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安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安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6、7至8、9、10至11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6月、1年2月、1年4月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6年2月),復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附表各編號均係加重詐欺之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各異,暨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5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0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110年4月13日 編號1至6前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5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1年3月23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1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1年4月2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7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 111年4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 111年8月3日 編號7至8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7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1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1年9月8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0月(共3罪)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2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2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11年9月27日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2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4號 111年10月27日 編號10至11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