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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2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許博鈞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幸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幸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所載「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應更正為「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以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販賣」,其內涵在於「銷售賣出」之意,依此,販賣行為之既遂與否,應以販賣者與買受者間就上開物品締結之買賣契約已完全履行與否而為論斷,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買賣契約之成立,須以買、賣之雙方對於買賣契約之必要之點均已形成意思之合致,始足當之,故關於販賣之罪,倘員警基於誘捕偵查佯裝買主而查獲,因員警或受員警所託之人,主觀上僅係基於協助員警辦案所為,並無買受真意,故事實上亦無形成買賣意思合致之可能,故於此情形,該買賣契約事實上已無由完全履行,自無由以既遂犯論擬,而倘行為人有販賣之故意,且已著手於販賣行為者,仍應視各該法律有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而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員警為蒐證之目的,佯裝顧客,向被告購得如附表編號37至38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各1件,則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警員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則被告之販賣行為尚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對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未設有處罰之明文,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其他販賣既遂之行為,而被告意圖販賣系爭商品,將所欲銷售仿冒品以陳列於購物網站之方式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其行為態樣該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雖有未洽,惟其所引用法條之條項與本院所認定者均完全相同,僅罪名不同,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民國107年9月起至108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持續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件之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貪圖利益,竟於網際網路公然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微,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然被告前無因案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善,兼衡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獲利金額、該真正商品之市價及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前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又本案員警為蒐證而佯裝顧客以新臺幣(下同)135元(不含運費)之對價,向被告購入如附表編號37至38所示之仿冒商品各1件,且該135元包含在扣案之現金6,000元(即扣案附表編號39所示之現金)內乙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明確(見偵卷第32至33頁),則被告本次行為雖屬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而未加處罰,然被告該次販賣取得之價金(即扣案現金中135元部分),仍不失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本案僅認定被告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如前述,除前開已經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即135元)外,剩餘扣案之現金5,865 元(計算式6,000元-135元=5,865元),雖經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等語(偵卷第32至33頁),然除被告之供述外,卷內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販賣上開商品之行為,本院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是聲請意旨就扣除上開犯罪所得135元部分所餘之現金5,865元亦併同聲請沒收,難認有理,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Hello Kitty吊飾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 Hello Kitty收納袋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3 Hello Kitty杯墊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4 Hello Kitty旅行袋 8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5 Hello Kitty隱形眼鏡盒 4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6 Hello Kitty腳踏墊 8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7 My Melody腳踏墊 5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8 My Melody收納袋 6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9 My Melody手機支架 14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0 My Melody證件套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1 My Melody鑰匙圈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2 My Melody滑鼠墊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3 My Melody棉花棒筒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4 大耳狗收納袋 4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5 大耳狗杯墊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6 大耳狗滑鼠墊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7 大耳狗證件套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8 大耳狗手機殼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19 大耳狗面紙盒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0 大耳狗棉花棒筒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1 布丁狗腳踏墊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2 布丁狗收納袋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3 布丁狗鑰匙圈 2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4 雙子星腳踏墊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5 雙子星杯墊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6 雙子星鑰匙圈 9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7 熊大面紙盒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2頁)。 2.沒收。 28 熊大手機支架 14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29 熊大證件套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0 兔兔證件套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1 兔兔棉花棒筒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2 哆啦a夢腳踏墊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3 哆啦a夢鑰匙圈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4 小丸子手機殼 6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5 小丸子證件套 1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6 角落生物腳踏墊 3件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3頁)。 2.沒收。 37 哆啦a夢證件套 1件 1.員警因蒐證而購得。 2.沒收。 38 Hello Kittty滑鼠墊 1件 1.員警因蒐證而購得。 2.沒收。 39 現金 新臺幣6,000元 1.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01所示之物(見警卷第11頁、第18頁)。 2.其中135元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3.其餘5,865元,不予沒收。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41號
  被   告 蔡幸娟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幸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
    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
    示之商品上,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
    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詎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9月起,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利用網際
    網路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juan1995」,公開在該
    網站上張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
    人上網選購。嗣經警瀏覽上開網頁後,於108年7月16日,以
    新臺幣(下同)195元之價格(含運費),購得仿冒「Hello Kit
    ty」商標圖樣之滑鼠墊、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證件套(
    附表一編號37、38)各1件,送經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標之商
    品,乃於108年8月28日13時15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1至36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蔡幸娟並交付犯罪所得6000元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幸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
    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拍賣
    網頁列印畫面、訂單資料、轉帳明細、拍賣網站會員資料、
    寄件人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
    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刑事陳報狀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及鑑價
    報告書、SAN-X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員警111年6月8日職務報告等附
    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蒐證人員為蒐證目的購買仿冒商品,該蒐證目的只是購買
    動機,但仍有購買真意,因此仍成立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判決
    意旨、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刑事類第5 號決議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9月
    起至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具有時空密接
    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
    ,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如附表一
    所示之扣案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6000元營收,為
    犯罪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三、至移送機關以在被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查扣附表二、三所
    示之仿冒商品而認該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罪嫌。被告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集線器、紅包袋是拿來送人的,沒
    有要賣等語。經查,附表二所示商品,無法判定為仿冒品一
    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110年1月21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
    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附表三所示商
    品,經審視上開拍賣網站網頁列印畫面,並未查有刊登販賣
    附表三所示商品之照片,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販賣附表三
    所示商品。據上,自難僅以移送機關查扣附表二、三所示商
    品乙情,遽認此部分被告亦涉犯商標法罪嫌。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想
    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淑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文宏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 商品範圍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個)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吊飾等 Hello Kitty吊飾 3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布製束口袋、旅行袋等 Hello Kitty掛式收納袋 2 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鍋墊等 Hello Kitty杯墊 3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布製束口袋、旅行袋等 Hello Kitty購物袋 8 5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家庭用隱形眼鏡清洗器、眼鏡盒等 Hello Kitty隱形眼鏡盒 4 6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  門墊等 Hello Kitty踏墊 8 7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門墊等 My Melody踏墊 5 8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旅行袋等 My Melody購物袋 6 9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架等 My Melody手機支架 14 1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裝車票之皮夾等 My Melody證件套 3 1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吊飾、手機裝飾品等 My Melody鑰匙圈 1 1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滑鼠墊等 My Melody滑鼠墊 2 1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牙籤籠等 My Melody棉花棒筒 1 1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購物袋等 大耳狗購物袋 4 15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紙杯墊等 大耳狗杯墊 2 16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滑鼠墊等 大耳狗滑鼠墊 1 17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裝車票之皮夾等 大耳狗證件套 2 18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行動電話機護套等 大耳狗手機殼 1 19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塑膠製面紙盒(套)等 大耳狗面紙盒 1 2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牙籤籠等 大耳狗棉花棒筒 1 2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椅墊/坐墊等 布丁狗腳踏墊 2 2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旅行袋等 布丁狗購物袋 2 2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等 布丁狗鑰匙圈 2 2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門墊等 雙子星腳踏墊 3 25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鍋墊等 雙子星杯墊 3 26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吊飾等 雙子星鑰匙圈 9 27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紙製裝飾品等 熊大面紙盒 3 28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手機架等 熊大手機支架 14 29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票夾等 熊大證件套 1 3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票夾等 兔兔證件套 1 31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牙籤籠等 布丁狗棉花棒筒 1 3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門墊等 哆啦a夢腳踏墊 1 3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 鑰匙圈等  哆啦a夢鑰匙圈 1 34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行動電話外殼等 小丸子手機殼 6 35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識別證套等 小丸子證件套 1 36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毛毯等 角落生物腳踏墊 3  37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正註冊/審定號:00000000) 識別證套等 哆啦a夢證件套 1  38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滑鼠墊等 Hello Kittty滑鼠墊 1 
附表二:
編號 商標權人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個)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證件套 5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棉花棒筒 1 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布丁狗證件套 4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雙子星證件套 2 
附表三:
編號 商標權人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個)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集線器 5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紅包袋 18 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My Melody集線器 6 4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熊大集線器 9 5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熊大紅包袋 20 6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小丸子集線器 9 7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拉拉熊集線器 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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