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5號
100年度訴字第509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柏儀
- 被告
-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 被告
- 王詠加
- 指定辯護人
- 張麗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
百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一九二一、一九三二號)、追加起訴(
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號)及移送併辦(一百年度偵字第二六
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郭柏儀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㈠、有期徒刑拾貳年;㈡、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㈢、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與黃○賢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㈤、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游○徨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游○徨之財產連帶抵償之;㈥、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貳、王詠加犯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㈠、有期徒刑捌年;
㈡、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㈢、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抵償之;㈣、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壹、郭柏儀部分:郭柏儀綽號「金龜」,王詠加綽號「小加」。郭柏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分別:
一、起訴書附表一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期間,竟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營利意圖,以其所有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吳俊儒一次、陳富智三次、柯仲遠一次、吳峻毅三次、顏群哲二次、胡登耀二次,共十二次,其中附表一編號
一、十一之二次,約定交易後尚未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其餘十次所得新臺幣(下同)合計一萬元。
二、起訴書附表三部分:自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一日期間,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營利意圖,與王詠加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郭柏儀提供毒品,王詠加接聽電話、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以其所有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詠加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分別於:㈠、附表一編號十三至十五、十八至二十六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吳俊儒三次、柯仲遠二次、李能彥四次、顏群哲二次、胡登耀一次,共十二次,所得合計八千五百元;㈡、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交易對象周玉龍共二次,所得合計一千元。
三、追加起訴書部分:自九十九年六月初某日起至一百年二月間某日期間,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營利意圖,分別於:㈠、附表一編號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三至四
十五、四十九至五十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其所有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郭美凡一次、少年游○徨一次(八十二年二月七日出生,真實姓名詳卷)、曾昱翔二次、曾昱翔與少年劉○碩二次(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出生,真實姓名詳卷)、少年游○翔二次(八十二年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生,真實姓名詳卷),共八次,其中附表一編號四十一之一次,約定交易後尚未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其餘七次所得合計七千元;㈡、附表一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至四十、四十二、四十六至四十八所示時間及地點,分別與少年黃○賢(原名黃○峰,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真實姓名詳卷)、王詠加、少年游○徨等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郭柏儀提供毒品,各由少年黃○賢、王詠加、少年游○徨等接聽電話、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以其所有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詠加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郭美凡九次、曾煜翔二次、少年劉○碩五次,共十六次,其中附表一編號三十九又同時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交易對象少年劉○碩,所得合計二萬三千元。
貳、王詠加部分:王詠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分別:
一、起訴書附表二部分:㈠、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初某日起至一百年二月十四日期間,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營利意圖,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七至八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吳俊儒四次、李能彥二次,共六次,所得合計三千五百元;㈡、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營利意圖,與郭伯儀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郭柏儀提供毒品,由王詠加接聽電話、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郭柏儀所有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於附表二編號五、六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少年劉○碩,共二次,其中附表二編號五又同時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交易對象少年劉○碩,所得合計一千五百元;㈢、基於販賣愷他命之營利意圖,於附表二編號九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交易對象黃婉萍,共一次,所得合計五百元。
二、起訴書附表三部分:自九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一日期間,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營利意圖,與郭柏儀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郭柏儀提供毒品,王詠加接聽電話、交付毒品或收取價金,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郭柏儀所有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分別於:㈠、附表二編號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交易對象吳俊儒三次、柯仲遠二次、李能彥四次、顏群哲二次、胡登耀一次,共十二次,所得合計八千五百元;㈡、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交易對象周玉龍共二次,所得合計一千元。
參、郭柏儀、王詠加與交易對象交易期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承辦員警執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對於其等持用之000000
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查獲郭柏儀、王詠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與各該交易對象。並於一百年三月十日,執本院核發搜索票,至郭柏儀位在嘉義市○區○○路七○七巷十一號七樓居處搜索,扣得郭柏儀自己施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二點四六九二公克),另至王詠加位在嘉義縣水上鄉○○村○○路○段二○一號居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王詠加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含SIM卡一枚),郭柏儀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電子磅秤一台、夾鏈袋一包(共三十五個)。郭柏儀、王詠加經警方查獲後,供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綽號「土豆」之黃昱銘,警方因而查獲販賣第二級毒品正犯之黃昱銘;王詠加另供出附表二編號五、十三、十四之愷他命來源為郭柏儀,警方因而查獲郭柏儀係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共犯。
肆、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均有明文。被告郭柏儀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王詠加及其指定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之警詢調查筆錄、偵查訊問筆錄、指認嫌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戶籍資料、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有所異議。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對於不利於己之證人未請求對質詰問,前開筆錄外之傳聞證據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及其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因認上述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貳、被告郭柏儀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附表一編號一: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吳俊儒之供述(A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二頁調查筆錄,C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八十六頁反面);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附表一編號二、三、四: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陳富智之供述(A卷第一百三十四頁至第一百三十六頁調查筆錄,C卷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二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三十八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三、附表一編號五: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柯仲遠之供述(A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調查筆錄,C卷第八十七頁至第八十九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頁至第一百零一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四、附表一編號六: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吳峻毅之供述(A卷第一百四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四十七頁訊問筆錄);㈢、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五、附表一編號七: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吳峻毅之供述(A卷第一百四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四十七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十四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六、附表一編號八: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吳峻毅之供述(A卷第一百四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四十六頁至第四十八頁訊問筆錄);㈢、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七、附表一編號九: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顏群哲之供述(A卷第一百十七頁至第一百十八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頁訊問筆錄);㈢、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八、附表一編號十: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顏群哲之供述(A卷第一百十八頁至第一百二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二十三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九、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胡登耀之供述(A卷第八頁、第十一頁、第一百四十六頁至第一百五十一頁調查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五十三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十五: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吳俊儒之供述(A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二頁調查筆錄,C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八十六頁及其反面);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一、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周玉龍之供述(A卷第八十八頁至第九十一頁調查筆錄,C卷第五十五頁至第五十七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九十三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二、附表一編號十八、十九: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柯仲遠之供述(A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調查筆錄,C卷第八十七頁至第八十九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頁至第一百零二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三、附表一編號二十、二十一: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李能彥之供述(A卷第一百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訊問筆錄);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四、附表一編號二十二、二十三: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李能彥之供述(A卷第一百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十四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五、附表一編號二十四、二十五: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七十三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顏群哲之供述(A卷第一百十八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頁訊問筆錄);
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六、附表一編號二十六: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㈢、證人胡登耀之供述(A卷第八頁、第十一頁、第一百四十七頁至第一百五十一頁調查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五十三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七、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
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美凡之供述(G卷第一百零一頁調查筆錄,H卷第四十七頁訊問筆錄);㈢、本院少年法庭一百年度少調字第一○七號裁定(H卷第六十二頁至第六十四頁,少年黃○賢,原名黃○峰);㈣、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二頁、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四頁、第六十四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五頁、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六頁、第六十九頁至第七十頁、第七十頁、第七十二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八、附表一編號三十六: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美凡之供述(G卷第一百零一頁調查筆錄,H卷第四十七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一百零一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九、附表一編號三十七: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曾煜翔之供述(G卷第七十五頁至第七十八頁調查筆錄,H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訊問筆錄);㈢、本院少年法庭一百年度少調字第一○七號裁定(H卷第六十二頁至第六十四頁,少年黃○賢,原名黃○峰);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四頁、第六十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附表一編號三十八: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六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游○徨之供述(H卷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四頁訊問筆錄);
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二十一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一、附表一編號三十九、四十: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㈡、證人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七十二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I卷第五十九頁準備程序筆錄);㈢、證人劉○碩之供述(H卷第二十八頁、第五十八頁訊問筆錄,A卷第一百零三頁至第一百零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零八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二、附表一編號四十一: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曾煜翔之供述(G卷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一頁調查筆錄,H卷第十八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十四頁至第十六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三、附表一編號四十二: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曾煜翔之供述(G卷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一頁調查筆錄,H卷第十八頁訊問筆錄);㈢、本院少年法庭一百年度少調字第一○七號裁定(H卷第六十二頁至第六十四頁,少年黃○賢,原名黃○峰);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四、附表一編號四十三: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曾煜翔之供述(G卷第七十三頁至第八十一頁調查筆錄,H卷第十八頁訊問筆錄);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G卷第二十五頁);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五、附表一編號四十四、四十五: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
㈡、證人少年劉○碩之供述(H卷第二十八頁、第五十八頁訊問筆錄);㈢、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六、附表一編號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少年劉○碩之供述(H卷第五十八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少年游○徨之供述(H卷第四十三頁訊問筆錄);㈣、本院少年法庭一百年度少調字第一○六、一三九號裁定(H卷第六十一頁);
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二十七、附表一編號四十九、五十:㈠、被告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六頁至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㈡、證人少年游○翔之供述(G卷第一百十三頁至第一百十五頁、第一百二十四頁、第一百二十九頁調查筆錄,H卷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證人少年游○徨之供述(H卷第四十三頁訊問筆錄);㈢、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參、被告王詠加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B卷第十三頁至第二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I卷第五十九頁準備程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吳俊儒之供述(A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二頁調查筆錄,C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訊問筆錄)。
二、附表二編號五、六:㈠、被告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七十二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I卷第五十九頁準備程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自白(G卷第七頁調查筆錄,H卷第七十頁訊問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劉○碩之供述(H卷第二十八頁、第五十八頁訊問筆錄,A卷第一百零三頁至第一百零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零八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三、附表二編號七、八: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I卷第五十九頁準備程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㈢、證人李能彥之供述(A卷第一百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訊問筆錄)。
四、附表二編號九: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A卷第十三頁至第二十頁調查筆錄;I卷第二百四十八頁審判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㈢、證人黃婉萍之供述(A卷第一百二十四頁至第一百二十九頁調查筆錄,D卷第一百三十四頁至第一百三十六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三十二頁反面至第一百三十三頁)。
五、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十二: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I卷第六十頁準備程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㈢、證人吳俊儒之供述(A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二頁調查筆錄,C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八十六頁及其反面);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六、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D卷第九十五頁至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六十頁筆錄);㈢、證人周玉龍之供述(A卷第八十八頁至第九十一頁調查筆錄,C卷第五十五頁至第五十七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九十三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七、附表二編號十五、十六:㈠、被告王詠加之自白(A卷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供述(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㈢、證人柯仲遠之供述(A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調查筆錄,C卷第八十七頁至第八十九頁訊問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頁至第一百零二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八、附表二編號十七、十八:㈠、被告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
㈢、證人李能彥之供述(A卷第一百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訊問筆錄);
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九、附表二編號十九、二十:㈠、被告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八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
㈢、證人李能彥之供述(A卷第一百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調查筆錄,D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訊問筆錄);
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十四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附表二編號二十一、二十二:㈠、被告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七十三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㈢、證人顏群哲之供述(A卷第一百十八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頁訊問筆錄);㈣、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十一、附表二編號二十三:㈠、被告王詠加之供述(A卷第六十八頁至第七十五頁調查筆錄,D卷第六十七頁至第六十九頁訊問筆錄);㈡、證人郭柏儀之自白(A卷第五十頁反面調查筆錄,D卷第九十七頁訊問筆錄,I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三十二頁訊問筆錄);㈢、證人胡登耀之供述(A卷第八頁、第十一頁、第一百四十七頁至第一百五十一頁調查筆錄);㈣、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A卷第一百五十三頁);㈤、扣案之電子磅秤、夾鏈袋。
肆、被告二人營利意圖之認定:被告郭柏儀從事實欄所述之毒品交易,可從毒品來源取得免費施用之毒品,或從中賺取金錢差價等情,為被告郭柏儀坦承在卷(I卷第三十頁訊問筆錄、第二百五十六頁審判筆錄);被告王詠加從事實欄所述之毒品交易中,可從毒品來源取得免費施用之毒品或生活費,業據被告王詠加供陳無諱(I卷第二百五十七頁審判筆錄)。被告二人自毒品交易中抽取利得,買入賣出間顯然有利可圖,足證被告等藉販賣毒品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圖。況且,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行既為政府嚴予取締,毒品物稀價昂,乃必然之道理。苟被告等買賣間無利可圖,則被告縱屬至愚,亦無甘冒遭移送法辦之危險,平白從事販賣之理,其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明確。從而,被告郭柏儀、王詠加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伍、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郭柏儀部分: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核被告郭柏儀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十二至十五、十八至四
十、四十二至五十之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一、十一、四十一之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著手惟未完成交易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十六、十七之意圖營利而販賣愷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郭柏儀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郭柏儀就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
六、三十九至四十之犯行,與王詠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五、三十七、四十二之犯行,與少年黃○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四十六至四十七所示之犯行,與少年游○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郭柏儀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九之犯行,係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郭柏儀先後四十八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先後二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時間地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均應分論併罰。被告郭柏儀係七十年十月七日出生,係屬成年人,其與少年共同實施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五、三
十七、四十二、四十六至四十八之犯行,除法定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被告郭柏儀如附表一編號一、十一、四十一之犯行,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郭柏儀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被告郭柏儀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即綽號「土豆」之黃昱銘,有卷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四八八三五號函、一百年八月一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六七七一號移送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得佐(I卷第一百八十頁至第一百八十七頁),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其刑。前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先加後減之。
㈡、另追加起訴書就被告郭柏儀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九部分,雖未論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附表一編號三十九部分之全部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被告郭柏儀係成年人,其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八至四十、四十四至五十之犯行,雖販賣毒品與少年游○徨、劉○碩、游○翔等人,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已就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加重其刑有所規定,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第九條僅限於犯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始予加重其刑,第四條販賣毒品罪名非在上揭條文加重之列,自不能適用普通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郭柏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僅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矢口否認販賣愷他命,其於審理時方坦承販賣愷他命,與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減刑規定有違,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由依此減輕其刑。
二、被告王詠加部分: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核被告王詠加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之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二編號九、十三、十四之意圖營利而販賣愷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王詠加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詠加就附表二編號五至六、十至二十三之犯行,與郭柏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王詠加如附表二編號五之犯行,係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王詠加先後二十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先後三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時間地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均應分論併罰。被告王詠加就其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附表二編號九部分,被告警詢時坦承,偵查中否認,審理時復坦承,仍有減刑規定適用)。被告王詠加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即綽號「土豆」之黃昱銘,有卷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四八八三五號函、一百年八月一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六七七一號移送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得佐(I卷第一百八十頁至第一百八十七頁);就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共犯郭柏儀,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百年三月七日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二○三三號移送書附卷足憑(E卷第一頁至第三頁),均應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遞減其刑。
㈡、被告王詠加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三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胡登耀部分,偵查機關未於警詢或偵查中詢問或訊問被告此部分犯行,被告嗣於審理時自白承認,被告未能於偵查階段自白乃因偵查機關未行調查原因所致,非可歸咎於被告,則被告於審理時坦承此部分犯行,仍得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被告王詠加係成年人,其如附表二編號五、六之犯行,雖販賣毒品與少年劉○碩,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已就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加重其刑有所規定,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第九條僅限於犯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始予加重其刑,第四條販賣毒品罪名非在上揭條文加重之列,自不能適用普通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加重其刑(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判決要旨參照)。至被告王詠加另稱,其係郭柏儀之小弟,所有販毒均與郭柏儀共同犯之云云,經查,被告王詠加此部分陳述,為證人郭柏儀堅詞否認,復查無其他證據得實其說,因此部分涉及證人郭柏儀犯罪,尚難遽憑被告王詠加片面陳述,即率爾認定。
三、本件並無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二人均稱犯罪情狀存有法重情輕、足堪憫恕之情形,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按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八三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郭柏儀、王詠加分別為係七十年十月七日、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按,行為時已滿二十歲,年輕力壯,猶非智慮淺薄之人;明知毒品犯罪為國家法律嚴加處罰,卻明知故犯;被告每次販賣利得有限,固與大盤毒梟有別,但前後販賣次數高達五十、二十三次,次數非少。被告二人犯罪情狀既有上述可議之處,經依前揭法定事由予以減輕其刑後,倘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無引起一般人憫恕同情之處,要與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要件未合。
四、量刑:爰依被告二人之自白(I卷第二百五十六頁至第二百五十七頁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I卷第十二頁至第二十一頁),審酌被告等年輕力盛,不思進取,冀圖販賣毒品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以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販賣毒品並從中獲利之犯罪手段;被告郭柏儀,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皆約四十餘歲,之前從事冷氣空調工作之生活狀況;被告王詠加,離婚又再婚,前妻育有一個女兒,由前妻撫養,父母健在,皆約五十餘歲,之前在家幫忙父親裝潢工作之生活狀況;被告郭柏儀前有施用毒品前案,尚未執行完畢,被告王詠加前有施用毒品前案,尚未執行完畢之品行;被告郭柏儀、王詠加均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郭柏儀全部販賣所得為四萬九千五百元,被告王詠加全部販賣所得為一萬五千元,所造成危害程度;被告等共同實施犯罪時,被告郭柏儀為提供毒品之主謀,被告王詠加僅負責送貨收款,行為分擔有所不同;被告等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猶知悔悟之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而刑法沒收之物,雖指原物,但金錢為代替物,重在兌換價值,而不在原物,自難拘泥於沒收原物之理論,認沒收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是苟能證明其為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均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覆字第二號判例參照)。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諭知沒收時,應沒收其販賣所得之價款。凡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始與法條之規定符合,犯罪所得之財物,不能與正常營利事業計算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五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前開說明,未扣案之被告郭柏儀單獨販賣毒品所得一萬七千元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被告郭柏儀共同販賣毒品所得一萬一千元與共犯王詠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共犯王詠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被告郭柏儀共同販賣毒品所得二萬元與共犯黃○賢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被告郭柏儀共同販賣毒品所得一千五百元與共犯游○徨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游○徨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被告王詠加單獨販賣毒品所得四千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被告王詠加共同販賣毒品所得一萬一千元與郭柏儀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三之電子磅秤、夾鏈袋,係被告郭柏儀所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品,業據其陳稱在卷;扣案如附表四之行動電話一具(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一枚),係被告王詠加所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品,業據其陳稱在卷,均應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沒收。至被告郭柏儀所持用之其他行動電話,其堅稱業已丟棄滅失,且查無證據得認尚且存在,不另宣告沒收。扣案之愷他命一包,經鑑驗確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二點四六九二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FDA研字第一○○○○一六八三九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交查字第五九八號卷第三頁),但被告郭柏儀堅稱純供自己施用毒品所用,與本件販賣犯行無關,本院且查無證據得認該等毒品確與前開論罪科刑犯行有所關涉,不另宣告沒收。
陸、末移送併辦與被告王詠加經起訴之如附表二編號五、六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件並無擴張或縮減起訴範圍之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郭柏儀販賣毒品部分) ┌──────────────────────────────────────────────┐ │以下編號1至12為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 ├─┬───┬───┬─────┬─────┬──────┬───────┬─────────┤ │編│對象 │共犯 │時間 │地點 │毒品價格 │主文 │主文 │ │號│ │ │年月日 │ │新臺幣 │主刑部分 │從刑部分 │ │ │ │ │時分 │ │ │ │ │ ├─┼───┼───┼─────┼─────┼──────┼───────┼─────────┤ │1 │吳俊儒│無 │100.01.06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 │11:00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未遂,│物品均沒收。 │ │ │ │ │ │ │未成功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 │2 │陳富智│無 │99.12.18 │嘉義市友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4:00 │路「雙喜釣│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蝦場」郭柏│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儀住處樓下│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3 │陳富智│無 │99.12.18 │嘉義市友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9:00 │路「雙喜釣│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蝦場」郭柏│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儀住處樓下│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4 │陳富智│無 │100.01.17 │嘉義市中興│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01:00 │路325號陳 │2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富智機車行│ │徒刑壹年柒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內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5 │柯仲遠│無 │99.12.21 │嘉義市貴族│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20:00 │三溫暖附近│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6 │吳峻毅│無 │99 年 12 │嘉義市北港│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月初某日 │路麥當勞前│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18:00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7 │吳峻毅│無 │99.12.21 │嘉義市監理│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3:52 │站 │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8 │吳峻毅│無 │100.02.01 │嘉義市四維│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8:00 │路「貴族三│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溫暖」前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9 │顏群哲│無 │99.12.2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8:00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10│顏群哲│無 │99.12.27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6:00 │下釣蝦場」│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11│胡登耀│無 │99.12.1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 │10:00 │下釣蝦場」│1000元 │級毒品,未遂,│物品沒收。 │ │ │ │ │ │ │未成功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 │ ├─┼───┼───┼─────┼─────┼──────┼───────┼─────────┤ │12│胡登耀│無 │99.12.1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7:15 │下釣蝦場」│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以下編號13至26為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 ├─┬───┬───┬─────┬─────┬──────┬───────┬─────────┤ │13│吳俊儒│王詠加│99.12.1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3:0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4│吳俊儒│王詠加│99.12.23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4:0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5│吳俊儒│王詠加│99.12.2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8:0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6│周玉龍│王詠加│99年10月間│嘉義市友愛│愷他命 │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 │路郭柏儀與│500元 │第三級毒品,處│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王詠加當時│ │有期徒刑伍年貳│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租屋地點(│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雙喜釣蝦場│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出租公寓五│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樓)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7│周玉龍│王詠加│99年11月間│嘉義市友愛│愷他命 │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 │路郭柏儀與│500元 │第三級毒品,處│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王詠加當時│ │有期徒刑伍年貳│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租屋地點(│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雙喜釣蝦場│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出租公寓五│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樓)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8│柯仲遠│王詠加│99.12.15 │嘉義市中興│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20:00 │路某網咖前│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9│柯仲遠│王詠加│99.12.27 │嘉義市自由│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9:00 │路與興達路│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口 │ │有期徒刑壹年陸│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0│李能彥│王詠加│99年12月初│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19:00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1│李能彥│王詠加│99.12.07 │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9:00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2│李能彥│王詠加│99.12.15 │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30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3│李能彥│王詠加│99.12.15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7:4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前 │ │有期徒刑壹年陸│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4│顏群哲│王詠加│100.01.0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00 │下釣蝦場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5│顏群哲│王詠加│100.02.0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4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6│胡登耀│王詠加│99.12.2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3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以下編號27至50為追加起訴部分 │ ├─┬───┬───┬─────┬─────┬──────┬───────┬─────────┤ │27│郭美凡│黃○賢│99.08.17 │嘉義市康樂│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1:30 │街315號 │20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元與黃○賢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28│郭美凡│黃○賢│99.08.18 │嘉義市新民│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23:41 │路與康樂街│20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口加油站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元與黃○賢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29│郭美凡│黃○賢│99.08.21 │嘉義市仁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5:03 │路嘉年華戲│20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院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元與黃○賢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30│郭美凡│黃○賢│99.08.21 │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23:42 │路「湯姆熊│1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遊藝場 │ │二級毒品,處有│壹仟伍佰元與黃○賢│ │ │ │ │ │ │ │期徒刑貳年。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黃○賢之財產│ │ │ │ │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31│郭美凡│黃○賢│99.08.22 │嘉義市友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3:58 │路「愛的世│1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界」童裝店│ │二級毒品,處有│壹仟伍佰元與黃○賢│ │ │ │ │ │ │ │期徒刑貳年。 │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黃○賢之財產│ │ │ │ │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32│郭美凡│黃○賢│99.08.22 │嘉義市仁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8:16 │路「嘉年華│2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戲院」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伍佰元與黃○賢│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黃○賢之財產│ │ │ │ │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33│郭美凡│黃○賢│99.08.25 │嘉義市康樂│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1:02 │街315號 │20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元與黃○賢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34│郭美凡│黃○賢│99.09.01 │嘉義縣中埔│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5:37 │鄉○○路與│2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中華路「7-│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伍佰元與黃○賢│ │ │ │ │ │11超商」 │ │期徒刑貳年壹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黃○賢之財產│ │ │ │ │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35│郭美凡│黃○賢│99.09.07 │嘉義市北興│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23:19 │街「網芳網│2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咖」 │ │二級毒品,處有│貳仟伍佰元與黃○賢│ │ │ │ │ │ │ │期徒刑貳年壹月│連帶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以其與黃○賢之財產│ │ │ │ │ │ │ │ │連帶抵償之;扣案如│ │ │ │ │ │ │ │ │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36│郭美凡│無 │99.09.09 │嘉義市南京│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7:55:05│路郵局 │4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 │ │ │ │ │ │ │徒刑壹年柒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37│曾煜翔│黃○賢│99.09.11 │嘉義市友愛│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2:00 │路「六星級│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網咖」 │ │二級毒品,處有│伍佰元與黃○賢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38│游○徨│無 │99.09.10 │嘉義市忠順│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9:18:14│二街15號 │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39│劉○碩│王詠加│99年12月初│嘉義市僑平│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國小後門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第三級毒品所│ │ │ │ │18:00 │ │ │有期徒刑貳年。│得新臺幣伍佰、伍佰│ │ │ │ │ │ │愷他命500元 │ │元與王詠加連帶沒收│ │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王│ │ │ │ │ │ │ │ │詠加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 │ │ │ │之;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四所示之物品沒收。│ ├─┼───┼───┼─────┼─────┼──────┼───────┼─────────┤ │40│劉○碩│王詠加│100.01.15 │嘉義市忠順│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8:30 │二街15號樓│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下 │ │有期徒刑壹年陸│伍佰元與王詠加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41│曾昱翔│無 │99.09.09 │嘉義市「星│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 │ │ │15:33至 │光幫KTV」 │2500元 │級毒品,未遂,│物品沒收。 │ │ │ │ │16:46 │ │未成交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 │ ├─┼───┼───┼─────┼─────┼──────┼───────┼─────────┤ │42│曾昱翔│黃○賢│99.09.10 │嘉義市四維│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6:18:50│路某統一便│10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至 06:46 │利超商 │ │二級毒品,處有│壹仟元與黃○賢連帶│ │ │ │ │:17 │ │ │期徒刑貳年。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43│曾昱翔│無 │99.09.11 │嘉義市八德│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12:22:49│路某處 │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至12:38:│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57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44│曾昱翔│無 │99年10月初│嘉義市「美│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劉○碩│ │某日 │的幼稚園」│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旁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45│曾昱翔│無 │99年10月初│嘉義市「美│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劉○碩│ │某日 │的幼稚園」│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旁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46│劉○碩│游○徨│99 年6月初│嘉義市北鎮│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街25巷31號│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二級毒品,處有│伍佰元與游○徨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游○徨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47│劉○碩│游○徨│99年7月間 │嘉義市北鎮│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街25巷31號│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二級毒品,處有│伍佰元與游○徨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游○徨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48│劉○碩│游○徨│100年2月初│嘉義市北鎮│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成年人與│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街25巷31號│500元 │少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二級毒品,處有│伍佰元與游○徨連帶│ │ │ │ │ │ │ │期徒刑貳年。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游○徨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 │49│游○翔│無 │99年10月中│郭柏儀租屋│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旬某日 │處(嘉義市│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國城三街靠│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近「中華電│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信公司」後│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方三層樓的│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住家三樓)│ │ │沒收。 │ ├─┼───┼───┼─────┼─────┼──────┼───────┼─────────┤ │50│游○翔│無 │99年10月中│郭柏儀租屋│甲基安非他命│郭柏儀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旬某日 │處(嘉義市│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國城三街靠│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近「中華電│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信公司」後│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方三層樓的│ │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 │ │ │ │ │住家三樓)│ │ │沒收。 │ ├─┼───┴───┴─────┴─────┴──────┴───────┴─────────┤ │應│㈠、郭柏儀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 │執│㈡、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行│㈢、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王詠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之│ 以其與王詠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刑│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元與黃○賢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與黃○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㈤、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與游○徨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游○徨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㈥、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 └─┴────────────────────────────────────────────┘ 附表二(被告王詠加販賣毒品部分) ┌──────────────────────────────────────────────┐ │以下編號1至9為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 ├─┬───┬───┬─────┬─────┬──────┬───────┬─────────┤ │編│對象 │共犯 │時間 │地點 │毒品價格 │主文 │主文 │ │號│ │ │年月日 │ │新臺幣 │主刑部分 │從刑部分 │ │ │ │ │時分 │ │ │ │ │ ├─┼───┼───┼─────┼─────┼──────┼───────┼─────────┤ │1 │吳俊儒│無 │100.02.03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21:00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2 │吳俊儒│無 │100年2月中│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旬某日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3 │吳俊儒│無 │100年2月中│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旬某日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4 │吳俊儒│無 │100年2月中│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旬某日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5 │劉○碩│郭柏儀│99年12月初│嘉義市僑平│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國小後門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第三級毒品所│ │ │ │ │18:00 │ │ │有期徒刑壹年捌│得新臺幣伍佰元、伍│ │ │ │ │ │ │愷他命500元 │月。 │佰元與郭柏儀連帶沒│ │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 │ │ │ │郭柏儀之財產連帶抵│ │ │ │ │ │ │ │ │償之;扣案如附表三│ │ │ │ │ │ │ │ │、四所示之物品沒收│ │ │ │ │ │ │ │ │。 │ ├─┼───┼───┼─────┼─────┼──────┼───────┼─────────┤ │6 │劉○碩│郭柏儀│100.01.15 │嘉義市忠順│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08:30 │二街15號樓│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下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7 │李能彥│無 │99年11月初│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某日 │下釣蝦場」│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8 │李能彥│無 │99.11.17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販賣第二│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下釣蝦場」│10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徒刑壹年陸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9 │黃婉萍│無 │100.01.13 │嘉義市中正│愷他命 │王詠加販賣第三│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 │ │ │ │20:00 │路361號「 │500元 │級毒品,處有期│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 │林聰明沙鍋│ │徒刑貳年捌月。│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魚頭店」旁│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 │ │ │ │ │ │ │沒收。 │ ├─┴───┴───┴─────┴─────┴──────┴───────┴─────────┤ │以下編號10至23為起訴書附表三部分 │ ├─┬───┬───┬─────┬─────┬──────┬───────┬─────────┤ │10│吳俊儒│郭柏儀│99.12.1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3:0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1│吳俊儒│郭柏儀│99.12.23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4:0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2│吳俊儒│郭柏儀│99.12.2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8:0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3│周玉龍│郭柏儀│99年10月間│嘉義市友愛│愷他命 │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 │路郭柏儀與│500元 │第三級毒品,處│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王詠加當時│ │有期徒刑壹年。│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租屋地點(│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雙喜釣蝦場│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出租公寓五│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樓)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4│周玉龍│郭柏儀│99年11月間│嘉義市友愛│愷他命 │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 │路郭柏儀與│500元 │第三級毒品,處│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王詠加當時│ │有期徒刑壹年。│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租屋地點(│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雙喜釣蝦場│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出租公寓五│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樓)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5│柯仲遠│郭柏儀│99.12.15 │嘉義市中興│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20:00 │路某網咖前│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6│柯仲遠│郭柏儀│99.12.27 │嘉義市自由│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9:00 │路與興達路│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口 │ │有期徒刑壹年肆│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7│李能彥│郭柏儀│99年12月初│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某日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19:00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8│李能彥│郭柏儀│99.12.07 │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9:00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19│李能彥│郭柏儀│99.12.15 │嘉義市博愛│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30 │路某網咖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0│李能彥│郭柏儀│99.12.15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7:4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前 │ │有期徒刑壹年肆│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1│顏群哲│郭柏儀│100.01.08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00 │下釣蝦場 │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2│顏群哲│郭柏儀│100.02.0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40 │下釣蝦場」│5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伍佰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23│胡登耀│郭柏儀│99.12.21 │嘉義市「天│甲基安非他命│王詠加共同販賣│未扣案之共同販賣第│ │ │ │ │16:30 │下釣蝦場」│1000元 │第二級毒品,處│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 │ │ │ │ │ │ │月。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 │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 │ │ │ │ │ │ │ │抵償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三、四所示之物品沒│ │ │ │ │ │ │ │ │收。 │ ├─┼───┴───┴─────┴─────┴──────┴───────┴─────────┤ │應│㈠、王詠加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 │執│㈡、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行│㈢、未扣案之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與郭柏儀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之│ 以其與郭柏儀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刑│㈣、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 └─┴────────────────────────────────────────────┘ 附表三(被告郭柏儀所有之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與否│附註 │ ├──┼───────┼────┼────┼─────┤ │1 │電子磅秤 │1台 │扣案 │郭柏儀所有│ ├──┼───────┼────┼────┼─────┤ │2 │夾鏈袋 │35個 │扣案 │郭柏儀所有│ └──┴───────┴────┴────┴─────┘ 附表四(被告王詠加所有之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與否│附註 │ ├──┼───────┼────┼────┼─────┤ │1 │行動電話 │1具 │扣案 │含SIM卡1枚│ │ │0000000000 │ │ │王詠加所有│ └──┴───────┴────┴────┴─────┘ 附表五(卷宗代號對照表) ┌──┬───────────────────────┐ │代號│卷宗 │ ├──┼───────────────────────┤ │A │嘉市警刑偵一字第990011128號卷 │ ├──┼───────────────────────┤ │B │嘉市警刑偵一字第1000002184號卷 │ ├──┼───────────────────────┤ │C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883號卷 │ ├──┼───────────────────────┤ │D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71號卷 │ ├──┼───────────────────────┤ │E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21號卷 │ ├──┼───────────────────────┤ │F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32號卷 │ ├──┼───────────────────────┤ │G │嘉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000002733號卷 │ ├──┼───────────────────────┤ │H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11號卷 │ ├──┼───────────────────────┤ │I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5號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