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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蕭筠蓉蕭筠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俊名(原名:蘇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寶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俊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蘇俊名(原名蘇俊銘,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改名蘇俊名)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毒偵字第411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履行未完成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1013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由檢察官就該次施用毒品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12月5 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00○○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12月6 日凌晨3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蘇俊名於員警尚無確切證據合理懷疑其施用毒品前,主動坦承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經警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4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上開2 罪經高雄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0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蕭筠蓉

    書記官 洪嘉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9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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