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陸昭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昭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昭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5、7、8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8、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3、6、8、9備註欄所示之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至9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3、6、8、9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10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8、9之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之異同、加重效益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在上開聲請書中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6月 ④有期徒刑6月 ⑤有期徒刑6月 ⑥有期徒刑6月 ⑦有期徒刑6月 (以上7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0年6月12日 ②110年9月5日 ③110年9月9日 ④110年9月9日 ⑤110年9月10日 ⑥110年9月16日至17日 ⑦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5日 ①110年9月28日 ②111年1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0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93、66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0日 111年10月21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19日 ①110年9月28日 ②110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3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922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0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等 竊盜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③有期徒刑8月 ④有期徒刑8月 ⑤有期徒刑8月 ⑥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5月6日 ①111年3月30日 ②111年4月23日 ③111年4月28日 ④111年4月28日 ⑤111年5月13日 ⑥111年5月13日 ①110年8月23日 ②111年4月23日 ③111年5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64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號等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61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61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111年度易字第186、207、23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