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曜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曜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曜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與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本非得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8月21日聲請書附卷可考,是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之竊盜罪,前者係侵害社會安全法益,後者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非屬同罪質之罪;各次犯罪時間介於111年8月6日至000年0月0日間,時隔相距非遠,係屬於時間緊密惟本質及情境上相異之異種犯行,定應執行刑時,即應就被告對各法益侵害所呈現之惡性予以充分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危害社會治安、侵害他人財產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其於聲請書內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7月以上,合併刑度即內部界線有期徒刑4年5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至3、6至13所示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5所示不得易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併已陳明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上開聲請書在卷可憑,可認受刑人已就本件聲請陳述其意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77號 112年3月8日 同左 112年4月11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5日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 3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8月6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32、33、34號 112年4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24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0月2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32、33、34號 112年4月24日 同左 112年5月24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0月1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397 號 112年5月30日 同左 112年7月8日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153 號 112年8月28日 同左 112年9月27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7日 本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969 號 112年8月25日 同左 112年9月28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初某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092號 112年9月28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753 號 112年10月30日 同左 112年11月30日 1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753號 112年10月30日 同左 112年11月30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8月14日 本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174號 113年1月4日 同左 113年2月7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1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