ │國興30,293元、賴麗玉30,291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孟德、賴遺淑424,094元) │ ├─────────┼──────┼───────┼──────────────┤ │被告賴慶富 │編號S │94.78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8元│ │ │ │ │、賴兆甲12,277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0元、賴柯惠│ │ │ │ │娟46,332元、葉里華46,332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賴嘉勇18,417元、│ │ │ │ │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62元│ │ │ │ │、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7,893│ │ │ │ │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500元) │ ├─────────┼──────┼───────┼──────────────┤ │被告賴慶興 │編號T │94.77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6元│ │ │ │ │、賴兆甲12,277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2元、賴柯惠│ │ │ │ │娟46,332元、葉里華46,332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賴嘉勇18,417元、│ │ │ │ │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62元│ │ │ │ │、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7,893│ │ │ │ │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500元) │ ├─────────┼──────┼───────┼──────────────┤ │被告賴進利 │編號U │94.76 │應補償645,031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75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6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0元│ │ │ │ │、賴兆甲12,270元、賴人瀛26,2│ │ │ │ │92元、蔡素幸46,302元、賴柯惠│ │ │ │ │娟46,302元、葉里華46,302元、│ │ │ │ │賴彰州88,342元、原告22,085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28元、賴志 │ │ │ │ │忠46,012元、賴嘉勇18,405元、│ │ │ │ │安郁娟5,258元、安郁媛5,258元│ │ │ │ │、安郁嫻5,258元、賴國興7,888│ │ │ │ │元、賴麗玉7,888元;補償被告 │ │ │ │ │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賴遺│ │ │ │ │淑110,428元) │ ├─────────┼──────┼───────┼──────────────┤ │被告林賴碧慧 │編號V │94.79 │應補償645,45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15,786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2,27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2,278元│ │ │ │ │、賴兆甲12,278元、賴人瀛26,3│ │ │ │ │09元、蔡素幸46,332元、賴柯惠│ │ │ │ │娟46,330元、葉里華46,331元、│ │ │ │ │賴彰州88,399元、原告22,100元│ │ │ │ │、被告賴再添110,499元、賴志 │ │ │ │ │忠46,041元、被告賴嘉勇18,417│ │ │ │ │元、安郁娟5,262元、安郁媛5,2│ │ │ │ │62元、安郁嫻5,262元、賴國興 │ │ │ │ │7,893元、賴麗玉7,893元;補償│ │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 │賴遺淑110,500元) │ ├─────────┼──────┼───────┼──────────────┤ │被告賴凉雄 │編號W │124.71 │應補償820,511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20,06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15,60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15,608元│ │ │ │ │、賴兆甲15,608元、賴人瀛33, │ │ │ │ │445元、蔡素幸58,898元、賴柯 │ │ │ │ │惠娟58,898元、葉里華58,898元│ │ │ │ │、賴彰州112,375元、原告28,09│ │ │ │ │4元、被告賴再添140,469元、賴│ │ │ │ │志忠58,529元、賴嘉勇23,412元│ │ │ │ │、安郁娟6,689元、安郁媛6,689│ │ │ │ │元、安郁嫻6,689元、賴國興10,│ │ │ │ │034元、賴麗玉10,034元;補償 │ │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孟德、│ │ │ │ │賴遺淑140,467元) │ ├─────────┼──────┼───────┼──────────────┤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編號X(按原應│90.28 │被告蔡素幸、賴柯惠娟、葉里華│ │娟、葉里華 │有部分比例保│ │應分別受補償932,211元 │ │ │持共有) │ │ │ │ ├──────┼───────┤ │ │ │編號Y(同上) │90.29 │ │ │ ├──────┼───────┤ │ │ │編號Z(同上) │90.28 │ │ ├─────────┼──────┼───────┼──────────────┤ │被告許楊美華 │編號A1 │372.63 │應補償2,804,020元 │ │ │ │ │(補償被告劉賴碧珍68,577元;│ │ │ │ │補償被告朱瑞圖、朱虹霏53,338│ │ │ │ │元;補償被告何賴素貞53,338元│ │ │ │ │、賴兆甲53,338元、賴人瀛114,│ │ │ │ │295元、蔡素幸201,278元、賴柯│ │ │ │ │惠娟201,278元、葉里華201,278│ │ │ │ │元、賴彰州384,033元、原告96,│ │ │ │ │008元、被告賴再添480,041元、│ │ │ │ │賴志忠200,017元、賴嘉勇80,00│ │ │ │ │6元、安郁娟22,859元、安郁媛2│ │ │ │ │2,859元、安郁嫻22,859元、賴 │ │ │ │ │國興34,289元、賴麗玉34,289元│ │ │ │ │;補償被告賴松齡、賴修德、賴│ │ │ │ │孟德、賴遺淑480,040元) │ ├─────────┼──────┼───────┼──────────────┤ │被告劉賴碧珍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17,613元 │ ├─────────┼──────┼───────┼──────────────┤ │被告朱瑞圖、朱虹霏│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公同共有 │ │ │ │ │) │ ├─────────┼──────┼───────┼──────────────┤ │被告賴兆甲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 │ ├─────────┼──────┼───────┼──────────────┤ │被告賴人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529,355元 │ ├─────────┼──────┼───────┼──────────────┤ │被告賴彰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778,634元 │ ├─────────┼──────┼───────┼──────────────┤ │原告賴劉日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444,658元 │ ├─────────┼──────┼───────┼──────────────┤ │被告賴再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23,292元 │ ├─────────┼──────┼───────┼──────────────┤ │被告賴嘉勇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370,549元 │ ├─────────┼──────┼───────┼──────────────┤ │被告安郁娟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安郁媛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安郁嫻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05,871元 │ ├─────────┼──────┼───────┼──────────────┤ │被告何賴素貞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47,032元 │ ├─────────┼──────┼───────┼──────────────┤ │被告賴國興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58,808元 │ ├─────────┼──────┼───────┼──────────────┤ │被告賴麗玉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158,808元 │ ├─────────┼──────┼───────┼──────────────┤ │被告賴志忠 │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926,372元 │ ├─────────┼──────┼───────┼──────────────┤ │被告賴松齡、賴修德│未受分配 │0 │應受補償2,223,293元(公同共 │ │、賴孟德、賴遺淑 │ │ │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