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健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8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健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共叁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契約書或同意書上偽造之「魏學成」簽名叁拾壹枚、「陳勁吾」簽名叁拾叁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健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兩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0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實際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真意,竟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持所竊得之魏學成、陳勁吾之身分證件(竊盜魏學成、陳勁吾證件部分,已另案判決確定)冒稱係魏學成、陳勁吾本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臺灣大哥大、遠傳、中華、亞太及威寶等5家電信公司所屬之直營或特約門市人員,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各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契約書或同意書之申請人欄位上分別偽簽「魏學成」、「陳勁吾」之簽名,而將申請書、契約書或同意書連同魏學成、陳勁吾之身分證、健保卡交予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使各電信公司所屬之直營或特約門市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魏學成、陳勁吾本人欲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將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該門號所搭贈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交予陳健佑,足以生損害於魏學成、陳勁吾本人之交易信用及如附表所示各電信公司對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而陳健佑即隨將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以不詳之代價賣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賴」之成年男子,經陳健佑於他案被查獲後,自動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供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健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魏學成、陳勁吾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合致,並有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契約書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健佑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魏學成」、「陳勁吾」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為達詐取財物之目的,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先後3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曾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偵訊時供承施用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乙節,有被告自白書、101年2月10日之偵訊筆錄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頁、101年度交查字第7號卷第24頁),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先加後減輕其刑。爰依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係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竊盜及偽造文書之前案紀錄之素行,肢體健全,不思勞動獲取報酬,徒手行竊魏學成、陳勁吾之身分證件後冒用其名,遂行其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金額及財物價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業務服務申請書及契約書,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已交付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遠傳、威寶及亞太電信公司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該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魏學成」簽名31枚、「陳勁吾」簽名3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 地點                             │申辦電話公│申辦行動電話│被冒名│
│    │            │                                  │司        │門號        │申辦人│
├──┼──────┼─────────────────┼─────┼──────┼───┤
│1   │100年4月24日│臺南市麻豆區中山路欣達文西特約門市│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
│2   │100年4月25日│嘉義縣新港鄉中山路特約門市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
│3   │100年4月26日│嘉義縣新港鄉中山路特約門市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
│4   │100年4月25日│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特約門市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魏學成│
│5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垂楊路直營店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
│6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民族路鑫明達特約門市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
│7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民族路欣吉聲特約門市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
│8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垂楊路直營店                │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陳勁吾│
│9   │100年4月25日│遠傳電信嘉義揚燁特約門市          │遠傳      │0000-000-000│魏學成│
│10  │100年4月25日│遠傳嘉義市門市○○○○路00號)    │遠傳      │0000-000-000│魏學成│
│11  │100年4月24日│遠傳嘉義市興業西路服務中心        │遠傳      │0000-000-000│魏學成│
│12  │100年4月25日│遠傳嘉義市門市○○○○路00號)    │遠傳      │0000-000-000│魏學成│
│13  │100年5月3日 │全虹嘉義民生店                    │遠傳      │0000-000-000│陳勁吾│
│14  │100年5月2日 │遠傳電信臺中逢甲特約服務中心      │遠傳      │0000-000-000│陳勁吾│
│15  │100年5月2日 │遠傳電信臺中逢甲特約服務中心      │遠傳      │0000-000-000│陳勁吾│
│16  │100年5月3日 │全虹嘉義民生店                    │遠傳      │0000-000-000│陳勁吾│
│17  │100年5月3日 │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陳勁吾│
│18  │100年5月3日 │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陳勁吾│
│19  │100年5月3日 │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陳勁吾│
│20  │100年4月27日│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魏學成│
│21  │100年4月27日│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魏學成│
│22  │100年4月26日│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魏學成│
│23  │100年4月26日│不詳                              │中華      │0000-000-000│魏學成│
│24  │100年4月26日│嘉義市○○街000號吉昇通訊行       │亞太      │0000-000-000│魏學成│
│25  │100年4月26日│嘉義市○○街000號吉昇通訊行       │亞太      │0000-000-000│魏學成│
│26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大漢通訊行   │亞太      │0000-000-000│陳勁吾│
│27  │100年5月3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大漢通訊行   │亞太      │0000-000-000│陳勁吾│
│28  │100年4月27日│威寶電信屏東市○○路000號特約門市 │威寶      │0000-000-000│魏學成│
│29  │100年4月24日│威寶電信嘉義市○○路000號特約門市 │威寶      │0000-000-000│魏學成│
│30  │100年5月3日 │威寶電信嘉義市○○路00號特約門市  │威寶      │0000-000-000│陳勁吾│
│31  │100年5月3日 │威寶電信嘉義市○○路00號特約門市  │威寶      │0000-000-000│陳勁吾│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