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穫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穫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穫誠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及3,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如附表編號2及附表編號5至8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再如附表編號4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函及被告回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6至8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裁定及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及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0年9月17日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57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8月26日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2 詐欺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皆為110年9月22日 臺灣高等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 111年12月29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 112年4月13日 否 3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皆為110年9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4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5月 110年9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是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0月5日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號 112年4月12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 112年6月29日 否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 110年10月7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6日 否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10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10年10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否 備註 編號1至5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號6至8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