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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宜靜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飛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飛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4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最後判決者即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係先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4日以112 年度審易字第7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 年6月6 日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190 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而以實體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參諸前開說明,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之部分,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 111 年1 月4 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 年1 月1 日) 本院111 年度金簡字第303 號 111 年11月3 日 本院111 年度金簡字第303 號 111 年12月16日 編號1 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簡字第30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15,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 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1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 111 年1 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 111 年3 月10日 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990 號 112 年12月22日 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990 號 113 年1月30日  4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1月 111 年3 月8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 111 年3 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 111 年8 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7 號 113 年2 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57 號 113 年4 月12日  7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 110 年12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13 年6 月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13 年7 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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