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勇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勇全犯如附表編號1、3、7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3、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勇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倘與他罪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並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此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應予提起非常上訴。」係指就曾經裁定其應執行刑之完全相同各罪,全部重複再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係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3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49號、106 年度簡字第2082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3、7 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編號1、3、7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附表編號2、4、5、6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05年1月10日、104年5月10日、同年6月29日、同年11月7日,固然均在附表編號1之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1日之前。惟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6日以105年度簡字第29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5年10月4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受刑人附表編號2、4、5、6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既均在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942號判決確定以前,依前揭說明,附表附表編號2、4、5、6所示之罪與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942號判決所示之罪,屬可以合併定執行刑之案件,且亦僅能與105年度簡字第2942號判決所示之罪,以及該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其他罪名在合於前揭規定及說明之情形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已如前述,故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罪,雖曾經定執行刑1年3月,於上開判斷仍無影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4、5、6與附表編號1、3、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即有違誤,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2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3月│106年4月│ │ │ │防制條例│5月 │ │法院106年度 │23日 │11日 │ │ │ │ │ │ │簡字第535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5月│編號│ │ │防制條例│4月 │ │法院106年度 │8日 │8日 │2至6│ │ │ │ │ │審易字第349 │ │ │業經│ │ │ │ │ │號 │ │ │定應│ │ │ │ │ │ │ │ │執行│ ├──┼────┼────┼──────┼──────┼────┼────┤有期│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0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5月│徒刑│ │ │防制條例│4月 │ │法院106年度 │8日 │8日 │1年3│ │ │ │ │ │審易字第349 │ │ │月 │ │ │ │ │ │號 │ │ │ │ ├──┼────┼────┼──────┼──────┼────┼────┤ │ │4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5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5月│ │ │ │防制條例│3月 │ │法院106年度 │8日 │8日 │ │ │ │ │ │ │審易字第349 │ │ │ │ │ │ │ │ │號 │ │ │ │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6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5月│ │ │ │防制條例│3月 │ │法院106年度 │8日 │8日 │ │ │ │ │ │ │審易字第349 │ │ │ │ │ │ │ │ │號 │ │ │ │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5月│ │ │ │防制條例│3月 │ │法院106年度 │8日 │8日 │ │ │ │ │ │ │審易字第349 │ │ │ │ │ │ │ │ │號 │ │ │ │ ├──┼────┼────┼──────┼──────┼────┼────┼──┤ │7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3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9月│106年10 │ │ │ │防制條例│5月 │15時55分許回│法院106年度 │13日 │月1日 │ │ │ │ │ │溯96小時內某│簡字第2082號│ │ │ │ │ │ │ │時(聲請意旨│ │ │ │ │ │ │ │ │誤為106年3月│ │ │ │ │ │ │ │ │17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