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偉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89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劉偉志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劉偉志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7日1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8月18日11時許,在高雄市美濃區永安街東門樓前,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緝獲,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劉偉志本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7月3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另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月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刑案部分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8年度旗簡字第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曾於「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依法追訴處罰,則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自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稱「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被告上揭事實所示施用毒品犯嫌自屬合法。
三、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廣興派出所毒品案件嫌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9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104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部分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107年月18日為警緝獲時,尚未知悉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尿液檢驗結果之際,主動坦承其有前開事實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徵,是被告於其施用毒品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竟無視政府宣導並嚴格查緝之禁毒政策,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衡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不予重複評價之前科外,尚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之品行資料。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作工之經歷,月收入約3萬多元,經濟狀況普通,入監前與父親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身體狀況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