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0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5,873元,及其中新台幣99,140元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1.4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6月13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依約被告憑信用卡特約於商店消費,應於繳款截止日期前繳款,逾期按年息14.6%計算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自95年5月3日至95年10月2日止,尚欠消費款新台幣(下同)99,104元及利息、違約金6,069元、預借現金手續費664元共105,873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