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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盛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盛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3月27日       │101年06月0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54號           │字第799、923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87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492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06月08日    │   101年09月28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887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492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1年06月28日    │   101年10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6月03日       │101年04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99、923號      │第74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492 │103年度朴簡字第246號│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09月28日    │   103年11月14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492 │103年度朴簡字第246號│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1年10月18日    │   103年12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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