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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方佳蓮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國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2至5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判決應執行如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期徒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8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3年6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為民國109年3至6月間,其中編號1至4、10之間隔甚近,編號4更緊密集中於同年4月6日,犯罪類型及手法相似,侵害個別被害人財產法益,並考量受刑人陳述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雖陳述「因後面還有很多另案,等全部判好在一起定刑」之意見,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又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予以裁定。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其他犯罪,亦僅屬檢察官得否再就該他罪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於本件裁定確定後,縱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之其他犯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由檢察官就各該罪之全部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3月17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 112年10月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 112年11月14日  2 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3月23、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 112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 113年1月16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109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 112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 113年2月16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14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14號 113年2月7日 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4號 113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4號 113年3月27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0號 113年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0號 113年4月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8號 113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8號 113年2月20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 113年1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 113年2月15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9年4月15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3年3月1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3年4月2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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