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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4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4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 107年4 月1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9號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2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9日凌 │106年9月8日     │106年7月7日     │
│                │晨4時許為警採尿 │                │                │
│                │前96小時內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80號   │毒偵字第304號   │撤緩毒偵字第105 │
│                │                │                │、106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 │107年度嘉簡字第 │107年度嘉簡字第 │
│      │        │394號           │539號           │102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14日    │107年4月11日    │107年7月26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 │107年度嘉簡字第 │107年度嘉簡字第 │
│      │        │394號           │539號           │1026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4月13日    │107年5月10日    │107年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957號    │執字第2220號    │執字第4035號    │
│                │(編號1-2定應執 │(編號1-2定應執 │(編號3-4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5月) │行有期徒刑5月) │行有期徒刑4月)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105 │                │                │
│                │、106號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 │                │                │
│      │        │1026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26日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 │                │                │
│      │        │1026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2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7年度 │                │                │
│                │執字第4035號    │                │                │
│                │(編號3-4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4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5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