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樹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82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186號、111年度偵字第17153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09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準此,科刑事項可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若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審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查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已陳明僅針對原判決科刑事項上訴(見金簡上卷第221頁、第385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者,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丁○○於審判程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可參(見金簡上卷第243頁至第245頁、第367頁至第419頁),故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㈠丁○○雖預見率爾將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身分不詳之他人,可能幫助該人從事財產犯罪,並使該人得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帳號密碼等物,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對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成員,下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等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40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各於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將各該編號所示金額款項匯入該等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一空,而製造金流斷點,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㈡所犯罪名及罪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一行為同時幫助正犯對附表所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至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事實間,為被告同一交付帳戶行為所致,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刑罰減輕事由: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亦即增加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就幫助洗錢犯行於原審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見金訴卷第73頁),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認被告上述犯行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於知悉國內現今利用他人帳戶作為犯罪工具盛行之情形下,仍任意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猖獗,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向正犯求償之困難,所為實無足取;復酌以被告提供之帳戶為2個、被害人係40人及其財產損失金額等被告幫助犯罪所生之實害程度與範圍;兼衡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與其中1名被害人即告訴人寅○○達成和解,另告訴人N○○表示案發後已取回受騙款項,而欲撤回告訴等語,有原審和解筆錄(見金訴卷第87頁至第88頁)、告訴人N○○112年2月15日陳報意見狀(見審訴卷第79頁)為憑;暨卷內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不法所得;另被告無刑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存參(見簡卷第23頁),又被告於原審自述高中畢業,擔任臨時工,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須扶養,自身有慢性疾病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核原審上述量刑,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量處上開刑度,不僅本於罪刑相當性之原則,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刑罰,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無濫行裁量之情,其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檢察官雖以被告未與多數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且本案被害人數眾多,受騙金額高等為由,認原審判決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度過輕。經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其和解與賠償情形,及本案被害人數,暨遭詐欺之金額等節,而無裁量濫用情形,已如前述,在此量刑基礎未有明顯變動之情況下,尚難逕認原審判決有何量刑過輕之情事。從而,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郁山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奕筑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詐騙集團成員洗錢作為 證據 1 己○○ (提告) 於111年4月25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己○○,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己○○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13時42分許匯款20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3時57分許行動跨行轉出506,840元(僅其中200,000元屬己○○受騙款項) 己○○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5至17頁)、己○○與詐欺集團「VIP特助-陳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67至68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69頁)、己○○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71頁)、111年4月25日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警一卷第7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75、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65頁) 2 庚○○ (提告) 於111年4月25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庚○○,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庚○○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19時許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後自行操作追回29,100元) 同日21時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478,318元(僅其中100元屬庚○○受騙款項) 庚○○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9至20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81頁)、轉帳交易成功擷圖(警一卷第8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83、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79頁) 3 天○○ (提告) 於111年3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天○○,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天○○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5日20時46分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21時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478,318元(僅其中29,200元屬天○○受騙款項) 天○○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1至23頁)、ATM交易結果明細(警一卷第89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91、9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87頁) 4 戊○○ (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戊○○,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戊○○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戊○○受騙款項) 戊○○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5至29頁)、戊○○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侯立成」、「李湘平」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01至105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9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07、1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5頁) 5 I○○ (提告) 於111年2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I○○,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I○○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8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I○○受騙款項) I○○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1至35頁)、I○○與詐欺集團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13、115頁)、FXM頁面擷圖(警一卷第113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18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19、1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11頁) 6 申○○ (提告) 於111年4月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申○○,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19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申○○受騙款項) 申○○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7至41頁)、申○○與詐欺集團「Fxm Coins開戶經理」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29至130頁)、申○○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125至127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30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31、13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23頁) 7 L○○ (提告) 於111年4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L○○,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L○○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56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L○○受騙款項) L○○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5至47頁)、「趨勢筆記」臉書頁面、「FXM-客服李安琪」LINE帳號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37頁)、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3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39、1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35頁) 8 F○○ (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F○○,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F○○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4時1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F○○受騙款項) F○○詢筆證述(警一卷第49至51頁)、F○○詢筆證述(警一卷第49至51頁)、F○○與間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47至151頁)、匯款紀錄(警一卷第147、14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53、1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43頁) 9 E○○ (提告) 於111年3月初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E○○,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E○○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1年4月26日15時52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②111年4月26日19時43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③111年4月26日19時58分匯款29,200元至彰銀帳戶 ①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出298,652元(僅其中29,200元屬E○○受騙款項) ②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出356,304元(僅其中58,400元屬E○○受騙款項) E○○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3至56頁)、E○○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乘勝追擊-侯粉社群」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69至177、185頁)、E○○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81至183頁)、刷卡明細(警一卷第159頁)、加密貨幣交易紀錄擷圖(警一卷第161至16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國內交易所頁面擷圖(警一卷第18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89、19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57頁) 10 N○○ (提告) 於111年4月6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N○○,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N○○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54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N○○受騙款項) N○○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7至58頁)、N○○與詐欺集團「顧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195至204頁)、轉帳紀錄(警一卷第202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FXM COINS、「趨勢筆記」網頁擷圖(警一卷第203至20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05、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93頁) 11 黃○○ (提告) 於111年3月10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黃○○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7時5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黃○○受騙款項) 黃○○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9至61頁)、FXM COINS網頁擷圖(警一卷第213頁)、詐欺集團LINE帳號、訊息記錄擷圖(警一卷第215至223頁)、轉帳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1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國內交易所頁面擷圖(警一卷第22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27、2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09頁) 12 寅○○ (提告) 於111年4月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寅○○,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寅○○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2時1分匯款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行動跨行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寅○○受騙款項) 寅○○警詢證述(警一卷第63至64頁)、詐欺集團訊息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警一卷第233至234頁)、寅○○之街口支付帳號(警一卷第234頁)、轉帳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3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237、23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31頁) 13 午○○ (提告) 於111年4月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午○○,以假投資真詐騙之詐術,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午○○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19分匯款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行轉出306,980元(僅其中29,200元屬午○○受騙款項) 午○○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至6頁)、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警二卷第13至15頁)、午○○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10至1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頁) 14 B○○(提告) 於111年4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B○○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46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B○○受騙款項) B○○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3至105頁)、B○○與詐欺集團「Peter」、「顧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273至1287頁)、投資平台頁面擷圖(併警一卷第128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28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25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26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247、125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245頁) 15 丙○○(提告)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11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29,200元屬丙○○受騙款項) 丙○○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7至108頁)、丙○○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299至131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31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29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21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295至1297頁) 16 丑○○(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丑○○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6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29,200元屬丑○○受騙款項) 丑○○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09至111頁)、「FXM COINS」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35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3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32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39至13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353、13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323頁) 17 子○○(提告)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子○○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5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子○○受騙款項) 子○○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3至115頁)、子○○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Peter」、「梧桐-方婷婷」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405至1419頁)、投資平台交易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42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42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3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39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警一卷第1401、1403、14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357頁) 18 M○○(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M○○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11分許匯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5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118,995元(僅其中29,200元屬M○○受騙款項) M○○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7至118頁)、M○○與詐欺集團「方婷婷侯sir」、「FXM-客服李安琪」、「Ella」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473至1525頁)、投資平台APP頁面擷圖(併警一卷第1527至1532頁)、111年4月26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一卷第145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43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45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433、1535、15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435頁) 19 巳○○(提告)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巳○○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8時5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巳○○受騙款項) 巳○○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19至123頁)、詐欺集團「Peter」、「投資經紀人-周佳佳Jia」LINE帳號(併警一卷第1558至1559頁)、巳○○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559至頁1579)、巳○○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一卷第1547至155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55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58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583至158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611、16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539頁) 20 亥○○(提告)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亥○○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33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306,9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亥○○受騙款項) 亥○○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25至129頁)、亥○○與詐欺集團「投資經濟人-楊丹丹」、「投資總監-Peter」、「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619至1625頁)、FXM COINS投資平台交易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625至162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626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63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63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643、16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617頁) 21 宇○○(提告) 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宇○○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1年4月25日1 0時20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②111年4月26日9時11分許,轉帳50,000元至一銀帳戶 ①111年4月25日13時57分許行動跨行轉出506,84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宇○○受騙款項) ②111年4月26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50,000元屬宇○○受騙款項) 宇○○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31至141頁)、宇○○於詐欺集團聊天室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675至1701、1711頁)、宇○○與「特助-Anny」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一卷第1715至1745頁)、宇○○與「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一卷第1747至1759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登入網頁擷圖(併警一卷第170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一卷第1705、1707、1709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65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657、1661、166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647頁) 22 酉○○(提告) 於111年3月中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酉○○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8時55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酉○○受騙款項) 酉○○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3至144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列印資料(併警一卷第1797至1821頁)、酉○○與「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一卷第1823至1857頁)、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1791頁)、匯款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一卷第1795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一卷第176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一卷第1779、179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8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761頁) 23 乙○○(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乙○○佯稱:在巔峰對決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乙○○受騙款項) 乙○○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5至14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93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2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927、19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15、1935、19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917頁) 24 H○○(提告) 於111年3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H○○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4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H○○受騙款項) H○○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49至151頁)、H○○於「王者至尊幫⑤②⑨」群組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55至1956頁)、H○○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57至1959頁)、H○○與詐欺集團「奕嫻 Tina」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併警二卷第1961至196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9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4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9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71、19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939頁) 25 K○○(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K○○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7時3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20時4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56,304元(僅其中30,000元屬K○○受騙款項) K○○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53至156頁)、K○○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13至2014、2018、2020至2039頁)、投資平台交易頁面擷圖(併警二卷第2015至2017、2019頁)、K○○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二卷第2001至2003頁)、K○○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二卷第200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19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975至1979頁) 26 未○○(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未○○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49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2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306,9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未○○受騙款項) 未○○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59至162頁)、未○○與詐欺集團「投資分析師-李湘平」、「陳媛媛」、「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59至2061、2067至2075頁)、汪亮平於「王者至尊幫VIP1」群組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63至206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055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0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0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041頁) 27 壬○○(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壬○○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41分許轉帳29,2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29,200元屬壬○○受騙款項) 壬○○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3至165頁)、壬○○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097至2103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09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0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077頁) 28 D○○(提告) 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D○○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9時13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0時3分許行動跨轉出437,220元(僅其中29,200元屬D○○受騙款項) D○○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7至168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擷圖(併警二卷第2117頁)、D○○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118至2120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2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1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105、2107、21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09頁) 29 A○○(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52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A○○受騙款項) A○○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69至171頁)、A○○與詐欺集團「老師助理雯雯」、「FXM-客服李安琪」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偵卷第164至168頁、第183至192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2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161、21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27頁) 30 J○○(提告) 於111年3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J○○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2時21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15時30分許行動跨轉出109,250元(僅其中29,200元屬J○○受騙款項) J○○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73至178頁)、J○○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201至2205頁)、FXM COINS投資平台網頁擷圖(併警二卷第2204至220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20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1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1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207、220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165頁) 31 吳寧萱(提告) 於111年2月2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寧萱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寧萱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5時42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吳寧萱受騙款項) 吳寧萱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79至18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251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21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229至223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211、2213、22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235頁) 32 C○○(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C○○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3時1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610,995元(僅其中30,000元屬C○○受騙款項) C○○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83至187頁)、C○○與詐欺集團「FXMcoin...」、「奕嫻Tina」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295至231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31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26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285、228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255頁) 33 G○○(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G○○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4時許轉帳5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50,000元屬G○○受騙款項) G○○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89至191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357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36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345、235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3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339頁) 34 辛○○(提告) 於111年4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49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辛○○受騙款項) 辛○○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93至197頁)、辛○○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387至2395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375至237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369、2371、23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385頁) 35 辰○○(提告) 於111年4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辰○○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50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辰○○受騙款項) 辰○○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199至200頁)、辰○○與詐欺集團「霏霏」、「Dora翔安紅」、「侯立程」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偵卷第225至22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偵卷第229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40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407、240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13、24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01頁) 36 地○○(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地○○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8時55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地○○受騙款項) 地○○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1至20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44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419、242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17頁) 37 癸○○(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3時21分許轉帳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轉出375,875元(僅其中30,000元屬癸○○受騙款項) 癸○○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7至208頁)、癸○○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Peter老師助理~蘇珊」、「投資總監~Peter」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537至2577頁)、111年4月26日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併警二卷第253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4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2511、2513、2527、2529、253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24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461頁) 38 戌○○(提告) 於111年4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戌○○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9時11分許轉帳30,0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9時12分許行動跨轉出365,680元(僅其中30,000元屬戌○○受騙款項) 戌○○警詢證述(併警一卷第209至213頁)、戌○○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2595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2593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二卷第258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583、259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2579頁) 39 卯○○(提告) 於111年3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卯○○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0時3分許、16時18分許轉帳30,000元、30,000元至彰銀帳戶 同日11時37分許網路轉帳轉出738,665元(僅其中30,000元屬卯○○受騙款項) 同日17時1分許網路轉帳轉出298,652元(僅其中30,000元屬卯○○受騙款項) 卯○○警詢證述(併偵卷第83至85頁)、詐欺集團投資平台相關資料擷圖(併偵卷第75至78頁)、匯款明細擷圖(併偵卷第72至73頁)、彰化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11年7月12日彰北高字第111044號函及所附個人戶顧客印鑑卡、開戶照片、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1至28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偵卷第6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卷第61、62、66頁) 40 玄○○(提告) 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玄○○佯稱:在Fxmcoin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1年4月26日16時13分許轉帳29,200元至一銀帳戶 同日21時6分許行動跨轉出139,869元(僅其中29,200元屬玄○○受騙款項) 玄○○警詢證述(併偵卷第120至121頁)、玄○○與詐欺集團「FXM-客服李安琪」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1873至1907頁)、玄○○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二卷第1863至1867頁)、匯款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1871頁)、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111年7月13日一楠梓字第00135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1至2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偵卷第12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真回覆件(併警二卷第186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併警二卷第1911、1913頁、併偵卷第1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卷第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