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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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