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餘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原姓名陳澤維)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3日,駕駛車號U33518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湖口鄉○○路即台一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8時40分許,行經該路段北上62.3公里處停車等待迴轉時,遭被告酒後駕駛車號5H7911號自用小客車自後撞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之傷害,並造成原告所有之前揭車輛受有損壞,原告因此而支出醫藥費用760元,車輛修復費用299,926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願負肇責任,對原告支出醫療費用沒有意見,但修車費用應折舊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照片、估價單、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行車執照、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羅東博愛醫院收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筆錄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此次事故受有傷害,並因此支出760元之醫藥費用之事實,業據原告診斷證明書、收據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三)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同院60年度臺上字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等亦宣示相同意旨,可資參考。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小客車因此事故所受損害即所減少之物之價值,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惟原告所有車號U33518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0年3月23日領照,此有前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94年8月23日),已使用近4年5月,依前揭說明,自應折舊,即原告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扣除。

(四)是以關於原告之自用小客車所需必要之修復費用數額為何﹖原告主張其為車號U33518號自用小客車支出之修復費用為299,926元,其中更新零件費用為218,326元,有估價單足證,則原告更新零件,因其車輛算至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已使用4年5月,本院依行政院(79)財字第0670號、台(45)財字第1480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三六九,上開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為46,419元(其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據此原告之自用小客車所需必要修復費用數額,應為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46,419元與不必折舊之工資費用49,600元、烤漆費用32,000元,合計為128,019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所受損害之金額,即應以此為度。

(五)從而,原告之請求,於128,779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其又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5年7月19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均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則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U33518號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折舊│218326×0.369=80562                                       │
├─────┼─────────────────────────────┤
│第二年折舊│(000000-00000)×0.369=50835                               │
├─────┼─────────────────────────────┤
│第三年折舊│(000000-00000-00000)×0.369=32077                         │
├─────┼─────────────────────────────┤
│第四年折舊│(000000-00000-00000-00007)×0.369×5/12=8433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7-8433=46419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