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永村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良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良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附表之確定判決增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7年度審簡字第3573號,幫助詐欺罪,有期徒刑4 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良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中已載明被告前案之犯罪科刑紀錄、執行完畢之日期,並提出被告之部分前案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堪認檢察官已提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以及釋明其執畢日期,上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已送達被告(偵卷第71頁),被告亦未提出不同意見,本院自得就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予以審究。又被告前因竊盜、詐欺、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偵卷第23頁),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8 月4 日(下稱甲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477 號、第813號、第1352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 案接續執行,於109 年5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9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情事等節,業經本院核閱被告之部分前案判決(偵卷第23至47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上開竊盜等犯行經執行完畢後,仍再犯竊盜罪(本院110簡字第1704、1362號、111簡字第897、1763、1832號),復於111 年8 月17日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堪認其對刑罰反應能力低落,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院參以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罪責相當原則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影響社會秩序安全,誠應非難譴責;另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竊得之物尚未返還被害人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盜之手段(以繫有雙面膠帶釣魚線垂釣入香油錢箱之方式),前有多次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品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於偵訊中經檢察官命被告提出母親生病之證明,然被告之後並未提出,被告若有生活上困難宜尋求政府及社會協助,而非以此事由不斷犯罪造成治安及社會困擾,併予說明。

四、沒收:本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且被告迄今尚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趙翊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888號
  被   告 陳良賢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良賢前因竊盜、詐欺、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8年度審聲字
    第2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詳見附表),於
    民國104年2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
    行殘刑1年8月4日(下稱甲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
    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77號、第813號、第1352號
    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1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乙案),甲乙2案接續執行
    ,於109年5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9
    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竟仍
    不知悔改,於111年8月17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
    清水巖寺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以繫有雙面膠帶之釣魚線(未扣案),垂入香油錢箱之方式
    ,竊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離去。嗣宮廟廟祝張新榮
    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新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良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新榮、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陳張春妃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截圖5張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高雄地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43號裁定、97年度審
    訴字第1723號判決宣示筆錄、97年度上易字第709號判決、9
    7年度審訴字第3050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573號判決書
    、執行案件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考量被告上開
    所為構成累犯之部分犯行亦係與本件性質相同之竊盜案件,
    而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意圖不勞而獲再犯本案,顯見對此案
    件顯有特別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參照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兼衡個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目的與需
    求等情,本案對被告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至於會
    發生超過其相應負擔之罪責,而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
    情形,故認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被告前開竊得之前揭現金2,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倘
    於裁判前仍未返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行竊使用之釣魚線、雙面膠,雖
    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已遭被告丟棄,業據
    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且非屬違禁物、客觀價值輕微,其
    沒收或追徵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趙翊淳          
附表:98年度審聲字第2643號裁定
確定判決 罪名 宣告刑/執行刑  高雄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判決 毒品 有期徒刑8月確定 高雄地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43號裁定合併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09號 竊盜 各處有期徒刑4月(共15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高雄地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50號 詐欺 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高雄地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68號 竊盜 有期徒刑4月(累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8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