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2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邱美英

聲明異議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即抗告人
相對人
法務部○○○○○○○
代表人
莊能杰
相對人
法務部
代表人
蔡清祥

壹、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再按行政訴訟法第98之4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貳、本件因聲明異議人即抗告人(下稱抗告人)連振逢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連振逢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明不服(提出聲請暨聲明異議狀),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聲明異議。經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4月16日所為上開裁定不服,依上開規定應提起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抗告人連振逢繳納。本件抗告人既然是對本院110年4月16日110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聲明不服,茲依上開規定,限連振逢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