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宣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宣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行至第3行有關累犯前科部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論罪:被告陳宣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累犯: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同罪質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顯見前案之執行並未使被告有所警惕,其刑罰效益不佳,是認加重被告最低本刑,尚不生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處分,猶不知警惕、悔改,仍繼續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高中畢業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有期徒刑5月,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3號
被 告 陳宣瑜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宣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竹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109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2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05號、第106號、第146號、第147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1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14年2月18日18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
路00巷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嗣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4年2月20
日18時36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發現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宣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
編號:0000000U0003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
4年3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0;原樣編號:0000000U0003號)各1份。
(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