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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方佳蓮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安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6、7至8、9、10至11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1年2月、1年4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6年2月),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各編號均係加重詐欺之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0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0年4月13日 編號1至6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1年3月23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1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1年4月2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 111年4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 111年8月3日 編號7至8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1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1年9月8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0月(共3罪)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2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2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11年9月27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2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11年10月27日 編號10至11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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