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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路○段85號7樓,已據其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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